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1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1
页码: 177
摘要: 本节郴州市审判经济审判记述了民国时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及其案件情况介绍。
关键词: 郴州市 审判 经济审判

内容

民国时期,由于林木砍伐和城区工商业逐渐兴起,市境经济案件时有发生。民国14年(1925),复成枕木公司总经理肖振鹏声称奉交通部之令,来郴采办铁路枕木。以“上峰命令”威胁农户陈先勉将山内的杉松伐尽。陈以“持威强伐”为由起诉郴县初级审判厅。该厅派警员前往查封该项杉木。孰料,复成枕木公司总经理诡计多端,换名变成聚成枕木公司。因主体不符,警员未封即返,审判厅久难判决。翌年4月,该公司趁春水大涨,将伐木下河运走,陈则以初审厅拖延不办为由,恳请地方审判厅救济,地方审判厅审而不决,不了了之。民国34年,郴县司法处受理发生在市境的经济纠纷案件11起,其中借贷纠纷案件2起。
  1950~1978年,县、市人民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和经济政策,但县、市人民法院仍未独立开展经济审判业务,而将其列为民事案件。1979年后,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开放搞活政策,经济案件增多。为适应这一形势,1980年9月,市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1月成立林业审判庭,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审判重点审理与商品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等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和林业刑事纠纷案件。1985年8月,郴州农药厂与长沙县潇湘化工厂签订购销10吨价值5.6万元的农药合同。郴州农药厂按合同交货后,潇湘化工厂却以含量低为由拒付货款。经多次交涉无效,郴州农药厂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查证认定,潇湘化工厂收货后未在法定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其单方抽样化验为无效,拒付货款为无理。
  据此,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潇湘化工厂银行存款,经开庭审理,为郴州农药厂追回全部货款。市郊乡骆仙铺村五组村民何某,于1987年4~5月,先后3次到郴江乡三里田村李家湾组和七里洞村邓家组山中盗伐松木61根,计2.25立方米。市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何有期徒刑2年。1987年经济纠纷案件上升,收案244件。翌年,收案508件。至1989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015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329件,购销合同纠纷458件,工程承包合同纠纷34件,加工承揽、财产租赁等案件184件,林业纠纷和林业行政案件10件。共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4039.04万元,维护了经济领域中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经济建设。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阅读

相关地名

郴州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