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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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2
页码: 176-177
摘要: 本节郴州市审判民事审判清末到1989年审结民事案件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郴州市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清末,民事案件由州署审理,民事由师爷掌管。民国初期,沿袭清制。《中华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官(承审员、推事)中有负责民事案件的专职,但对民事案的审理多靠封建宗族裁决或“神断”,对民间纠纷则注重调解。由于不少审判官贪赃枉法,判决不公,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说,百姓告状无门,有冤难申。
  新中国建立初期,民事审判制度尚未及时健全。审判人员本着调解为主的方针,采取走群众路线和从实际出发的方法,带上空白判决书到乡村集市巡回办案。时以童养媳、纳妾、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女方诉讼离婚的案件居多。凡此类案件,只要双方到庭,在判决书上签字,即可判决离婚。1953年后,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持慎重态度,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离婚要经单位同意,中共党员离婚要经单位党组织批准,此制度持续至70年代。
  1982年3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民事审判结束了无诉讼程序的历史。正式实行二审终结制、合议制、辩护制和公开审判等制度,继续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原则和“着重调解”的方针。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及时解决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许家洞镇清泉村2组女青年孙某因未婚先孕,为小孩抚养问题与国营七一一矿职工子弟罗某发生纠纷,女方家出动几十人到男方家闹事,一场纠纷械斗一触即发。
  许家洞人民法庭得知后,即派员赶去劝阻和制止,并当即立案。通过法制教育,耐心疏导,妥善解决小孩的抚养和其他问题,避免了一场群众性的纠纷械斗。对影响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市人民法院主动及时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保护水利设施和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的离婚和子女不赡养父母等案件,在审理中,注意扩大社会效果,弘扬社会主义公德。郴县坳上乡农民男青年杨某与市内女知青何某,1974年结为夫妻,生有一男一女,夫妻恩爱,家庭幸福。
  何于1979年返城,杨携儿带女随何到城定居,夫妻开店经商,艰苦创业,生意兴隆。杨有了钱后,喜新厌旧,嫌弃妻子。从1985年起与其店女帮工长期勾搭,置多年夫妻及儿女于不顾,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审判人员深入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向杨和女帮工宣传法律,终于使杨认识了错误,撤回起诉,一对反目夫妻破镜重圆。
  1980年,由于房屋政策的落实,房属纠纷案件上升,共审结107起,占民事案件数的第三位。1984年,赔偿案件居各类民事案件的第二位,其中以伤害赔偿案件为主。从1985年起,债务纠纷案件直线上升,跃居民事案件的第二位。1989年审理70件,占建院以来的50%。随着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继承权得到保障,公民要求继承财产案件开始出现,并日益增多,从建市至1989年共审结65件。1959~198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88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021件,占82.31%,一直居于首位。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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