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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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0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5
页码: 170-174
摘要: 本章郴州市检察概括了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关键词: 郴州市 公安 检察

内容

清、民国初期,州、县无检察机构。民国12年(1923),郴县建立初级审检厅,址设城区,负责侦查、公诉和监督判决执行。民国25年,郴县设司法处,县长兼任检察官。
  民国37年,郴县在城区成立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人民检察制度。1954年7月,郴县人民检察院在城区成立,依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行使检察权。1959年12月,建立郴州市人民检察院。1963年12月,改为郴县人民检察院郴州镇检察工作组。“文化大革命”中,镇检察工作组遭受冲击,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郴州镇公检法军管会和镇革命委员会人保部(组)取代镇检察工作组。1975年按照《宪法》规定,检察职能由镇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0月,恢复郴州市人民检察院。1989年,内设刑事检察一、二科,经济、法纪、监所、控告申诉检察等科,下设税务、供销、商业检察室和驻省少年犯管教所、驻市看守所检察组。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局、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批捕
  1949~1959年,市内的刑事案犯由郴县公安机关提请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1960年,成立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后,至1961年,全市共批准逮捕刑事案犯176人,不批准逮捕53人。诈骗投机倒把犯左辉军,制造、贩卖假药行骗和套购计划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牟取暴利近5万元,批准逮捕后被判处死刑。马头岭公社钟家大队黄福阳,报捕材料认定其打死耕牛14头,办案人员在核实犯罪事实中,发现黄3年前因炸鱼双手被炸断致残,无打死耕牛的作案条件,经查明耕牛死亡系饲养管理不善所致,遂决定不予批捕,防止了一起错案。1962~1966年,贯彻执行“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除对罪恶大、民愤大的罪犯批准逮捕外,一般刑事犯不批捕,交群众教育监督改造。1965年,仅批捕7人。“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法制,乱捕无辜,出现不少冤假错案。
  1978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恢复审查批捕工作。1979年,批准逮捕8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人。1980年,社会上极少数人经不起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事案件上升。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全国城市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关于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的精神,至1982年,共批准逮捕上述五类罪犯113人。1983年8月,刑事犯罪活动仍然猖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至1986年8月,从快批准逮捕一批严重刑事罪犯,市民安全感增强。1987年,根据市内社会治安形势,继续开展“严打”和反盗窃等专项斗争,社会秩序日趋好转。市人民检察院为防错防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数占报捕人数的10.13%,追捕4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7案。1987年7月起,自侦案件的批捕归口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至1989年,共逮捕贪污、贿赂等案犯53人。
  二、起诉
  1960~1961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经审查,起诉率为97.8%,重点打击趁自然灾害之机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主义建设的罪犯。但由于人员少,审查程序不严,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经复查,这些案件属可诉可不诉的占2.42%。1962年,严格办案制度和认真复核证据,防止了一些错案。国营七一一矿工人景某,原认定其贪污公款1000多元,逮捕后移送起诉,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经派员核查,贪污金额仅200元,追回赃款后决定予以教育释放。1963~1966年,依靠群众教育,挽救罪犯,4年仅起诉101人。“文化大革命”中,审查起诉职权由镇公检法军管会或镇革委会人保部行使。1978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审查起诉工作。1979年,办案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和重大疑难案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审查起诉工作走上正规。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查起诉严防错漏。至1981年,市人民检察院对193案携卷赴4省25个县(市)调查核实,补充书证1291份,追缴凶器5件,追诉7人,不起诉1人,纠正定性不准的24案。1983年,在审查谢某伤害案中,为准确认定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先后聘请地、市两级医院的专家对伤情照片进行科学鉴定,认为不构成重伤,对谢不起诉。1986年,对有罪改判无罪的宋某诈骗案和无罪判决有罪的王某、蔡某强奸案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宋作出有罪和对王、蔡作出无罪的裁定。1980~1989年,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均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发表公诉词。
  第二节 经济检察
  民国时期,政府腐败,官吏贪污,人民怨声载道。民国15年(1926),郴县农民协会特别法庭成立清算委员会,在城区对土豪劣绅经管的公产进行清算,查出县财产保管处处长崔廷弼利用职权贪污1000多银元。
  1958年建市后,市人民检察院重视经济检察工作。1960年,对经济罪案自行立案侦查。是年9月,侦破国营七一一矿会计林某套购粮油案后,缴获尚未销赃的大米1974.5公斤。起诉后林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962年5月,查处贪污案1件,逮捕10人。
  “文化大革命”中,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查处经济罪案。至1981年,受案114件,立案侦查11件,挽回经济损失46万余元。1982年,一些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力量侦破一批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立案侦查33件47人,内1万元以上大案11件21人,依法逮捕26人,追缴赃款52万余元。1986年,经济犯罪活动仍然猖獗,市人民检察院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首要任务,在查处郴州碳素厂副厂长范某受贿案中,巧用“欲擒故纵”之计,使人赃俱获。是年,立案侦查51件82人,逮捕69人,追缴赃款134.5万元。1987~1989年7月,为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重点查处贪污贿赂罪案。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在市委统一部署下,依靠各级基层组织,层层发动群众,形成兵临城下的攻势,敦促89名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同时,以基建战线为突破口,侦破受贿14.77万元的郴州卷烟厂副厂长黄忠等一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其中有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28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57人,追缴赃款90余万元。
  1985~1989年,市人民检察院由于经济检察工作成绩显著,连续5年被评为郴州地区打击经济犯罪先进单位。连续3年被评为全省的先进集体,还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反贪污反贿赂先进集体,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通令嘉奖。
  第三节 法纪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后,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案件。至1961年,立案侦查捆绑吊打、非法关押、管制群众等案7件,逮捕起诉1人。“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依法受理和查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侵犯通信自由、私放罪犯等16起案件。1980~1983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偶有发生。郴州地区传染病医院副院长宋某、炊事员刘某,抓获小偷刘柳松后私设公堂,非法捆绑悬吊和审讯数小时,致使刘慢性心瓣炎病变死亡,查清后两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84~1987年,为保卫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重点查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84年6月,国营七一一矿副矿长李某、生产技术科科长黄某,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致使该矿三工区穿脉掘进中掘穿一股地下水,淹没两口矿井,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9.5万元。此案在省、地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市人民检察院排除干扰,分清罪责,依法起诉后,法院对两被告作了有罪判决。在改革开放中,个别公安司法干警对资产阶级思想侵袭缺乏免疫力,贪赃枉法,以权易钱。市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坚决查处了此类案件。郴州地区司法局干部陈某、郴州地区劳改所副所长赵某,采取欺骗手段,私自为劳改犯曾某办理从省少管所到郴州地区看守所服刑的异动手续,收受贿赂,并私放曾犯回家。经立案侦查后,追缴了受贿赃款,法院以私放罪判处陈、赵两犯有期徒刑。1979~1989年,共受理法纪罪案线索208件,立案侦查64件,起诉34件、46人,免予起诉12件、15人。
  第四节 监所检察
  一、看守所检察
  1960~1966年,市人民检察院主要对在押犯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监管工作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进行检察。对监管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使看守所管理依法、正规。“文化大革命”中,看守所检察由镇公检法军管会行使。
  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后,看守所检察以安全防范、执法检察为重点,配合公安机关整顿监内秩序,依法打击在押犯反改造活动,促进文明管理。1979年4月至1982年,对狱政、卫生、安全、财务和人犯关押手续、羁押期限、判决裁定的执行等情况每星期一次小检查,每月一次大检查。根据检察情况,会同公安、武警中队召开联席会,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制度。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教育方式对在押犯进行政策、法律、前途教育,促使在押犯悔过自新,立功赎罪。1987年,设驻市看守所检察组,看守所检察形成经常化、制度化。1988年,整顿监内秩序,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对殴打同监犯樊志致死的牢霸依法判处死刑。
  二、劳改劳教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后,1979~1985年,定期对设在市境的湖南省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检察。通过审查起诉该所劳改犯又犯罪案件,打击反改造罪犯。1986年起,对郴州地区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检察。1988年3月,设立驻省少管所检察组,实行专人驻所检察。是年,对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郴州地区劳改所干部何某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至1989年,共起诉劳改劳教人员又犯罪案141件、191人,免予起诉10人;查处劳改劳教场所干警渎职罪案3件。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后,配有专人办理群众控告申诉案件。1964年,北湖运输社刘显荣为其夫周正光因错定投机倒把罪而被迫致死提出申诉。受案后,查明原定投机倒把失实,周确因追“赃”受批斗含冤自杀身亡。呈请省人民检察院审核确认错案后,公开给予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
  1979年起,市人民检察院设信访专干,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办理属检察机关业务管辖范围的控告申诉案件。1982年,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86年,设控告申诉检察科。
  是年,复查1960~1967年间历史老案19件,纠正错案2件;复查公民申诉6件,纠正错案2件。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1988年8月2日建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至12月,受理群众举报69件,经查证构成犯罪的11件,其中10万元以上的4件。1989年,群众举报499件次,为反贪污反贿赂提供大批案件线索。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些线索重点调查,查处一批隐藏较深的贪污受贿罪犯,促进了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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