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170-171
摘要: 本节郴州市检察刑事检察概括了批捕、起诉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郴州市 公安刑事检察 检察

内容

一、批捕
  1949~1959年,市内的刑事案犯由郴县公安机关提请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1960年,成立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后,至1961年,全市共批准逮捕刑事案犯176人,不批准逮捕53人。诈骗投机倒把犯左辉军,制造、贩卖假药行骗和套购计划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牟取暴利近5万元,批准逮捕后被判处死刑。马头岭公社钟家大队黄福阳,报捕材料认定其打死耕牛14头,办案人员在核实犯罪事实中,发现黄3年前因炸鱼双手被炸断致残,无打死耕牛的作案条件,经查明耕牛死亡系饲养管理不善所致,遂决定不予批捕,防止了一起错案。1962~1966年,贯彻执行“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除对罪恶大、民愤大的罪犯批准逮捕外,一般刑事犯不批捕,交群众教育监督改造。1965年,仅批捕7人。“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法制,乱捕无辜,出现不少冤假错案。
  1978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恢复审查批捕工作。1979年,批准逮捕8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人。1980年,社会上极少数人经不起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事案件上升。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全国城市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关于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的精神,至1982年,共批准逮捕上述五类罪犯113人。1983年8月,刑事犯罪活动仍然猖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至1986年8月,从快批准逮捕一批严重刑事罪犯,市民安全感增强。1987年,根据市内社会治安形势,继续开展“严打”和反盗窃等专项斗争,社会秩序日趋好转。市人民检察院为防错防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数占报捕人数的10.13%,追捕4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7案。1987年7月起,自侦案件的批捕归口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至1989年,共逮捕贪污、贿赂等案犯53人。
  二、起诉
  1960~1961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经审查,起诉率为97.8%,重点打击趁自然灾害之机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主义建设的罪犯。但由于人员少,审查程序不严,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经复查,这些案件属可诉可不诉的占2.42%。1962年,严格办案制度和认真复核证据,防止了一些错案。国营七一一矿工人景某,原认定其贪污公款1000多元,逮捕后移送起诉,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经派员核查,贪污金额仅200元,追回赃款后决定予以教育释放。1963~1966年,依靠群众教育,挽救罪犯,4年仅起诉101人。“文化大革命”中,审查起诉职权由镇公检法军管会或镇革委会人保部行使。1978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审查起诉工作。1979年,办案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和重大疑难案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审查起诉工作走上正规。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查起诉严防错漏。至1981年,市人民检察院对193案携卷赴4省25个县(市)调查核实,补充书证1291份,追缴凶器5件,追诉7人,不起诉1人,纠正定性不准的24案。1983年,在审查谢某伤害案中,为准确认定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先后聘请地、市两级医院的专家对伤情照片进行科学鉴定,认为不构成重伤,对谢不起诉。1986年,对有罪改判无罪的宋某诈骗案和无罪判决有罪的王某、蔡某强奸案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宋作出有罪和对王、蔡作出无罪的裁定。1980~1989年,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均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发表公诉词。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阅读

相关机构

郴州市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