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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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2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待
分类号: D922.182.3
页数: 2
页码: 184-185
摘要: 本节郴州市民政优待概括了群众优待、政府优待等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民政 郴州市 优待

内容

一、群众优待
  1952年土地改革后,市郊区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的田土,实行由群众代耕或部分代耕,保证上述人员的耕地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同等耕地产量。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社员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为保证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经济收入,将代耕改为优待劳动工分,按同等社员工分参加分配。1962年起,优待范围扩大到生活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对现役军官家属则优待实物指标。是年,全市优待14户、51人,优待工分1.98万分。1981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是年,全市优待216户,共优待工分55.55万分,计人民币5.21万元;优待稻谷指标31693公斤。同时,优待军官家属和志愿兵家属共15户,优待稻谷指标2516公斤。1983年,因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由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现金。是年,全市优待163户,4.04万元。1988年,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亦改优待现金,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支付优待金额的50%,父母无工作单位者,由市民政部门酌情解决。是年,全市优待335户,每户优待200元,共6.7万元。1989年,每户优待金提高到220元。
  二、政府优待
  定量补助
  1961年起,市人民政府对孤老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补助)。是年,补助11户、39人,共756元,并发给《双定补助证》,凭证到市民政局领取补助金。1981年,补助对象扩大到106户、111人,共1.3万元。其中烈属44户,46人,计6300元;病故军人的家属4户,7人,计996元;失踪军人的家属1户,1人,计180元;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49户,49人,计454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户,6人,计648元;城市无职业收入不能维持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现役战士家属2户,2人,计324元。1986年,对在乡复员军人实行普遍补助。是年,补助复员军人161户,人平186.12元。1989年10月起,补助金额提高,人平262.28元。
  临时补助
  1950~1952年,郴县人民政府两次对城区生产、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补助,共88户,补助大米4400公斤。1955年,贯彻中央“重点发放,集中使用,扶持生产”的方针,补助11户,每户补助45.95元。其中,用于购置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金额分别占补助金额的65.35%和34.65%。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补助对象增多,标准提高。1961年补助对象共210户,1.14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因党政机关受冲击,此项工作停顿。70年代后期,恢复临时补助,年补助户占城乡优抚对象总户的25~30%。1980年,改定期补助为定期定量补助后,由于“双定”补助面扩大和标准提高,使优抚对象的一般困难得到解决,临时补助面相应缩小。1989年,全市临时补助户仅占优抚对象总户的16%。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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