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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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1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179-180
摘要: 本章司法行政记述了1981年1月,成立郴州市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民事调解、律师、公证、管教犯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等项工作。下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
关键词: 郴州市 司法局 司法行政

内容

清末、民国期间,郴州市境司法行政事务由知州、县长兼理。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有关事务由县、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1981年1月,成立郴州市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民事调解、律师、公证、管教犯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等项工作。下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
  第一节 法制宣传 市司法局成立后,对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在干部和市民中进行认真的宣传教育。1983年,为配合公、检、法开展“严打”斗争,利用宣传栏、宣传车、广播、幻灯、宣传资料、图片展览、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和上法制课等工具和形式,宣传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设在人民路中心的《法制宣传栏》刊载一盗锡而判刑的案例,市无线电厂一曹姓青年工人看后,将其盗窃郴州筑路机械厂两锭精锡,价值1000多元的赃物,主动挑到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受到从宽处理。1985年始,开展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全市各级共建立普法领导小组600多个,对干部、市民分期分批举办普法学习班,其中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普法学习班27期,学习者1812人次。全市80多所大、中、小学开设法制课。至1989年,全市普及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教育,参加学习的国家干部达95%,工人85%,学生70%,居民、村民65%。通过普法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意识。1989年底,市司法局对郴州瓷厂、郴州床单厂、市自来水公司等10多个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调查,这些单位近两年中职工遵纪守法,企业依法管理,单位内部未发生过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节 民事调解 1953年,郴县人民政府制定《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在城区裕后街、文化路、火车站居民委员会进行试点,效果明显。1959年,市人民法院在全市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02个,有调解员1083人。1981年,市人民法院将人民调解工作移交市司法局。经过调整充实,在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和乡镇、村、组及厂矿企业单位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形成三级人民调解网络。1981年,市郊人民公社骆仙铺大队第一生产队因邻近大水洞村村民误摘该队山上的杨梅,组织20多人,身带雷管、炸药、利器等,准备去索赔斗殴。大水洞村村民得悉后严阵以待。骆仙铺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谢石娥闻讯连夜赶到一队进行调解,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1985年,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市司法局会同郴江乡人民政府在三里田村的皂角树、坪上两个村民小组进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模范户的试点。在两个组的99户中,评出光荣户60户、模范户14户,由乡人民政府分别发给《光荣户》、《模范户》红匾以示垂范。1988年,为贯彻“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原则,预防纠纷恶化,市人民政府颁发《郴州市预防纠纷激化奖惩办法》。是年,在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
  1989年,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调解工作,使民事调解工作做在纠纷萌芽之前。至1989年,全市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90个,有调解员2558人,共调处各类纠纷11787起,防止重大恶性案件162起。
  第三节 律师事务 1956年,郴县人民法院在西街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员6名,次年撤销。1980年,市人民法院配律师1名,指定为被告人出庭辩护。1981年55月,成立市法律顾问处(后改为律师事务所),配员9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接受委托出庭辩护和民事、经济案件代理,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1981年,祁东县锯工黄祥德被指控1976年在郴州地区汽车修配厂承揽锯木板期间,弄虚作假,多报加工数目,虚报冒领金额1182.24元。被告委托律师出庭辩护,经过调查,只认定冒领288.67元。按照法律规定,此案是刑法颁布以前所犯,已超过诉讼时效,应溯及从轻。最后法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1981~1989年,市律师事务所共出庭辩护刑事案件582件,其中改变定性27件,占4.64%;减轻处罚136件,占23.37%;免予刑事处分14件,占2.41%;无罪释放6件,占1.03%。民事代理554件,经济代理253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23.51万元。非诉讼事件36件,代写法律文书1385份,接待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15233人次。律师被聘请担任36个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由于律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外省、外县慕名而来郴聘请者增多。
  第四节 公证 1951年,郴县人民法院在城区设公证室,配员1名,1958年被撤销。1981年5月,市公证处成立后,配合改革开放,依法开展公证工作。1987年,市第二土石方工程队与双峰县大村建筑工程队联合申请承包一段造价2000多万元的“深(圳)广(州)高速公路施工工程”的公证,发包单位以“中外合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广州第二工程部”名义,要承包方预交15万元的“质保金”。市公证处在承办公证过程中发现有诈,制止了合同的签订,避免承包方15万元的损失。至1989年,市公证处共办理公证489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336件,金额2.4亿余元;民事公证2366件;涉外公证188件。公证处还办理开奖、竞赛、监考、计分等公证事项。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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