第四节 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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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2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安置
分类号: D922.182.3
页数: 1
页码: 185
摘要: 本节郴州市民政安置概括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关键词: 民政 郴州市 安置

内容

清末、民国初期,国家对退役军人无安置制度,地方政府无安置工作。民国22年(1933)后,国民政府虽有一些安置规定,但实行征兵制,富者可出钱买丁顶替服役,穷者被抓当兵,故逃亡者甚多,且不敢回乡,亦无安置可言。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郴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颁布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条例,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军人退伍回乡,热情接待,妥善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城区安置1951~1957年,城关区(镇)人民政府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21名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8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人员饱和,安置任务艰巨,市人民政府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的方法进行安置。
  1980~1989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785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农村安置1951~1952年,城关区人民政府对32名农村生产、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采取调济公房、暂借公房或修缮旧房的办法加以安置。60~70年代,对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的口粮供应、工分补贴,由公社、大队按社员同等标准补给;对伤、病残退伍军人,由社队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凡生活困难者则重点照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分配责任田、土、山;回乡当年继续享受群众优待;特殊困难者,另行补助;属军队和地方两用人才的则予以优先安置。1982~1989年,全市从农村复员退伍军人中推荐36人任乡、村干部,48人任乡(镇)企业经理(厂长)和技术骨干,15人任乡村民办教师。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郴州市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始于1981年。是年,在苏石路2号建房76套(含团级住房48套,营级18套,职工10套),建筑面积5156平方米。1986年,成立郴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设所长、党支部书记、医师、服务员共10人,担负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年8月1日,郴州地、市党政军领导在该所隆重举行开所仪式,欢迎军队离、退休干部到所定居。至1989年,所内共安置12人,其中团级干部5人,营连级干部7人。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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