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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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1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审判监督
分类号: D915.2
页数: 1
页码: 178
摘要: 本节记述了郴州市审判审判监督民国时期至1986年程序的完善、受理的案件等情况介绍。
关键词: 郴州市 审判 审判监督

内容

民国时期,郴县城区无审判监督机构,亦不进行案件复查。1949~1959年,城区的案件复查由郴县人民法院办理。1961年后,市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依据各个时期的政策、法律,先后4次对历史老案进行复查。1961年,复查纠正错案6件。1973~1974年,复查1966~1973年一审刑事案件194件、214人,撤销原判31人,改判20人。
  1978~1982年,又复查1966~1976年的一审刑事案件180件、199人,其中146人宣告无罪,给20人发放冤狱费3383元。平反后,对原有工作单位的,则恢复政治、经济待遇;对无业人员由各基层组织适当安排工作,使蒙受冤屈的人员得以平反昭雪。郴州铁路机务段工人王利夫,在“文化大革命”中书写了七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鸣冤叫屈的标语,1968年7月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通过复查,撤销原判,宣告王无罪,并恢复名誉,恢复工作。1985~1986年,彻底复查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老案,撤销原判111件、118人,其中宣告无罪的107人,发放冤狱费7060元。各个时期遗留的历史老案得到全部纠正,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审判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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