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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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0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
页码: 173
摘要: 本节郴州市检察监所检察概括了看守所检察、劳改劳教检察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郴州市 监所检察 检察院

内容

一、看守所检察
  1960~1966年,市人民检察院主要对在押犯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监管工作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进行检察。对监管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使看守所管理依法、正规。“文化大革命”中,看守所检察由镇公检法军管会行使。
  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后,看守所检察以安全防范、执法检察为重点,配合公安机关整顿监内秩序,依法打击在押犯反改造活动,促进文明管理。1979年4月至1982年,对狱政、卫生、安全、财务和人犯关押手续、羁押期限、判决裁定的执行等情况每星期一次小检查,每月一次大检查。根据检察情况,会同公安、武警中队召开联席会,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制度。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教育方式对在押犯进行政策、法律、前途教育,促使在押犯悔过自新,立功赎罪。1987年,设驻市看守所检察组,看守所检察形成经常化、制度化。1988年,整顿监内秩序,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对殴打同监犯樊志致死的牢霸依法判处死刑。
  二、劳改劳教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后,1979~1985年,定期对设在市境的湖南省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检察。通过审查起诉该所劳改犯又犯罪案件,打击反改造罪犯。1986年起,对郴州地区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检察。1988年3月,设立驻省少管所检察组,实行专人驻所检察。是年,对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郴州地区劳改所干部何某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至1989年,共起诉劳改劳教人员又犯罪案141件、191人,免予起诉10人;查处劳改劳教场所干警渎职罪案3件。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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