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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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治安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4
页码: 164-167
摘要: 本节郴州市公安治安管理概括了禁毒、禁赌、禁娼、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
关键词: 郴州市 公安 治安管理

内容

一、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鸦片战争后,鸦片烟毒由沿海蔓延至郴。至光绪年间,郴州直辖地六七万户口,竟有二十分之一嗜烟,弄得民贫财匮。民国时期,谢家巷等处私设鸦片烟馆13户,经营者30余人,烟民嗜烟成疾,生活无着,卖儿卖女,倾家荡产,困苦不堪。民国15年4月(1926年5月),国民党郴县党部发布禁烟公告,收效甚微。9月16日,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烟决议,禁止鸦片烟和烟具上市。民国24年7月,成立郴县禁烟委员会。民国25年8月,郴县政府免费发给烟民自行戒烟丸药。民国26年3月,郴县城乡登记烟民2811人。4月17日,城区设丁级戒烟所,有床位15张。民国27年6月7日,城区设禁烟督察事务所,缉捕鸦片走私。是年,湖南省政府发布命令,限烟民至民国28年戒绝,但措施不力,禁民不禁官,城区吸烟者有增无减,禁烟令成为一纸空文。
  1950年2月,郴县人民政府对城区的烟贩及烟民进行登记,令其戒烟。1952年7月,郴县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以城区为重点,开展禁烟禁毒运动,查出烟毒犯104人,缴获鸦片烟土20.8两(旧衡制,合650克)。9月12日,城区搜捕7名屡教不改的贩毒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名,管制4名,经教育后释放1名。12月13日,郴县人民政府在飞机坪召开公判大会,依法打击贩卖鸦片烟毒犯29名。对屡教不改的贩运鸦片烟毒犯邹祖杨处以极刑,当众烧毁鸦片烟土15公斤,酒浸烟毒4瓶,烟具90件,市民拍手称快。此后30多年,境内贩毒吸毒绝迹。
  禁赌
  清嘉庆十四年(1809),郴州知州朱偓作《训民俚语》,劝赌徒戒赌。民国初期,郴县政府禁赌,但屡禁不止。民国15年9月,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赌决议,勒令赌徒戒赌,城区赌徒顿时匿迹。民国17年4月,国民党军范石生部占踞城区,赌博盛行。
  民国36年10月,郴县警察局颁发禁赌布告,因禁民不禁官,禁而不止。
  1950年,郴县公安局在四牌楼、文化路口、火车站设置民意箱,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赌博者。并派公安干警夜间巡察,抓获赌徒25名,没收赌款赌具,对赌徒予以处罚。1955年,处理赌博案5起,没收赌款80.67元,依法逮捕赌头7名,对一般赌徒予以教育。此后,境内赌博一度匿迹。1983年,市内赌风渐起。1985年,市人民政府颁发禁赌布告,依法逮捕赌头3名。对一般赌徒,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按照政策分别给予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罚款等处理。公开聚赌有所收敛。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多,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1988年赌风又有抬头。1989年11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扫除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六害”的布告》,并组织力量,查禁赌场,破获一批赌博团伙,抓获一批赌头、赌徒,根据赌徒的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收容审查、治安处罚,禁赌工作正在深入。
  禁娼
  民国初期,外地有少数妇女因生活所迫被人贩子拐卖到郴,逼良为娼。张家巷、乌石矶有暗娼12户,60余人。民国15年9月(1926年10月),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娼决议,娼妓散尽。民国17年,郴县政府为增加税收,由县“花捐局”发给暗娼老鸨“营业许可证”,城区公开挂牌营业的妓女院、堂达11户,有妓女100余人。民国19年,郴县政府将禁娼纳入施政计划。民国32年,郴县警察局将禁止游民娼妓纳入警政业务范围,但娼妓未绝。民国38年,因郴县城区即将解放,大部分老鸨、妓女逃往外地。
  1950年,郴县人民政府实行禁娼,公安机关在城区查出暗娼33人,举办教育改造学习班,帮助她们从思想上、政治上、人格品德上划清“荣誉与耻辱”、“善良与丑恶”的界限,提高对新中国妇女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改邪归正,动员回乡做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从此娼妓绝迹多年,社会风气好转。80年代,由于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社会上极少数年轻妇女丧失国格人格,追求资产阶级的腐朽生活方式,走向卖淫违法犯罪道路。1989年11月,市人民政府成立扫除“六害”领导小组,组织3420人,开展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破获、查禁卖淫嫖宿窝点多处,抓获一批娼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收容审查,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二、户口管理
  康熙三年(1664),郴州城区设立保、甲、牌等行政单位,对居民实行造册登记,统一管理。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按里、甲编造居民户册。宣统二年(1910),城区由团绅董挨户编查造册,将居民分为所谓“良民”和“莠民”。“良民”列为正册,“莠民”列为附册。民国3年(1914),户政归郴县知事公署第四科管理。民国19年,城区实行牌、甲联结组织(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民国34年,郴县政府民政科设户政股,乡镇设户籍干事,保设户籍员。民国36年,郴县政府极力执行反共政策,加强对居民户籍控制,凡年满18周岁的男、女居民,佩发“国民身份证”,并施行“五人连保、五户连坐”法。
  新中国建立后,城区的户政归县、市公安局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设户籍民警,具体办理户籍事宜。
  常住户口管理
  1951年7月,区人民政府建立户口登记册,实行户籍管区管理。1953年7月,建立农村简易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县公安局按照湖南省《关于城乡户口迁移的通知》办理户口迁移。1958年1月,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凡未设立公安派出所的乡的商品粮户口和农村粮户口,由乡人民政府管理。1964年,按国家规定调配的干部、工人、学生及其随迁家属系城镇户口的人员,则凭调令和随迁文件办理落户;家住市内的上山下乡回城人员,则凭有关证件,到驻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凡属农村生活不能自理需投靠在城直系亲属供养的老弱病残者和须依靠在城父母抚养的年幼子女,则由城镇职工申请和当地公社签署意见,经公安局批准方可落户。1977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全市对城镇职工家属正常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下称农转非)的数量,每年控制在非农业人口的2‰以内。1977~1989年,全市农转非共4658人。1983~1989年,市人民政府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师及同等职称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的农转非732人,充分体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为协助、配合做好统战、侨联工作,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在市内的直系亲属,办理农转非7户,24人。1981年12月,为加强户籍管理,农村实行户口簿制度。1986年1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开展户口清理整顿,消除人户不符现象和各项登记差错,健全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987年2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开始对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市民统一颁发《居民身份证》,至1989年,共发证161800余人。
  暂(寄)住人口管理
  1949年12月至1984年,郴州市对外地暂(寄)住市境的人口采取来时报、去时销的简易管理办法。1985年后,市内日流动人口达5万余人。为加强暂(寄)住人口管理,各公安派出所将暂(寄)住人口的登记纳入行政管理。1986年,全市填发《暂住证》13856份。1989年3月,成立“郴州市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凡暂(寄)住人口承租房屋和出租房屋的房主,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暂住办公室”办理《暂住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年,全市办理暂住证15836份。
  出入境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申请出入边境人员增多。1978~1989年,侨眷、侨属申请去港澳地区的248人次,其中按照政策规定已批准出境定居的77人,因事出境的56人次;申请出国的79人次,其中已批准出国定居的19人,留学或因事出国的44人次。来市考察、经商、旅游、探亲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共5709人次,其中华侨46人次,港澳台同胞4887人次,外国人776人次。台湾同胞回郴州市定居的2人。
  市人民政府为扩大交往,发展经济,增进友谊,在办理申请出入境的签证中,手续从简,给予方便。
  三、特种行业管理
  清末,凡在州城设馆开铺者,须禀官立案造册,订立行约店规。民国时期,凡在城区开设客栈、茶楼、酒店、澡堂等行业,须经郴县警察局、县卫生院审批,领取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新中国建立初期,郴县公安局对城区264户公寓、旅栈、牙行、荒货、电料、澡堂、照相、书印、刻字等行业,进行造册登记,制定规则,实行统一管理。1961年,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旅店等行业进行工商登记,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中,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松驰。1985年3月,按公安部规定,将旅馆、刻字、信托寄卖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给予指导,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是年11月28日,成立郴州市旅馆业管理协会,对全市的旅馆实施统一管理。1987年,根据印刷业经营混乱情况,又将其列为特种行业。1989年,全市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有旅馆、招待所、刻字、废旧金属回收、信托寄卖、印刷、打字、复印等行业,共312户、2426人。建立旅馆业保安队1个,队员35人,负责全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四、危险物品管理
  清初,州城已有硫磺、硝、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为防民变,下令搜缴民间枪械。民国3年(1914),郴县政府规定凶器、危险物品的贮藏及取缔,由县署第四科管理。民国11年6月2日,硝矿裕通公司设在城区的炸药仓库因吸烟引起爆炸,炸死50余人,毁房百余间。民国30年7月,郴县政府为防民反,责令县警察局搜缴民间武器、弹药、爆炸物品。
  1951年6月,郴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长枪由县人民武装部(大队)管理,短枪由县公安局管理。对因公配发的枪支、弹药,私人购置的猎枪、鸟铳实行登记发证,严格管理;对散失在社会上、特别是危险分子的各种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收缴。1957年11月,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和运输实行严格控制。1959年11月2日下午5时,北湖路195号儿童段禄宽,将拾得国民党驻郴部队丢失的旧炮弹临街敲打,引起爆炸,段和另1人被当场炸死,重伤2人,轻伤2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要求各单位每星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库存的农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废旧收购门市部收存的废旧炮弹,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科学处理,以防患于未然。1977年4月20日,许家洞煤矿男工人段定平,因失恋而怀恨组织,在郴县良田片石场骗取炸药、雷管、导火线,妄图在1977年6月22日晚上12点钟以后,炸毁煤矿办公大楼。当晚,该矿工人将其抓获,使其阴谋未能得逞。1980年10月,市人民政府对市民节日使用的打火炮、拉炮和摔炮实行严格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律收缴销毁。翌年2月,公安机关针对社会上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火药枪、汽枪和猎枪作案情况,对公、私持枪者进行登记,换发持枪证。对需购买猎枪、汽枪者,须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发给购买证,并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再由公安局办理持枪证。为防止专业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事故发生,1988年7月,市公安局组织全市110名专业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12月,对全市400多户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经营者实行管理。1989年7月,全市开展对危险物品的清缴工作,检查店、组32个,收缴属管制刀具725把;清理登记私用鸟铳200支;对公用枪支、弹药进行造册登记,并制订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88年5月至1989年9月,全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局办理化学、危险、易燃、易爆、毒品购买证共302份,办理运输证257份。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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