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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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1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2
页码: 175-176
摘要: 本节郴州市清末到1988年刑事审判的情况介绍及其发展历程。
关键词: 郴州市 审判 刑事审判

内容

清末,审判无刑民之分。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民国17年(1928)3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刑法》。是年,郴县政府在城区设立军法处,由县长王道兼任军法官,有法不依,实行白色恐怖、秘密审判和滥施酷刑,时城区有109名革命志士因莫须有罪名惨遭杀害。民国18年,县军法处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除大要案件经县长罗植乾初审,上诉湖南高等法院桂阳分院外,一般案件则随到即审,可结则结。由于执行反共政策,又将不少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当成“匪案”残害。
  1927年11月,郴县农民协会在中山北街26号天主教堂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罪恶深、民愤大的谢传臣等土豪劣绅。
  新中国建立初期,郴县人民法院为保卫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依法处决不思改悔、继续与人民为敌的原国民党中校参谋主任、“湘粤赣反共救国军第三纵队副司令”杨鉴。
  1952年司法改革后,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三审终结制。1955年,实施新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审判案件改为二审终审制、合议制、陪审制和公开审判制,检察员出庭公诉,律师出庭辩护。1957年“整风反右”中,将独立审判视为“以法抗党”,律师辩护视为“替坏人说话”。此后,辩护制度被取消。“文化大革命”中,法制一度被践踏,推行所谓“群众专政”,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出现一批冤假错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审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1982年3月,市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审理贪污案50件,行贿受贿案51件。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1983年11月19日晚10时许,苏仙岭派出所所长陈寿南巡逻到郴江人民公社白鹿洞大队第八生产队,社员肖良初家正播放违禁歌曲,陈在制止中竟被肖一家4人行凶打死,闻讯前去营救的民警也被打成重伤。
  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12月2日在郴州苏仙剧院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处杀人凶犯肖良初等4人死刑,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2月6日将4犯执行枪决,人民民主专政声威大振,广大市民拍手称快。“严打”中,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一审案件授权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8名故意杀人、重大盗窃、流氓、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极刑。1987~1989年,继续开展“严打”,审结刑事案件470件,649人。
  1988年,市人民法院学习上海、天津等地人民法院组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经验,对失足少年着眼于教育、挽救和感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失足少年实行“寓教于审”,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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