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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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2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18
页码: 181-18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郴州市民政优抚安置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关键词: 优抚安置 郴州市 民政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城区当局对军人阵亡、伤残、退役等无妥善优抚安置措施。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部队的伤残、退伍军人生活无着,多流落城区街头。
  1949年10月后,县市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进行褒扬和抚恤,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同时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一节 拥军支前
  一、拥军
  军供
  1951年,在城关区成立郴县临时军供站。1960年,郴州军人供应站成立,址设郴州火车站南端,占地3848.63平方米,建筑面积9239.4平方米,配员8人,担负过境部队的饮食供应工作。该站服务周到,饭热、菜香、卫生、安全、正点。1984年10月后,贯彻“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确保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开办招待所,对外营业。1987~1989年,营业收入由5.6万元上升到25.6万元。该站将营业利润添置军供设备,改善军人伙食和职工福利,提高服务质量。1986年,荣获湖南省民政厅授予的“正规化建设军供站”称号。
  军人接待
  为解决过境军人和优待对象的住宿,1959年,建立东风旅馆,址设升平路。1984年8月,更名为郴州市军人招待所。1987年5月,在原地重建一栋六层营业楼房和一栋职工宿舍,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3平方米,并更名为郴州市军人接待站,设住宿部、“八一”商场、餐厅、批发部等,共有干部职工106人。1989年,接待过境军人和地方旅客3.35万人次,营业额311.49万元。
  拥军优属
  市境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始于抗日战争时期。郴县政府对抗日阵亡将士实行民办公助抚恤。民国29年(1940),郴州城区抚恤及社会救济费占年财政总支出的1.4%。因经费微薄,无济于事。民国30年元旦,城区各界人士出于对抗日军人的爱戴与关怀,曾召开慰问参加抗日战争军人家属大会。
  新中国成立后,拥军优属活动形成经常化、制度化。1950年冬,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湘赣边区访问团到郴州慰问烈、军属、复员和伤残军人,中共城关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组织秧歌队随团慰问,并给烈、军属、复员和伤残军人赠送毛泽东主席画像和纪念章等物品。1951年春节,城关区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委员会组织腰鼓队带着群众敬献的慰问金938元,猪肉688公斤和光荣灯、光荣牌上门慰问烈、军属。此后,每逢春节,召开军民联欢会。正月初一,组织文艺宣传队表演节目慰问优抚对象,全市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逐渐形成制度。1975年1月,镇委安排全镇节日拥军优属工作,组织以镇委书记马静波为团长的13人慰问团,深入驻军营房、医院慰问指战员和伤病员。1987年7月,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活动领导小组。7月下旬,组织市党、政、军等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驻军和优抚对象。7月31日,地、市联合举行有1500余人参加的报告会,郴州行署专员周时昌作报告,高度赞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地位和丰功伟绩,号召全区人民向解放军学习;勉励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搞好两个文明建设。至1989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先后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10次,表彰先进个人1280人次,拥军优属先进单位71个次,拥军优属先进工作者21人。市粮食局中心粮站,20多年如一日,坚持给烈、军属和驻军送粮油上门,多次被评为省、地、市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二、支前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城区民众踊跃参军参战,支援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积极参加郴县赤色游击队,打击日本侵略军。1950年12月25日,美帝国主义侵朝战争爆发后,城区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高潮,户户订立爱国公约,开展“有人出人,有钱出钱,有粮出粮,有物出物”的捐献活动,有2700多名青年报名参军,经批准有192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城区各界人士捐献2.1万元购买飞机大炮,其中金戒指21个,金耳环3对,银元670块,银毫1163个,毛巾10打,望远镜1个,铜币42吊,手表3只,跑鞋2双。
  第二节 褒扬抚恤
  一、褒扬
  建墓竖碑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野战医院迁至龙门池,借用民房作院房医治伤病员。因医治无效不幸牺牲53名,遗体安葬在磨心塘公山。1984年12月,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地民政部门批准,将分散安葬的烈士墓集中建立烈士公墓。
  嗣后,市民政局会同市建委在墓地划定保护范围,为建设郴州市公墓作了初步规划。
  为缅怀湘南起义革命先烈,1983年6月30日,市人大第五届第三次会议决定在东塔岭建立“湘南起义纪念碑”。1986年1月22日奠基,1988年1月12日落成。碑身正面有邓小平题写“湘南起义纪念塔”金色大字,碑身背后有肖克书写的碑文。纪念碑建成后,郴州地区、郴州市和郴县党政军及各界人士1000余人,隆重举行揭幕仪式和纪念湘南起义60周年活动。出席大会的有曾参加过湘南起义的杨得志、肖克、曹里怀、曾志、欧阳毅、王子丰、彭儒、谷子元等革命老前辈和省、地、市、县党政军负责人。
  祭扫追悼
  每年清明时节,前往磨心塘烈士公墓和湘南起义纪念碑扫墓的市民络绎不绝,敬献花圈、花篮,以示悼念。1979年5月16日,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追悼会,悼念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廖茂顺等五位郴籍烈士。1982年5月10日,市委发文号召全市人民向革命烈士、一等功臣、二级战斗英雄和爱兵模范张金余学习。
  列录书传
  1981年,市人民政府始编《革命烈士英名录》,至1989年收录144名烈士。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08名,抗日战争时期2名,抗美援朝时期11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23名。并为万伦、何善玉、曾纪贵、彭雄、周庆源、廖昭福、何明秀、张金余等烈士撰写了传略。
  二、抚恤
  烈士 病故军人抚恤
  1949年10月至1952年,郴县人民政府对城区36名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粮,共发稻谷9650公斤。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抚恤标准逐年提高。1985年8月30日起,对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原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定量抚恤。家住城镇的烈属(含因公牺牲者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发放的抚恤金分别为30元、20元;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的抚恤金分别为20元、15元。同时,对孤老烈属在上述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发5元。是年,全市享受抚恤的对象共27人,月发金额750元。至1986年,抚恤金进行过7次调整。1989年,标准又有提高,月发抚恤金额1060元。1956~1989年,全市共发放80名烈士抚恤金3.95万元。其中师级4名,2700元;团级1名,450元;营级10名,4850元;连排级20名,1.49万元;班以下41名,1.23万元;参战民兵、民工4名,600元。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
  新中国成立后,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金,每年由民政部门分两次发放。1952~1986年,革命残废军人抚恤金的标准,曾先后调整6次。1966年,全市享受残废抚恤的对象68人,总金额3194元。1989年,增加到213人,计29487元。
  为保障革命残废军人生活待遇的提高,人民政府在其它生活福利待遇上亦给予多方照顾。1955年5月,对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开始实行减免医疗费。1962~1984年,对二等以上城镇革命残废军人按国家牌价定量供应猪肉。1977年,始对4名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36元,1987年7月提高至51元。
  第三节 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2年土地改革后,市郊区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的田土,实行由群众代耕或部分代耕,保证上述人员的耕地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同等耕地产量。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社员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为保证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经济收入,将代耕改为优待劳动工分,按同等社员工分参加分配。1962年起,优待范围扩大到生活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对现役军官家属则优待实物指标。是年,全市优待14户、51人,优待工分1.98万分。1981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是年,全市优待216户,共优待工分55.55万分,计人民币5.21万元;优待稻谷指标31693公斤。同时,优待军官家属和志愿兵家属共15户,优待稻谷指标2516公斤。1983年,因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由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现金。是年,全市优待163户,4.04万元。1988年,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亦改优待现金,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支付优待金额的50%,父母无工作单位者,由市民政部门酌情解决。是年,全市优待335户,每户优待200元,共6.7万元。1989年,每户优待金提高到220元。
  二、政府优待
  定量补助
  1961年起,市人民政府对孤老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补助)。是年,补助11户、39人,共756元,并发给《双定补助证》,凭证到市民政局领取补助金。1981年,补助对象扩大到106户、111人,共1.3万元。其中烈属44户,46人,计6300元;病故军人的家属4户,7人,计996元;失踪军人的家属1户,1人,计180元;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49户,49人,计454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户,6人,计648元;城市无职业收入不能维持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现役战士家属2户,2人,计324元。1986年,对在乡复员军人实行普遍补助。是年,补助复员军人161户,人平186.12元。1989年10月起,补助金额提高,人平262.28元。
  临时补助
  1950~1952年,郴县人民政府两次对城区生产、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补助,共88户,补助大米4400公斤。1955年,贯彻中央“重点发放,集中使用,扶持生产”的方针,补助11户,每户补助45.95元。其中,用于购置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金额分别占补助金额的65.35%和34.65%。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补助对象增多,标准提高。1961年补助对象共210户,1.14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因党政机关受冲击,此项工作停顿。70年代后期,恢复临时补助,年补助户占城乡优抚对象总户的25~30%。1980年,改定期补助为定期定量补助后,由于“双定”补助面扩大和标准提高,使优抚对象的一般困难得到解决,临时补助面相应缩小。1989年,全市临时补助户仅占优抚对象总户的16%。
  第四节 安置
  清末、民国初期,国家对退役军人无安置制度,地方政府无安置工作。民国22年(1933)后,国民政府虽有一些安置规定,但实行征兵制,富者可出钱买丁顶替服役,穷者被抓当兵,故逃亡者甚多,且不敢回乡,亦无安置可言。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郴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颁布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条例,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军人退伍回乡,热情接待,妥善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城区安置
  1951~1957年,城关区(镇)人民政府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21名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8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人员饱和,安置任务艰巨,市人民政府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的方法进行安置。
  1980~1989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785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农村安置1951~1952年,城关区人民政府对32名农村生产、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采取调济公房、暂借公房或修缮旧房的办法加以安置。60~70年代,对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的口粮供应、工分补贴,由公社、大队按社员同等标准补给;对伤、病残退伍军人,由社队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凡生活困难者则重点照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分配责任田、土、山;回乡当年继续享受群众优待;特殊困难者,另行补助;属军队和地方两用人才的则予以优先安置。1982~1989年,全市从农村复员退伍军人中推荐36人任乡、村干部,48人任乡(镇)企业经理(厂长)和技术骨干,15人任乡村民办教师。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郴州市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始于1981年。是年,在苏石路2号建房76套(含团级住房48套,营级18套,职工10套),建筑面积5156平方米。1986年,成立郴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设所长、党支部书记、医师、服务员共10人,担负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年8月1日,郴州地、市党政军领导在该所隆重举行开所仪式,欢迎军队离、退休干部到所定居。至1989年,所内共安置12人,其中团级干部5人,营连级干部7人。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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