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纪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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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法纪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172-173
摘要: 本节郴州市检察法纪检察记述了1979~1989年,共受理法纪罪案线索208件,立案侦查64件,起诉34件、46人,免予起诉12件、15人。
关键词: 郴州市 法纪检察 检察院

内容

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后,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案件。至1961年,立案侦查捆绑吊打、非法关押、管制群众等案7件,逮捕起诉1人。“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依法受理和查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侵犯通信自由、私放罪犯等16起案件。1980~1983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偶有发生。郴州地区传染病医院副院长宋某、炊事员刘某,抓获小偷刘柳松后私设公堂,非法捆绑悬吊和审讯数小时,致使刘慢性心瓣炎病变死亡,查清后两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84~1987年,为保卫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重点查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84年6月,国营七一一矿副矿长李某、生产技术科科长黄某,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致使该矿三工区穿脉掘进中掘穿一股地下水,淹没两口矿井,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9.5万元。此案在省、地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市人民检察院排除干扰,分清罪责,依法起诉后,法院对两被告作了有罪判决。在改革开放中,个别公安司法干警对资产阶级思想侵袭缺乏免疫力,贪赃枉法,以权易钱。市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坚决查处了此类案件。郴州地区司法局干部陈某、郴州地区劳改所副所长赵某,采取欺骗手段,私自为劳改犯曾某办理从省少管所到郴州地区看守所服刑的异动手续,收受贿赂,并私放曾犯回家。经立案侦查后,追缴了受贿赃款,法院以私放罪判处陈、赵两犯有期徒刑。1979~1989年,共受理法纪罪案线索208件,立案侦查64件,起诉34件、46人,免予起诉12件、15人。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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