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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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1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政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2
页码: 177-178
摘要: 本节郴州市审判行政审判记述了清末至1989年间审理的行政案件和发展历程。
关键词: 郴州市 审判 行政审判

内容

清末,沿袭御史制,无行政诉讼可言。民国时期,虽制定行政诉讼法典,但郴县城区少理行政诉讼案,即使有民告官,县府和司法部门也搁之不究。民国18年(1929)8月,郴县政府对国民陈善彬以破坏团务为由实行处罚,陈不服而上诉,案件呈至湖南省民政厅厅长曹伯闻处,亦批来批去,不了了之。
  1950~1978年,国家先后颁发的《土地改革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行政诉讼条款,市人民法院也作过一些行政诉讼审理,但行政诉讼仍未建立完整的制度。
  1979年后,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日趋增多。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7年1月,市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专司行政审判。1988年1月30日,公开审理第一件行政诉讼案:郴江乡梨树山村村民宁资英因不服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起诉市国土管理局。公审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厅长李彤兵率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和郴州地区各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到庭观摩,郴州地区各县(市)国土管理局局长也到庭旁听,听众达300余人。宁与市国土管理局局长对簿公堂,平等依法论事。此案原告虽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败诉,市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市国土管理局原处罚决定。但此案的公开审判,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全市传为佳话。1987年12月,郴江乡白鹿洞村五组村民张满贤,因修建苏仙桥房屋被拆迁,在白鹿洞村黄家门口建房一栋。市国土管理局以张拆东建西,非法占地为由,对张处以1672.48元罚款,并令补交手续费117.07元。张不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市国土管理局对张的行政处罚系越权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市国土管理局对张满贤的行政处罚决定。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不护官方被传为美谈。1987~1989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7起。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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