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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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20
颗粒名称: 第六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8
页码: 181-198
摘要: 本章郴州市民政概括了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他社会事务管理。
关键词: 民政工作 郴州市 民政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郴城民政由州署、县政府、镇政府办理,以推行里甲、保甲、户政等民治制度为主,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统治。赈灾赈济、社会福利事业以民办者多,官办者少。即有少量的灾荒赈济,亦因政治腐败,官吏私吞,百姓受惠甚微。
  新中国成立后,县、市民政工作本着“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宗旨,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工作范围扩大到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和地名管理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民政工作由依赖国家保障逐步转向依靠自身力量建立自我保障机制,由单纯发放救济粮款逐步转向主动扶优扶贫。在城区,多层次、多门路地安排救济对象就业。在郊区,组建救济扶贫基金会和互助储金会,开展五年期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三乡一镇均办起敬老院,扶持社会救济对象和贫困户的脱贫致富,救济对象逐年减少,促进了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章 优抚安置
  清末、民国时期,城区当局对军人阵亡、伤残、退役等无妥善优抚安置措施。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部队的伤残、退伍军人生活无着,多流落城区街头。
  1949年10月后,县市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进行褒扬和抚恤,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同时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一节 拥军支前
  一、拥军
  军供
  1951年,在城关区成立郴县临时军供站。1960年,郴州军人供应站成立,址设郴州火车站南端,占地3848.63平方米,建筑面积9239.4平方米,配员8人,担负过境部队的饮食供应工作。该站服务周到,饭热、菜香、卫生、安全、正点。1984年10月后,贯彻“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确保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开办招待所,对外营业。1987~1989年,营业收入由5.6万元上升到25.6万元。该站将营业利润添置军供设备,改善军人伙食和职工福利,提高服务质量。1986年,荣获湖南省民政厅授予的“正规化建设军供站”称号。
  军人接待
  为解决过境军人和优待对象的住宿,1959年,建立东风旅馆,址设升平路。1984年8月,更名为郴州市军人招待所。1987年5月,在原地重建一栋六层营业楼房和一栋职工宿舍,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3平方米,并更名为郴州市军人接待站,设住宿部、“八一”商场、餐厅、批发部等,共有干部职工106人。1989年,接待过境军人和地方旅客3.35万人次,营业额311.49万元。
  拥军优属
  市境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始于抗日战争时期。郴县政府对抗日阵亡将士实行民办公助抚恤。民国29年(1940),郴州城区抚恤及社会救济费占年财政总支出的1.4%。因经费微薄,无济于事。民国30年元旦,城区各界人士出于对抗日军人的爱戴与关怀,曾召开慰问参加抗日战争军人家属大会。
  新中国成立后,拥军优属活动形成经常化、制度化。1950年冬,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湘赣边区访问团到郴州慰问烈、军属、复员和伤残军人,中共城关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组织秧歌队随团慰问,并给烈、军属、复员和伤残军人赠送毛泽东主席画像和纪念章等物品。1951年春节,城关区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委员会组织腰鼓队带着群众敬献的慰问金938元,猪肉688公斤和光荣灯、光荣牌上门慰问烈、军属。此后,每逢春节,召开军民联欢会。正月初一,组织文艺宣传队表演节目慰问优抚对象,全市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逐渐形成制度。1975年1月,镇委安排全镇节日拥军优属工作,组织以镇委书记马静波为团长的13人慰问团,深入驻军营房、医院慰问指战员和伤病员。1987年7月,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活动领导小组。7月下旬,组织市党、政、军等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驻军和优抚对象。7月31日,地、市联合举行有1500余人参加的报告会,郴州行署专员周时昌作报告,高度赞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地位和丰功伟绩,号召全区人民向解放军学习;勉励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搞好两个文明建设。至1989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先后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10次,表彰先进个人1280人次,拥军优属先进单位71个次,拥军优属先进工作者21人。市粮食局中心粮站,20多年如一日,坚持给烈、军属和驻军送粮油上门,多次被评为省、地、市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二、支前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城区民众踊跃参军参战,支援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积极参加郴县赤色游击队,打击日本侵略军。1950年12月25日,美帝国主义侵朝战争爆发后,城区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高潮,户户订立爱国公约,开展“有人出人,有钱出钱,有粮出粮,有物出物”的捐献活动,有2700多名青年报名参军,经批准有192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城区各界人士捐献2.1万元购买飞机大炮,其中金戒指21个,金耳环3对,银元670块,银毫1163个,毛巾10打,望远镜1个,铜币42吊,手表3只,跑鞋2双。
  第二节 褒扬抚恤
  一、褒扬
  建墓竖碑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野战医院迁至龙门池,借用民房作院房医治伤病员。因医治无效不幸牺牲53名,遗体安葬在磨心塘公山。1984年12月,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地民政部门批准,将分散安葬的烈士墓集中建立烈士公墓。
  嗣后,市民政局会同市建委在墓地划定保护范围,为建设郴州市公墓作了初步规划。
  为缅怀湘南起义革命先烈,1983年6月30日,市人大第五届第三次会议决定在东塔岭建立“湘南起义纪念碑”。1986年1月22日奠基,1988年1月12日落成。碑身正面有邓小平题写“湘南起义纪念塔”金色大字,碑身背后有肖克书写的碑文。纪念碑建成后,郴州地区、郴州市和郴县党政军及各界人士1000余人,隆重举行揭幕仪式和纪念湘南起义60周年活动。出席大会的有曾参加过湘南起义的杨得志、肖克、曹里怀、曾志、欧阳毅、王子丰、彭儒、谷子元等革命老前辈和省、地、市、县党政军负责人。
  祭扫追悼
  每年清明时节,前往磨心塘烈士公墓和湘南起义纪念碑扫墓的市民络绎不绝,敬献花圈、花篮,以示悼念。1979年5月16日,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追悼会,悼念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廖茂顺等五位郴籍烈士。1982年5月10日,市委发文号召全市人民向革命烈士、一等功臣、二级战斗英雄和爱兵模范张金余学习。
  列录书传
  1981年,市人民政府始编《革命烈士英名录》,至1989年收录144名烈士。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08名,抗日战争时期2名,抗美援朝时期11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23名。并为万伦、何善玉、曾纪贵、彭雄、周庆源、廖昭福、何明秀、张金余等烈士撰写了传略。
  二、抚恤
  烈士 病故军人抚恤
  1949年10月至1952年,郴县人民政府对城区36名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粮,共发稻谷9650公斤。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抚恤标准逐年提高。1985年8月30日起,对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原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定量抚恤。家住城镇的烈属(含因公牺牲者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发放的抚恤金分别为30元、20元;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的抚恤金分别为20元、15元。同时,对孤老烈属在上述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发5元。是年,全市享受抚恤的对象共27人,月发金额750元。至1986年,抚恤金进行过7次调整。1989年,标准又有提高,月发抚恤金额1060元。1956~1989年,全市共发放80名烈士抚恤金3.95万元。其中师级4名,2700元;团级1名,450元;营级10名,4850元;连排级20名,1.49万元;班以下41名,1.23万元;参战民兵、民工4名,600元。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
  新中国成立后,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金,每年由民政部门分两次发放。1952~1986年,革命残废军人抚恤金的标准,曾先后调整6次。1966年,全市享受残废抚恤的对象68人,总金额3194元。1989年,增加到213人,计29487元。
  为保障革命残废军人生活待遇的提高,人民政府在其它生活福利待遇上亦给予多方照顾。1955年5月,对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开始实行减免医疗费。1962~1984年,对二等以上城镇革命残废军人按国家牌价定量供应猪肉。1977年,始对4名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36元,1987年7月提高至51元。
  第三节 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2年土地改革后,市郊区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的田土,实行由群众代耕或部分代耕,保证上述人员的耕地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同等耕地产量。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社员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为保证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经济收入,将代耕改为优待劳动工分,按同等社员工分参加分配。1962年起,优待范围扩大到生活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对现役军官家属则优待实物指标。是年,全市优待14户、51人,优待工分1.98万分。1981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是年,全市优待216户,共优待工分55.55万分,计人民币5.21万元;优待稻谷指标31693公斤。同时,优待军官家属和志愿兵家属共15户,优待稻谷指标2516公斤。1983年,因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由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现金。是年,全市优待163户,4.04万元。1988年,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亦改优待现金,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支付优待金额的50%,父母无工作单位者,由市民政部门酌情解决。是年,全市优待335户,每户优待200元,共6.7万元。1989年,每户优待金提高到220元。
  二、政府优待
  定量补助
  1961年起,市人民政府对孤老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补助)。是年,补助11户、39人,共756元,并发给《双定补助证》,凭证到市民政局领取补助金。1981年,补助对象扩大到106户、111人,共1.3万元。其中烈属44户,46人,计6300元;病故军人的家属4户,7人,计996元;失踪军人的家属1户,1人,计180元;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49户,49人,计454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户,6人,计648元;城市无职业收入不能维持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现役战士家属2户,2人,计324元。1986年,对在乡复员军人实行普遍补助。是年,补助复员军人161户,人平186.12元。1989年10月起,补助金额提高,人平262.28元。
  临时补助
  1950~1952年,郴县人民政府两次对城区生产、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补助,共88户,补助大米4400公斤。1955年,贯彻中央“重点发放,集中使用,扶持生产”的方针,补助11户,每户补助45.95元。其中,用于购置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金额分别占补助金额的65.35%和34.65%。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补助对象增多,标准提高。1961年补助对象共210户,1.14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因党政机关受冲击,此项工作停顿。70年代后期,恢复临时补助,年补助户占城乡优抚对象总户的25~30%。1980年,改定期补助为定期定量补助后,由于“双定”补助面扩大和标准提高,使优抚对象的一般困难得到解决,临时补助面相应缩小。1989年,全市临时补助户仅占优抚对象总户的16%。
  第四节 安置
  清末、民国初期,国家对退役军人无安置制度,地方政府无安置工作。民国22年(1933)后,国民政府虽有一些安置规定,但实行征兵制,富者可出钱买丁顶替服役,穷者被抓当兵,故逃亡者甚多,且不敢回乡,亦无安置可言。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郴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颁布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条例,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军人退伍回乡,热情接待,妥善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城区安置
  1951~1957年,城关区(镇)人民政府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21名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8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人员饱和,安置任务艰巨,市人民政府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的方法进行安置。
  1980~1989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785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农村安置1951~1952年,城关区人民政府对32名农村生产、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采取调济公房、暂借公房或修缮旧房的办法加以安置。60~70年代,对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的口粮供应、工分补贴,由公社、大队按社员同等标准补给;对伤、病残退伍军人,由社队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凡生活困难者则重点照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分配责任田、土、山;回乡当年继续享受群众优待;特殊困难者,另行补助;属军队和地方两用人才的则予以优先安置。1982~1989年,全市从农村复员退伍军人中推荐36人任乡、村干部,48人任乡(镇)企业经理(厂长)和技术骨干,15人任乡村民办教师。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郴州市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始于1981年。是年,在苏石路2号建房76套(含团级住房48套,营级18套,职工10套),建筑面积5156平方米。1986年,成立郴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设所长、党支部书记、医师、服务员共10人,担负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年8月1日,郴州地、市党政军领导在该所隆重举行开所仪式,欢迎军队离、退休干部到所定居。至1989年,所内共安置12人,其中团级干部5人,营连级干部7人。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济
  清末、民国时期,市境严重灾荒年景,官府也曾对灾民豁免或缓征钱粮,或开义仓、施粥,或发钱、粮以赈济,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民国18年(1929)夏秋之间,数月无雨,郊区禾苗尽枯,秋稼绝收,农民抬着菩萨到县政府要求县长向菩萨祈祷甘露和派员赴灾区发赈灾款。县府无奈只发给每户灾民救灾银元一块,并在福星街、寿福殿两处施粥,限一人一瓢,人众粮寡,何以饱腹。农民多吃树皮、草根、野菜和观音土充饥。城区沿街乞食者日近千人,饿死者时有见闻。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努力改善生产条件,有效地减轻旱、涝等自然灾害的损失。同时,认真贯彻中央“依靠集体,生产自救,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及时做好救灾工作。1956年6月16日,市境降雨量达139.4毫米,稻田淹没,塘坝冲垮。8~10月又连续大旱,3个月总降雨量仅148.2毫米,由于涝旱交加,城郊1867.33亩田受灾,粮食减产26万余公斤。城关镇人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机关干部奔赴灾区,与灾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共商抗灾夺丰收之计。郴县人民政府两次发放救灾款2200元,中国人民银行郴县支行投放农业贷款1万元,郴县粮食局发放99万公斤稻谷预购款和统销谷51万公斤,使镇内灾民的生产、生活及时得到妥善安排。
  1960年,市境遭旱、虫、病灾,造成粮食减产41.33万公斤。市委、市人民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抗灾救灾,组织全市机关干部、职工、学生、居民共万余人参加抗旱保苗工作。市民政部门发放救灾款4.9万元,解决郊区2000多户灾民的衣、食和治病困难。
  1972年8月18~19日,受九级台风影响,陡降暴雨,雨量达190毫米,淹没稻田、菜土、旱土作物共5122.5亩,鱼塘70口,冲坏水泵27台,冲倒电线杆91根。镇委号召全镇人民树立“人定胜天”的信心,及时组织干部、技术员奔赴灾区,发动群众抓紧雨后时机扩种、改种。奋战6个昼夜,修复水泵、河坝、电线杆。镇民政部门拨出5000元救灾款,解决200多户灾民困难。1985年春夏之间,由于水库、山塘蓄水不足,全市因旱灾造成200多亩稻田失收。8月24~26日,五盖山、狮子山一带连降暴雨,上游山洪流经市区,加之市区降雨量178毫米,河水猛涨,塘坝被冲垮,田土被河沙淹没。全市受水、旱灾损失粮食26万余公斤,烤烟2500公斤。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紧急抢救,发放救灾款3.2万元和贴息贷款2.9万元,衣被763件。同时,发动社会各界捐献救灾款4612元、粮票12250公斤、衣被10536件,使灾民迅速恢复生产,渡过难关。1984~1987年,市民政局会同市保险公司发动全市1.21万农户参加五年期家产“两全”保险,投保率100%,并从救灾款中拨出3.36万元连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筹集的6400元参加投保。1988年,全市农村发生意外灾害23起,倒房16间,损失2.2万元,由市保险公司理赔8026元,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二、火灾救济
  清末、民国时期,城区民房多系竹木茅棚结构,极易着火,故火灾较多,州、县官府无火灾救济措施。民国11年(1922)6月,设在龙骨井的郴县硝矿裕通公司,因吸烟引起炸药爆炸,炸死50余人,烧房百余间。邻居郴县杂税局长陈嘉祺和其眷属、员役均被炸死。湖南省财政厅和省救济委员会派三人带银洋500元,只对陈进行安抚,其它受灾人员无人问津。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防火教育和消防工作。但由于少数人思想麻痹或防范不严,至1989年全市共发生重大火灾9起。1956年8月8日晚,板子街(今和平路),因炸油豆腐失火引起火灾,虽经消防队和群众奋力抢救,但因火势过猛而烧毁房屋63栋,受灾65户,损失4.16万元。镇人民委员会及时发放救灾款1000元,人民银行贷款1000元,加上亲友相济,邻里相帮,灾民生活获妥善安置。1979年11月28日晚,解放路失火,烧毁房屋74间,损失17.6万元。市委、市革委会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当即将灾民安置在北湖坳和劳动路两栋新居民点,市民政部门及时发放救灾款1800元,解决受灾居民的一些实际问题。
  三、寇灾救济
  民国34年1月24日至8月25日郴州沦陷期间,日本侵略军对郴州城区人民犯下严重罪行。据资料记载,全城居民共伤亡211人,其中死亡144人,炸倒、烧毁房屋474栋,实物损失达1000多万元(法币)。抗日战争胜利后,郴县善后救济协会于民国36年1月至9月间,多次向湖南省政府和国民政府陈灾请赈。时因国民党致力于发动内战,对善后救济未作认真安排,仅救济城区607床旧棉被和旧衣服7袋。郴县政府向各界募集善后救灾款30万元(法币),款薄物少,无济于事。
  四、支援外地救灾
  1988年秋,湘中发生特大涝灾。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发出支援外地灾区的救灾募捐号召。一个月内,市民政部门就收到各方募捐款8109元,粮票3.23万公斤,衣被27.53万件,农药3吨,瓷器(碗缸)1.2万件,火柴30万盒等,并及时派专人专车送到灾区。
  第二节 贫困救济
  一、临时救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郴州城区有5000余人生活无着。土改后,郊区农民分得土地,城市贫民安排就业,城乡贫困户大为减少,但仍有少数农户、居民因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遭受意外灾害,在生产和生活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城关区人民政府除及时组织贫困户生产自救和开展群众性生产互助外,还由民政部门对贫困户每年每户救济20~25元,以解决临时困难。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城乡贫困户入社或参加街道生产,以增加收入。对通过生产自救仍有困难者,给予必要救济。1956年,城区临时救济1932户,救济金1.09万元。
  60年代,市人民委员会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从生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提取2~3%的公益金,对孤寡、残疾社员的生活,实行全部或部分供给,对人口多劳力少或遭受灾害造成生活困难者,市人民委员会每年拨出2.5万元临时救济款予以救济。1960~1962年,农村群众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由于临时救灾及时,全市未出现饿死、冻死人和农民外流逃荒现象。1964年,农村部分社、队出现春夏荒,镇人民委员会及时发放救灾款5000元,为250多户缺粮户买回返销粮食度荒。“文化大革命”中,救济工作虽有削弱,但对群众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救济仍在坚持。1977~1979年,全市每年临时救济金额农村1.2万余元,城市为1.1万余元。1980年后,临时救济重点转移到扶持生产,于每年春播前,将春夏荒救济款发放到户。1980~1983年,全市春夏荒救济共612户次、2779人次,救济金1.7万元,其中有403户、10989元为救济购买生产资料。
  二、定期定量救济
  对孤寡老人的救济1956年起,城关镇人民政府对城镇丧失劳力、生活无着的73户、118名孤寡老人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全年共救济2454元。尔后,每年“双定”救济对象虽有增有减,但救济金额却不断增多。1965年始,镇内“双定”救济采取年评定、季调整、月付款的办法,被中央内务部《民政工作》杂志报道,并向全国推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1979年9月起,“双定”救济标准每人每月增至10元。同时,孤寡老人还可享受免费住公房和免费供应自来水的照顾。1989年,每人每月救济金增至30元,全市66户孤寡老人共救济2.37万元。每年春节,市党政军领导还带慰问金和慰问品,慰问孤寡老人。各街道基层组织、各粮店为老人送粮、送煤上门,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料理家务。全市驻军和人民群众为孤寡老人办实事,助人为乐,已成风气。
  对精简老职工的救济1966年,镇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精简退职的老职工一次性发给退职费。嗣后,对丧失劳力、长期患病、生活无着的职工,按月发给其单位标准工资40%的补助费。是年,共发1006元。“文化大革命”中,此项工作因受干扰,加之经费不足,救济未能全部落实。1982年2月,市人民政府发文规定,凡是符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规定的退职人员,均予以救济;对不符合规定而生活困难者,则酌情给予“双定”救济。当年,经核定享受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象22人,共发救济金5359.28元;享受“双定”救济的25人,发救济金3936元。此后,救济对象时有增减,救济标准不断提高。1986年7月始,对享受上述规定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发救济金7元。
  对投诚起义和特赦人员的救济1980年,郴州市对解放后历年资遣回家、年老体弱、丧失劳力、无人赡养的原国民党军政投诚起义的4人,年发“双定”救济金840元。1981年,对释放回乡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赦人员3人,年发“双定”救济金600元。
  1985年7月起,给上述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元和17元的救济金。通过救济使其生活安定,心情舒畅,安度晚年。
  第三节 农村扶贫
  市人民政府不仅注意解决贫困户的生活困难,还特别注重扶持其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1979~1984年,市人民政府发动有关部门配合乡(镇)、村实行各级干部包户扶贫岗位责任制。市民政局采取“扶本还本”的方法,从救灾、救济款中拨出2.71万元,重点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五年中扶持426户贫困户,有214户脱贫。许家洞村蒋富平家,原系靠国家救济的贫困户。1981年蒋退伍回乡后,从事养殖业。公社将社办企业的一栋189平方米的公房,以优惠价出售,作养殖场。市农业银行、市民政局共提供无息贷款5500元,市社队企业局无偿扶持200元做生产资金。市计生委、公社等部门照顾其用于建鸡舍木材指标11.5立方米。是年,蒋在市农业局科技人员指导下,养殖食物链模式试验成功。至1983年,蒋家由单一的养鸡发展到农、副、牧、渔多种经营,当年收入1万多元,成为许家洞镇第一个脱贫致富的万元户。蒋富平被评为全省学科学用科学的标兵、全国科普先进个人。1985年,被共青团中央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称号。1986年,参加中国青年考察团出访日本,同时被选为全国人大七届代表和市政协委员。
  1985年,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全市扶贫工作的领导,实行部门、单位包村、包组、包户的扶贫岗位责任制,对驻市和市属各单位下达包干扶贫任务,从思想、资金、物资、劳力、信息、贫困户的劳力安排、创办经济实体和经济联合体等10个方面进行扶贫。市林业局采取单户和联户组合承包造林的办法,投入资金6.97万元和林业粮1万公斤补助200多户造林。市供销社无偿和平价供应化肥1250公斤。市科委、市农业局举办技术培训班,组织贫困户学技术,并派技术员到户指导。安和乡采取逐户落实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办法,将市下达的贴息贷款3.26万元分配给289户扶贫对象。该乡坦山村李友成全家10口人,5个半劳力,承包13.1亩责任田,李过去误认为本地自然条件差,有劳力找不到生产门路,故每人每年平均收入徘徊在100元左右,生活困难。乡人民政府对李采取一扶志、二扶本的办法,教育他树立脱贫致富的信心;扶助生产资金300元,用于种粮食、西瓜、烤烟、养猪、养鸭。当年,该户生产粮食(谷)7490公斤,纯收入达5170元,实现一年脱贫。是年,全市共扶贫1041户,其中脱贫416户,致富216户。郴州市被评为郴州地区“双扶”先进市,市林业局被评为郴州地区“双扶”先进单位。
  1989年,全市3乡1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会,40个村民委员会建立互助基金会,入会农户10122户,入会率86.6%,共筹集建会基金29.12万元。市民政局拨款4万元,给各乡镇作建会周转资金。“两会”建立后,对帮助群众发展生产、救急解难、治贫致富,发挥了多功能作用。郴州市由于扶贫工作成绩突出,荣获1989年湖南省民政厅和地区民政局奖金12万元。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孤儿孤老供养
  一、城市供养
  清雍正八年(1730),郴州城区地方慈善人士募捐,在栏杆塘兴建1所育婴堂,有房屋6间,建筑面积1000余平方米。推举首事执事,雇请奶妈抚育孤婴(多为弃婴)。清末,城区乞丐自行组织1所孤老院,址设西门坳,仅有1栋旧平房栖身,政府不供经费,全靠乞讨为生。民国13年7月(1924年8月),郴县政府在栏杆塘创办1所孤儿院,首次接纳孤儿42名,办院经费来自筵捐税和肥料费。由于经费不足,孤儿食不饱腹,衣不蔽体,疾病缠身,缺医少药,死亡甚多。民国18年,由县长罗植乾主持在栏杆塘建立郴县救济院,下设育婴所,实行内育制,雇奶妈12名。因婴多奶妈少,婴儿活者甚少。该所几经周折勉强维持至解放,由县人民政府接管。经妥善安置孤儿,该院即行撤销。
  1957年7月,城关镇人民委员会在河街划拨1栋2层1000余平方米公房,建立城关镇敬老院。首任院长周远英,配有服务人员8名。共收养城区孤老38名。并附设育儿院,收养孤儿(多系弃婴)40余人。办院经费从国家下拨的社会救济款中解决,安排每人每月伙食费10元,略高于一般居民生活水平。该院还开办饲养业,以增加收入,改善孤儿、孤老人员生活。
  1963年10月,湖南省民政厅拨款7万元,镇自筹资金4.7万元,在六角坝(今市委党校)建立镇残老院。该院占地20亩,建有老人宿舍4栋,办公室1栋,建筑面积共2000余平方米。1964年,将原城关镇敬老院孤老40余人,孤儿、弃婴20余人迁入收养。“文化大革命”中,以该院收养孤老人员中有政治不纯者为由,于1969年撤销。
  1984年8月至1985年5月,市人民政府在河街36号建立郴州市社会福利院,建有老人宿舍和职工宿舍各1栋,面积共1562平方米。后因该院地处居民密集区,不适老人休养,1988年迁址于环境幽雅的南塔岭北侧,征地5亩,建四合院式3层楼房,面积1078平方米。1989年9月建成搬迁。从开院至1989年,共收养城区孤寡老人43人。附设“儿童福利班”,收养孤儿、弃婴,被收养人员伙食费每人每月35元。院内设医务室,配医生1人;文娱室,配有彩色电视机等文化娱乐用品。每年春节,市党政军领导和地、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带着慰问金、慰问品赴院慰问。
  二、农村供养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城关镇对农村无依靠的老弱残幼人员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供养费用根据“五保”对象全年所需要基本生活物资(粮、油、盐、柴、衣)和杂费等折算,每人每年为80元左右,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益金中列支。每逢年节,享受与社员同等待遇。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始建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人员。1961年,因农村经济处于困难,敬老院停办。对原评定的“五保”供养费用,除口粮外,其他费用由社、队落实,不足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救济解决。1963年后,农村经济好转,“五保”工作不断加强。1980年,市革委会规定,“五保”户系指无依无靠而丧失劳力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经评定全市有“五保”户56户,58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粮食300公斤,食油3公斤,杂费60元。另在端午、中秋、春节等节日供应猪肉3~5公斤不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生产队定人定酬照料。
  患病时由大队合作医疗免费医治,病故本着节约原则实行火葬,其所属财产归生产队集体所有。1983年,全市普查,共有“五保”户125户,144人,并颁发《五保供给证》。
  为更好地供养“五保”人员,经三年筹建,至1986年各乡镇均办起敬老院,共集中供养33户,40人。敬老院所需经费由各乡(镇)村分担,并配有服务人员。为使敬老院老人生活过得富足愉快,市民政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赠送电视机、洗衣机、衣被和其他物质。各级党政领导除常去敬老院看望“五保”人员外,春节慰问,已成惯例。
  第二节 残疾人就业
  清末、民国初期,城区无社会福利生产事业,残疾人谋生无路,就业无门。民国20年(1931),郴县政府投资1.2万银元在城区文庙创建贫民工厂,吸收贫民和残疾人就业。
  购置铁织机6部,自制木织机20部,织袜机4部,铅印机1套。民国21年4月投产,有男女职工30余人,从事织布、染衣、织袜、织毛巾、印刷等业,所创收入,以厂养厂。
  民国34年,日本侵略军占领城区后停办。多数盲聋哑残人或乞讨卖唱,或为他人算命度日。
  1949年底,城关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兴办社会福利生产,组织贫民和残疾人生产自救。1952年,城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各居委会建立缝补组、服务组、运输组等小型生产企业,安置妇女、老弱残疾劳力就业。1958~1965年,市人民政府采取因陋就简、因人制宜、自筹资金、自带工具的办法,创办市社会福利印刷厂、市民政科畜牧场、市鞋厂、市军人接待站、市社会福利畜牧场、市化工厂、市自新红砖厂、市社会福利工厂、市盲人工厂等,安置残疾人员200余人。
  70年代,镇革命委员会扶持和发展街道福利生产,全镇建有缝纫、制刷、运输、花圈等生产组54个,安排残疾人150人就业。
  80年代,市民政部门协同各街道办事处和许家洞镇共安排残疾人209人在社会福利工厂(组、店)和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就业,占应安置残疾对象的90%。1984年,市委书记丁连芳亲自组织创办许家洞福利工厂,并号召各方扶持。市民政局贴息贷款2000元,无偿资助1000元,市农行贷款6000元,市林业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上给予优惠。该厂共安置盲人3人、残疾人6人、健全人1人,从事竹器生产,年产值6万余元。1987年11月,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市盲人聋哑人协会联合在西街水巷36号成立市按摩诊所,安排4名盲人按摩医生就业。至1989年,共治疗病患者5978人次,创收入5260元,深受社会好评。
  第四章 其他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清代,市境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求门当户对,指腹为婚、幼年订婚、童养媳、早婚、重婚和纳妾现象较为普遍。妇女受“男尊女卑”、“从一而终”、“三从四德”封建礼教束缚,婚姻无自由可言。婚后,丈夫稍不遂意,可随意打骂、休妻。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但婚姻自主意识逐渐萌生。民国20年(1931)郴县当局贯彻《中华民国民法》,男女婚姻以共诺为必要条件,结婚年龄男为18周岁,女为16周岁。婚后,如夫妻两愿,即可离婚。但除极少数知识界和上层社会的男女结婚有自主权外,绝大多数人结婚仍沿袭封建婚姻制度,亦无婚姻自由登记可言。
  1950年5月1日,郴县城关区人民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结婚、离婚、复婚自由登记的婚姻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率先申请结婚登记,群众亦普遍自觉申请登记,领取《结婚证书》。1956年6月,城区设婚姻登记处,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法》中规定的婚姻登记程序。1980年9月,郴州市对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历时两个多月的宣传。1986年1月1日,实施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在实施前,市民政部门对主办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婚姻登记培训,并通过考试对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明书》。1989年,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都建立婚姻档案。1986~1989年,全市准予结婚登记的共15842对;准予离婚登记的共735对,离婚原因多为无婚姻基础而草率结婚者。
  第二节 殡葬改革
  1949年前,市境丧事沿用木棺土葬,且重殓厚葬之风盛行。官户豪绅,并行儒、释、道三教葬礼,中产以下居民雇请僧尼或道士“超度亡灵”。祭奠繁琐,封建迷信色彩浓厚,耗费人力、财力甚巨。一般民众亦有个别户宁愿为尽“孝道”“破家而葬”。
  50年代,城关区(镇)人民政府规定,凡国家工作人员遇办丧事,实行移风易俗,不准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否则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处分。60年代前中期,市人民政府向市民进行摒弃丧葬旧习,提倡丧事简办教育,丧事新办、简办者渐多,但仍沿用木棺土葬。1968年4月,市民政局在香花路征地45.3亩,筹建“郴州火葬场”,1972年1月2日竣工开业。之后,逐年不断改善火葬设施,建有化尸间、停尸间、悼念厅、骨灰寄存室、丧户休息室、办公室、职工宿舍等2980平方米。有公墓山一座,占地21.8亩。配有运尸汽车3辆,柴油焚尸炉2台。为方便丧户办理丧葬事宜,在中山西街水巷36号设立办事处。
  火葬场建立后,镇革委会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动员干部群众废除土葬,推行火葬。1973年5月,镇火葬场印制推行火葬十大好处的宣传册1000本,发至城乡广泛宣传。原郴州行署副专员范卓、中共广东省委监察委员会副书记吴汉杰等逝世后,按其生前意愿,将遗体火化,为推行火葬起带头作用。1972年,火化尸体250具。1973年,增至430具。
  1974~1976年,镇火葬场先后印发东江木材厂、黄沙坪铅锌矿、东波有色金属矿和国营七一一矿等党委关于殡葬改革的文件,推广其殡葬改革经验。同时,还在全镇张贴马克思、恩格斯、周恩来三位领袖逝世后遗体火化航撒骨灰的彩色图片,广大市民对推行火葬逐步加深认识。1976年,火化尸体增至700余具。
  1978年后,因思想教育一度放松,旧的丧葬习俗复活,土葬出现回升的趋势。1984年5月31日,市委发文重申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逝世后必须火葬,并号召对逝世亲属也实行火葬,提倡节简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对大办丧事造成经济困难者,组织上不予补助;反对找僧道念经,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等封建迷信活动。发现有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逝世的家属、亲友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者,予以严肃处理。是年,市火葬场火化尸体上升到1336具,且大办丧事之风有所遏止。1985年10月,市人民政府布告:城市居民逝世后,动员火葬,农民逝世后,提倡火葬。对不实行火葬而致生活困难者,不给亲属困难补助和救济;禁止出租,转让墓地墓穴;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绿化区、水库和河岸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禁止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等。是年,市火葬场火化尸体1339具,但仍有少数人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1986年2月,市火葬场更名为市殡仪馆。市人民政府将中央、省、地、市殡葬改革文件汇编成册,发至城乡,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郴州市殡仪馆党支部,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提高职工对殡葬改革事业的认识,消除世俗偏见,坚定职业志向,提高职业技能,全馆形成“丧户至上,全心全意为丧户服务”的良好馆风。1986年7月,广东省梅田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将56名遇难者的遗体运至郴州殡仪馆火化,该馆全体工作人员不顾气候炎热,不畏恶臭,不怕疲劳,连续奋战3昼夜,将56具尸体全部火化完毕。1988年7月1日,一列火车在永兴马田车站发生火灾,运来34具尸体火化,该馆职工发扬职业道德精神给尸体洗去血污,穿衣整容,力图恢复死者生前容貌,使死者亲属能辨认亲人后才火化。事故处理指挥部,为他们的精神所感动,特赠送一面“为逝者满怀衷情,待遗属如同亲人”的锦旗。该馆职工全心全意为丧户服务,请客不去,送礼不收,被群众誉为“廉洁殡仪馆”。1987~1989年,市殡仪馆连续3年被省、地、市授予“文明单位”、“殡葬改革先进单位”、“双文明建设单位”等称号。党支部书记王希生先后荣获郴州市“劳动模范”称号及立功奖励,主任郭兴祥荣获国家民政部“劳动模范”称号。为进一步提高殡仪馆职工的政治、社会地位,市党政领导每年春节登门慰问殡仪馆工人。1989年,该馆火化2033具尸体,全市尸体火化率由1985年的50%提高到78%,进入全省先进行列。1972~1989年,共火化尸体19453具,与土葬比,节约木材13617.1立方米,节省土地389.1亩。但市内仍有22%的死者沿用木棺土葬,大操大办丧事之风仍时有发生。
  第三节 收容遣送
  民国30年(1941),湖南省难民收容所郴县分所在城区成立,由县政府委任社会贤达任所长,会同民政部门主事。办所经费由省拨给,不足部分由地方筹集和社会捐献。对流入城区的难民,发给路费和途中生活费,动员返回故里。对无家可归者,则暂时安置在祠堂庙宇栖身,不定期地发给其一定数量的大米,不足部分靠自力解决。民国32年,收容难民512人,其中遣回原籍200人。后因日本侵略军侵占郴州,局势混乱,该所不撤而散。城区光复后,当局未设收容遣送机构,对沿街乞食的贫民和浪迹城区的游民,除派警察将其中骚乱街头者驱散之外,别无它策。
  1949年12月,县人民政府在城区设“郴县接待站”。三个月中,收容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和公职人员共10057人。收容期间,县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日大米1.5公斤,经教育后,遣送回原籍。1950年3月,接待站撤销,由民政部门确定专人主管收容。是年5月,又收容散兵游勇200余人。1955~1956年,城区收容遣送以参加工业建设为名而盲目流入的农民和流浪街头的游民共5128人次。1958年6月,成立“郴县城关临时收容所”。翌年10月,改为郴县郴州市收容所,专司收容遣送安置盲流人员。1959~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收容遣送外地流入市内乞讨人员近4000人。1962年5月,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对本市自由流动人口的收容遣送工作属于社会救济性质,收容对象应限于盲目流入本市衣食无着的农民和其它外出流浪的人员,在管教中严禁体罚”。市收容所遵照规定,以整风形式,在总结检查前段工作的同时,先后组织惯、流人员200多人进入郴州市自新红砖厂劳动,通过劳动教育后,将他们遣送回原籍。对12名流入市内的顽劣儿童则送入“郴州市顽劣儿童教养院”。1963年6月,市收容所划归郴州地区民政科,更名为郴州地区收容遣送站。尔后,市民政科下设收容遣送办公室,设有专职干部专管自流人员的收容、遣送、教育、安置工作。1970~1973年,自流人员的成分、成因逐渐复杂。在收容遣送的7356人次中,内有流浪乞讨的475人次,不务正业的农民2783人次,城镇下放知青571人次,盲目外流经商而生活无着落的农民1032人次,因家庭纠纷外流的25人次,探亲不遇而无路费返回家园的22人次,上访无着落而无路费回家的13人次,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的104人次,盲目流浪的1849人次,顽劣儿童245人次,流窜作案的237人次。除对精神病、麻疯病患者由卫生、公安部门收容遣送,民政部门负责遣送经费,对流窜作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其余概由镇收遣办公室收容遣送。对其中能自愿回乡者,补助北至耒阳或衡阳,南至韶关车站的车费和途中生活费。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经济状况好转,外流人员逐年减少。1982年,盲目流入市内的农民1612人次。1989年,减至193人次。
  第四节 地名管理
  一、普查
  1981年4月,成立郴州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14名专干,会同各公社和街道办事处对全市地名进行首次普查。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群众、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和反映地理特点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要求,对全市地名、街巷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共收集地名1184条,其中行政区划、自然村519条,自然地理实体45条,人工建筑物139条,企事业单位465条,革命纪念地和名胜古迹16条;更改街道办事处名称1个,街巷名称10条,桥名1座;命名街道16条,居民点和新村6个;更正2个大队的印章错别字,更正4个大队、7个居民委员会的印章非标准字;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含义不健康的地名,纠正行政区域名称与当地地名不一致、乱改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以及用字不当等问题。1982年12月,市内第一次地名普查结束,出版《湖南省郴州市地名录》。
  二、管理
  1982年地名普查结束后,市内各地仍挂着60~70年代的街道名牌、门牌。有一些区域存在有街无称、有路无名、有屋无牌的问题,大多数单位院内的房屋未设置栋号、单元号、户号牌;有的路、街、巷仍存在概念不清、命名不准、称号不一、一路多名等混乱现象。1988年9月,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市地名委员会,由市建委、房地产、民政、公安、交通、文化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一名副市长兼任主任委员,下设郴州市地名办公室为常设机构,配员3人,负责日常的资料收集综合、地名核对、命名、更名、标志设计等工作。至1989年12月,基本完成城区各区域和路、街、巷的命名、更名工作。全市99条路、街、巷(里)、5条交通道、3个风景区设置了新的地名标志;对3条试点街已命名;对机关单位住房设置新的门牌编号及栋牌,单元牌,户牌等标志。共设置路、街、巷名牌180块,交通图牌5块,风景游览区的指路牌35块,总门牌126块,副门牌91块,栋牌310块,单元牌166块,户牌2168块。编制了《郴州市路、街、巷、地名标志图表》、《郴州市城区示意图(草图)》。
  第五节 社团登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内各行各业探索科学技术,研究行业理论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相继成立,内外交往日益活跃。市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推动全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1979年在市民政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逐一登记注册。至1989年共登记注册市属社团31个。
  郴州市卫生协会
  1952年6月成立,1966年停止活动。1982年6月恢复,有团体会员9个,个人会员96人。该会系全市卫生工作者的群众团体。
  郴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1953年成立,1966年停止活动。1980年恢复,有会员150人。该会系全市基督教信徒群众三自爱国组织。
  郴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1960年成立,1966年停止活动。1978年12月恢复,有会员1687人;辖基层科协5个,学科专门学(协)会15个。该会系全市学科专门学(协)会和基层科协的联合组织。
  郴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1979年7月成立,1986年更名为郴州市归侨、侨眷联合会,是由全市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中共郴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联系市内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纽带和桥梁。
  郴州市林业园林学会
  1979年12月成立,有个人会员33人。该会是市属林业科学工作者学术性群众团体。
  郴州市土木建筑学会1980年9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49人。该会是市属单位从事土木建筑工程与建筑科技工作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郴州市二轻局科学技术协会
  1982年4月成立,有个人会员41人。该会是市二轻局系统各种科学技术工作群众团体的联合组织。
  郴州市农学会
  1982年8月成立,有个人会员58人。该会是由市属畜牧兽医人员、农业技术干部和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郴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2年11月成立,有团体会员8个,个人会员10083人。该会是全市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群众团体。
  郴州市珠算协会
  1984年6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25人。该会是市属单位财会人员和珠算爱好者联合组成的群众团体。
  郴州市职工技术协会
  1984年8月成立,有团体会员32个,个人会员217人。该会是市总工会领导由市属职工群众自愿组织旨在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
  郴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1984年11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152人。该会是在市体委指导下由市属老年人自愿组织的群众性体育团体。
  郴州市旅馆业管理协会
  1985年11月成立,有团体会员132个。该会是在市公安局指导下市境旅馆行业实行群防群治的不脱产的群众管理团体。
  郴州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
  1986年3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184人。该会是市属城乡集体建筑和安装企业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社会经济团体。
  郴州市财政会计学会
  1986年5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050人。该会是市内研究财政科学和会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郴州市机电化工学会
  1986年成立,有个人会员72人。该会是市属从事机械、电机、电器、无线电、化工、化学分析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郴州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1987年4月成立,有团体会员5个,个人会员105人。
  该会旨在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全市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的群众性团体。
  郴州市法学会
  1987年4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18人。该会是全市法律工作者、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政法实际工作者以及业余法学爱好者的法学学术群众团体。
  郴州市青年世界语协会
  1987年9月成立,有个人会员52人。该会旨在推广和应用世界语,促进交流,为振兴郴州经济服务的世界语爱好者的群众学术团体。
  郴州市气功科学研究会
  1988年3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87人。该会旨在推动群众学练气功,以达到除病祛疾、强身健体、增功激能的全市群众性的气功学术团体。
  郴州市红十字会
  1988年8月成立,有团体会员1058个,个人会员1522人。该会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
  郴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1988年8月成立。有团体会员123个,个人会员1264人。该会是市内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团体。
  郴州市关心下一代协会
  1988年10月成立,有团体会员13个,个人会员640人,辖轴承厂、许家洞镇等12个分会。该会是由市老干、老龄工作部门牵头发动组织,以离退休老干部为主体及在职干部和社会各界热心青少年工作的人士参加的群众团体。
  郴州市北湖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协会
  1989年4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25人。该会是由北湖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驻北湖境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群防群治的协调团体。
  郴州市南塔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协会
  1989年5月成立,有团体会员73个,个人会员77人。该会是由南塔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的驻南塔境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群防群治的协调团体。
  郴州市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协会
  1989年5月成立,有个人会员286人。该会是由人民路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的驻人民路境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群防群治的协调团体。
  郴州市苏仙岭街道办事处治安联防协会
  1989年5月成立,有团体会员110个,个人会员116人。该会是由苏仙岭办事处牵头组织的驻苏仙岭境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群防群治的协调团体。
  郴州市黄埔军校同学会
  1989年6月成立,有个人会员37人。该会是旨在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的联谊性群众团体。
  郴州市税务协会
  1989年8月成立,有团体会员7个,个人会员110人。该会是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应用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郴州市职工教育研究会
  1989年8月成立,有团体会员44个。该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组织和推动全市职工教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郴州市基督教协会
  1989年9月成立,有个人会员150人。该会是郴州市基督教教务组织。市境地区以上社会团体,50年代1个,70年代成立10个,80年代成立132个,至1989年发展到143个。按性质分类:自然科学类49个,社会科学42个,专业类29个,行业性9个,文艺类9个,社会福利1个,基金会1个,联谊性2个,宗教性1个。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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