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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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09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10
页码: 161-170
摘要: 本章郴州市公安概括了政治保卫、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消防、羁押看守。
关键词: 郴州市 公安 政治

内容

第一节 政治保卫
  新中国成立初期,市境一些顽固坚持与人民为敌的地主、恶霸、土匪特务、国民党和三青团反动骨干分子,以及反动会道门头子,趁人民政权刚刚诞生,新的社会秩序正在形成之际,暗中串通一气,结成反革命组织,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群众,向敌人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斗争,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一、镇压反革命
  1950年1月,郴县人民政府发动人民群众,在城乡及时破获“湘南人民反共救国军路东第一支队许家洞情报组”等潜伏的武装特务组织4股,共50余人,缴获步枪180支,机枪2挺,子弹4118发,手榴弹24枚,电台4部,首犯陈兆麟、袁南枝等被依法处决。
  8月,全县开展清查登记国民党、三青团和国民党的军、政、警(察)、宪(兵)、特务人员。登记处设在寿福殿和铁路公安段,收缴国民党郴县区印、三青团印共5枚,戳条1枚,派册1本,国民党员、三青团员证章、徽章、派令共851件,枪2支,子弹517发,电话机1部。至9月14日,清查登记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处决罪恶严重、民愤极大、仍坚持反动立场的曹克明、陈方礼、胡汉卿等12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对一般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经教育后从宽处理。10月,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城关区逮捕一批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军政警宪特分子。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分别依法作出处决、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和给予教育释放等处理。1954年4月,郴县公安局在城关镇破获“国民党国防部大陆工作处粤北三区军事联络站”等反革命组织3起,成员共58名,依法处决首犯罗定安等9名,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予以教育释放。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开展“挤反扫残”斗争,查出漏网反革命分子28名。1960年6月,香港“华中人民反共救国突击军”派遣特务阮骏潜入内地,先后在粤、湘等地秘密发展特务4名,搜集军事、政治情报,进行爆破、暗杀等特务活动。此案被市公安机关侦破,人民法院对罪大恶极的特务阮骏,依法处以极刑。1962年7月,蒋介石集团妄图窜犯大陆,以高正魁为首秘密组织“中国反共救国抗暴联盟军”,雕刻反革命组织印章1枚,大肆进行秘密活动,散发反革命传单,企图抢劫枪支,暗杀干部,里应外合,推翻人民民主政权。1964年9月,镇公安分局破获此案,人民法院对首犯高正魁等5名反革命分子,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和给予其它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刘金国等4名反革命分子,趁全国动乱之机,秘密组织“中国民主党”反革命组织,多次秘密集会,封官委职,发展反革命组织成员,制定反动政治纲领,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复辟资本主义。1967年5月,镇公安机关一举破获此案,人民法院对首犯刘金国、主犯何书益等4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对同案犯作其它处理。1968年,杨也可、张兰花(女)、黄崇义等暗地组织“中国人民革命党”反革命组织,杨充当其“第一副主席”、“总司令”,拟写反革命“纲领”、“章程”、“誓词”,在郴州镇、郴县、桂阳等地发展反革命组织成员,多次秘密集会,阴谋进行反革命武装暴乱。1970年3月,镇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捕获成员共61名,人民法院依法对罪大恶极的首犯杨也可、主犯张兰花、骨干黄崇义、戴付成判处极刑,对其他同案犯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处以有期徒刑、管制和予以教育释放。1978年,市公安局破获以郑铁保为首组成的“青年救国军”8人反革命组织案,司法机关依法对罪大恶极的首犯郑铁保判处极刑,对主犯、同案犯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免于刑事处分。1979~1989年,市内未发现反革命组织案件,一般的政治性案件也大幅度下降,全市政治局势稳定。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晚清、民国时期,城区有会道门5个。清光绪年间,传入归根教(又名归根道),有道首7人,道徒19人。民国6年(1917),传入紫霞教(又名中皇教),有道首30人,道徒98人。民国8年,传入同善社(又名三教合一社),有道首7人,道徒120余人。民国35年,一贯道师兄派传入,有点传师15人,坛主8人,道徒300余人。民国37年,一贯道师母派传入,在城区设总坛、支坛各1个,分坛、小坛11个,点传师14人,坛主8人。民国38年,宗教哲学研究社(又名大同慈善社)传入,有道徒7人。解放初,会道门暗中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同善社大肆造谣惑众,破坏土地改革,妄图进行武装暴乱。一贯道师兄派,以道首王英(中统特务)为首组织“兄弟会”,妄图在1952年中秋节时举行暴乱。1953年3~4月,城关区人民政府针对上述会道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道首、道徒进行登记。7月,在城区召开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大会,明令解散组织。道首、道徒纷纷声明退道,办理退道手续。12月,开展第二次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的活动,对66名道首依法处理11名,勒令退道55名。道徒通过政策教育,主动声明退道的874名。1954年,一贯道残存道首仍在中山东街等地暗中进行非法活动。
  1955~1956年,公安部门先后逮捕道首15名。至此,郴州城区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彻底摧毁。
  三、教育改造“四类分子”
  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县、市人民政府贯彻在经济上与公民同工同酬,在政治上由群众进行监督改造的政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使其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4年评审时,撤销管制的1人,缩短管制期的1人,延长管制期的1人。1956年评审时,根据“四类分子”的表现情况,将他们分为三类,规划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一类表现较好,摘掉帽子,吸收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10人;第二类表现一般,不摘帽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候补社员的246人;第三类表现不好,交群众继续监督劳动改造的84人。经过评审,大部分“四类分子”在党和人民政府的教育改造政策感召下,表示愿意老实守法,改恶从善。共交出反动证章25件,刺刀1把,黄金437.5克等。反革命分子胡明鸿主动坦白交代过去隐瞒的历史罪恶,交出手枪1支,子弹6发。一些“四类分子”不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历史罪恶,并检举揭发一批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1959年再度评审,按照政策改变成份、摘掉帽子,成为正式社员的97人;表现一般,不摘帽,成为候补社员的180人;表现不好,交群众继续监督劳动改造的101人。1966年,全镇对原划的“四类分子”按照政策进行调查核实,并纠正在“四清”运动中被错划错管的66人。“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不切实际地又补划一批“四类分子”。1971~1977年,对被错划错管的予以纠正。同时,对接受改造较好的50人,摘掉帽子。1979年,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摘掉164名“四类分子”的帽子。1980年1月,进一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被错定“四类分子”共136名。1986年10月,对被管制的“四类分子”全部摘帽,并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节 打击刑事犯罪
  清代,郴州城乡盗案叠出,民不聊生。民国时期,抢劫、盗窃、伤害、强奸等案频繁,社会无宁日。民国20年(1931),郴县司法处受理刑事案219件,只结案三分之一。
  民国35年后,郴县政府致力于“铲共”,县警察局对城区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无心问津,社会治安混乱,市民怨声载道。
  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专政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50年代初期起,各居民委员会、基层单位都建立群众治安组织,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1955年,根据上级关于打击刑事犯罪,保卫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组织力量,开展三次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稳定了社会秩序。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针对流窜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在全市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共破获刑事案件62起,逮捕犯罪分子52名,挽回经济损失5103元。1961年,市公安部门逮捕法办刑事犯罪分子22名;并举办刑事犯罪罪证展览2次,受教育者达10万余人次,全市社会治安良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践踏,无政府主义盛行,刑事犯罪发案增多,1974年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上升1.04%。1980年后,由于国际环境的影响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极少数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青少年经不起考验,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为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全市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破获一批刑事案件,摧毁一批犯罪团伙,拘捕一批刑事罪犯,缴获赃款、赃物72.52万元。1987~1989年,为巩固“严打”成果,在继续整顿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反扒窃”、“扫路贼”、“除六害”(卖淫嫖宿、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专项斗争,取得可喜成绩,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鸦片战争后,鸦片烟毒由沿海蔓延至郴。至光绪年间,郴州直辖地六七万户口,竟有二十分之一嗜烟,弄得民贫财匮。民国时期,谢家巷等处私设鸦片烟馆13户,经营者30余人,烟民嗜烟成疾,生活无着,卖儿卖女,倾家荡产,困苦不堪。民国15年4月(1926年5月),国民党郴县党部发布禁烟公告,收效甚微。9月16日,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烟决议,禁止鸦片烟和烟具上市。民国24年7月,成立郴县禁烟委员会。民国25年8月,郴县政府免费发给烟民自行戒烟丸药。民国26年3月,郴县城乡登记烟民2811人。4月17日,城区设丁级戒烟所,有床位15张。民国27年6月7日,城区设禁烟督察事务所,缉捕鸦片走私。是年,湖南省政府发布命令,限烟民至民国28年戒绝,但措施不力,禁民不禁官,城区吸烟者有增无减,禁烟令成为一纸空文。
  1950年2月,郴县人民政府对城区的烟贩及烟民进行登记,令其戒烟。1952年7月,郴县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以城区为重点,开展禁烟禁毒运动,查出烟毒犯104人,缴获鸦片烟土20.8两(旧衡制,合650克)。9月12日,城区搜捕7名屡教不改的贩毒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名,管制4名,经教育后释放1名。12月13日,郴县人民政府在飞机坪召开公判大会,依法打击贩卖鸦片烟毒犯29名。对屡教不改的贩运鸦片烟毒犯邹祖杨处以极刑,当众烧毁鸦片烟土15公斤,酒浸烟毒4瓶,烟具90件,市民拍手称快。此后30多年,境内贩毒吸毒绝迹。
  禁赌
  清嘉庆十四年(1809),郴州知州朱偓作《训民俚语》,劝赌徒戒赌。民国初期,郴县政府禁赌,但屡禁不止。民国15年9月,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赌决议,勒令赌徒戒赌,城区赌徒顿时匿迹。民国17年4月,国民党军范石生部占踞城区,赌博盛行。
  民国36年10月,郴县警察局颁发禁赌布告,因禁民不禁官,禁而不止。
  1950年,郴县公安局在四牌楼、文化路口、火车站设置民意箱,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赌博者。并派公安干警夜间巡察,抓获赌徒25名,没收赌款赌具,对赌徒予以处罚。1955年,处理赌博案5起,没收赌款80.67元,依法逮捕赌头7名,对一般赌徒予以教育。此后,境内赌博一度匿迹。1983年,市内赌风渐起。1985年,市人民政府颁发禁赌布告,依法逮捕赌头3名。对一般赌徒,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按照政策分别给予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罚款等处理。公开聚赌有所收敛。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多,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1988年赌风又有抬头。1989年11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扫除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六害”的布告》,并组织力量,查禁赌场,破获一批赌博团伙,抓获一批赌头、赌徒,根据赌徒的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收容审查、治安处罚,禁赌工作正在深入。
  禁娼
  民国初期,外地有少数妇女因生活所迫被人贩子拐卖到郴,逼良为娼。张家巷、乌石矶有暗娼12户,60余人。民国15年9月(1926年10月),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娼决议,娼妓散尽。民国17年,郴县政府为增加税收,由县“花捐局”发给暗娼老鸨“营业许可证”,城区公开挂牌营业的妓女院、堂达11户,有妓女100余人。民国19年,郴县政府将禁娼纳入施政计划。民国32年,郴县警察局将禁止游民娼妓纳入警政业务范围,但娼妓未绝。民国38年,因郴县城区即将解放,大部分老鸨、妓女逃往外地。
  1950年,郴县人民政府实行禁娼,公安机关在城区查出暗娼33人,举办教育改造学习班,帮助她们从思想上、政治上、人格品德上划清“荣誉与耻辱”、“善良与丑恶”的界限,提高对新中国妇女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改邪归正,动员回乡做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从此娼妓绝迹多年,社会风气好转。80年代,由于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社会上极少数年轻妇女丧失国格人格,追求资产阶级的腐朽生活方式,走向卖淫违法犯罪道路。1989年11月,市人民政府成立扫除“六害”领导小组,组织3420人,开展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破获、查禁卖淫嫖宿窝点多处,抓获一批娼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收容审查,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二、户口管理
  康熙三年(1664),郴州城区设立保、甲、牌等行政单位,对居民实行造册登记,统一管理。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按里、甲编造居民户册。宣统二年(1910),城区由团绅董挨户编查造册,将居民分为所谓“良民”和“莠民”。“良民”列为正册,“莠民”列为附册。民国3年(1914),户政归郴县知事公署第四科管理。民国19年,城区实行牌、甲联结组织(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民国34年,郴县政府民政科设户政股,乡镇设户籍干事,保设户籍员。民国36年,郴县政府极力执行反共政策,加强对居民户籍控制,凡年满18周岁的男、女居民,佩发“国民身份证”,并施行“五人连保、五户连坐”法。
  新中国建立后,城区的户政归县、市公安局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设户籍民警,具体办理户籍事宜。
  常住户口管理
  1951年7月,区人民政府建立户口登记册,实行户籍管区管理。1953年7月,建立农村简易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县公安局按照湖南省《关于城乡户口迁移的通知》办理户口迁移。1958年1月,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凡未设立公安派出所的乡的商品粮户口和农村粮户口,由乡人民政府管理。1964年,按国家规定调配的干部、工人、学生及其随迁家属系城镇户口的人员,则凭调令和随迁文件办理落户;家住市内的上山下乡回城人员,则凭有关证件,到驻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凡属农村生活不能自理需投靠在城直系亲属供养的老弱病残者和须依靠在城父母抚养的年幼子女,则由城镇职工申请和当地公社签署意见,经公安局批准方可落户。1977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全市对城镇职工家属正常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下称农转非)的数量,每年控制在非农业人口的2‰以内。1977~1989年,全市农转非共4658人。1983~1989年,市人民政府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师及同等职称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的农转非732人,充分体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为协助、配合做好统战、侨联工作,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在市内的直系亲属,办理农转非7户,24人。1981年12月,为加强户籍管理,农村实行户口簿制度。1986年1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开展户口清理整顿,消除人户不符现象和各项登记差错,健全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987年2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开始对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市民统一颁发《居民身份证》,至1989年,共发证161800余人。
  暂(寄)住人口管理
  1949年12月至1984年,郴州市对外地暂(寄)住市境的人口采取来时报、去时销的简易管理办法。1985年后,市内日流动人口达5万余人。为加强暂(寄)住人口管理,各公安派出所将暂(寄)住人口的登记纳入行政管理。1986年,全市填发《暂住证》13856份。1989年3月,成立“郴州市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凡暂(寄)住人口承租房屋和出租房屋的房主,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暂住办公室”办理《暂住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年,全市办理暂住证15836份。
  出入境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申请出入边境人员增多。1978~1989年,侨眷、侨属申请去港澳地区的248人次,其中按照政策规定已批准出境定居的77人,因事出境的56人次;申请出国的79人次,其中已批准出国定居的19人,留学或因事出国的44人次。来市考察、经商、旅游、探亲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共5709人次,其中华侨46人次,港澳台同胞4887人次,外国人776人次。台湾同胞回郴州市定居的2人。
  市人民政府为扩大交往,发展经济,增进友谊,在办理申请出入境的签证中,手续从简,给予方便。
  三、特种行业管理
  清末,凡在州城设馆开铺者,须禀官立案造册,订立行约店规。民国时期,凡在城区开设客栈、茶楼、酒店、澡堂等行业,须经郴县警察局、县卫生院审批,领取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新中国建立初期,郴县公安局对城区264户公寓、旅栈、牙行、荒货、电料、澡堂、照相、书印、刻字等行业,进行造册登记,制定规则,实行统一管理。1961年,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旅店等行业进行工商登记,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中,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松驰。1985年3月,按公安部规定,将旅馆、刻字、信托寄卖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给予指导,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是年11月28日,成立郴州市旅馆业管理协会,对全市的旅馆实施统一管理。1987年,根据印刷业经营混乱情况,又将其列为特种行业。1989年,全市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有旅馆、招待所、刻字、废旧金属回收、信托寄卖、印刷、打字、复印等行业,共312户、2426人。建立旅馆业保安队1个,队员35人,负责全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四、危险物品管理
  清初,州城已有硫磺、硝、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为防民变,下令搜缴民间枪械。民国3年(1914),郴县政府规定凶器、危险物品的贮藏及取缔,由县署第四科管理。民国11年6月2日,硝矿裕通公司设在城区的炸药仓库因吸烟引起爆炸,炸死50余人,毁房百余间。民国30年7月,郴县政府为防民反,责令县警察局搜缴民间武器、弹药、爆炸物品。
  1951年6月,郴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长枪由县人民武装部(大队)管理,短枪由县公安局管理。对因公配发的枪支、弹药,私人购置的猎枪、鸟铳实行登记发证,严格管理;对散失在社会上、特别是危险分子的各种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收缴。1957年11月,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和运输实行严格控制。1959年11月2日下午5时,北湖路195号儿童段禄宽,将拾得国民党驻郴部队丢失的旧炮弹临街敲打,引起爆炸,段和另1人被当场炸死,重伤2人,轻伤2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要求各单位每星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库存的农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废旧收购门市部收存的废旧炮弹,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科学处理,以防患于未然。1977年4月20日,许家洞煤矿男工人段定平,因失恋而怀恨组织,在郴县良田片石场骗取炸药、雷管、导火线,妄图在1977年6月22日晚上12点钟以后,炸毁煤矿办公大楼。当晚,该矿工人将其抓获,使其阴谋未能得逞。1980年10月,市人民政府对市民节日使用的打火炮、拉炮和摔炮实行严格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律收缴销毁。翌年2月,公安机关针对社会上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火药枪、汽枪和猎枪作案情况,对公、私持枪者进行登记,换发持枪证。对需购买猎枪、汽枪者,须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发给购买证,并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再由公安局办理持枪证。为防止专业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事故发生,1988年7月,市公安局组织全市110名专业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12月,对全市400多户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经营者实行管理。1989年7月,全市开展对危险物品的清缴工作,检查店、组32个,收缴属管制刀具725把;清理登记私用鸟铳200支;对公用枪支、弹药进行造册登记,并制订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88年5月至1989年9月,全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局办理化学、危险、易燃、易爆、毒品购买证共302份,办理运输证257份。
  第四节 消防
  清代,城区消防设施简陋。雍正二年(1724),州署夜起火灾,火烧三堂住宅,知州曾尚增披衣逃命,其妻王氏病卧不起,女衍纶年15岁,相抱号泣,俱被焚死。乾隆二年(1737),州董承焻捐资置铁锚、铁斧、火钩、铁锥等扑火工具14件。乾隆八年,组织操练救火技能,添置水铳、翻车、火钩、铁锚、揽绳等救火器械174件,并在城区雇请职业更夫,分段巡逻,晚间按时击梆鸣锣,报告更次,监视火警、盗贼。民国时期,城区设有消防义勇队,置备水枪、火钩等救火器械。民国28年7月(1939年8月),县警察局在城区设消防队,有队员12人。民国31年,县警察局消防队设官佐1人,警员36人,步枪21支,负责处理消防事宜。民国34年冬,城区划分冬防更区,各巡更区分别由县政府、商会、镇公所和警察局雇用更夫1名,规定晚间巡更5次,按时报更。一旦发生火灾,及时向消防队报警。但消防队不关心民众利益。民国36年9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城区八宝寺资楚良甜米酒铺因用煤油灯不慎,引起火灾。县消防队闻警后也不出来抢救,使4间房屋焚毁。民国38年5月,郴县政府置人民利益于不顾,竟然撤销县消防队。
  1951年4月,城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建立义勇消防队,有队员96人。1956年,改称人民义务消防队。是年8月8日深夜,和平路发生火灾,成百上千居民和驻城机关干部,闻警即从睡梦中爬起来救火。因和平路木房多,火势猛,焚房63栋,受灾65户,经济损失4.1万元,但无一人死亡。1959年冬,市人民委员会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督促驻市各单位制订《消防公约》。1959年12月,市人民委员会为加强消防工作,建立市交通消防队,设专业队员6人。同时,组织8名义务防火广播员,每晚沿街巷喊话,提醒居民“小心火烛”。1960年3月,国营七一一矿专业消防队建立,有队员19人。1962年,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市境火灾频繁情况,建立市义务消防指挥部,有队员1469人。翌年,全市推行防火责任制,形成市、公社和居民委员会三级防火网络。1963年6月14日14时,郴州华中烟厂发酵车间起火,来势迅猛,尼古丁和一氧化碳汇成浓烟。镇交通消防队接警后,急速调动消防车,组织全队消防干警赶赴火场,爬墙走壁,迅速堵截蔓延火路。驻郴部队官兵、机关干部和居民共1400人,闻警也赶到现场,投入灭火救灾战斗。救火人员不顾生命安危,冲进火场,疏散物资,抢救财产。在这场抢险救灾中,消防干警身负重伤者11名,彭康发等3人因尼古丁和一氧化碳中毒休克;其它参战人员重伤4人,轻伤58人,中毒休克62人。抢险救灾持续到是日16时。经核实,火灾原因属技术性责任所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由于参战人员奋力抢救,挽回经济损失2.2万元。1965年5月1日,镇交通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队员系现役军人,受镇人民武装部和镇公安分局的双重领导。1966年2月,交通消防队分设为消防队、交通队。1969年3月,镇消防队交郴州军分区和镇人民武装部代管。1973年12月,郴州镇消防中队改由镇公安分局统一领导。1974年,实行“定点、定单位、定人、定任务”的消防管理制度,成效显著。1975年3月,镇公安分局增设消防股,实行股队合一,业务人员统一管理。1978年1月9日零时,城郊供销合作社因社领导人工作失职,忽视安全防范工作,东街仓库发生大火,烧毁楼房1栋,面积296平方米,烧毁库存各种布匹2.21万米,加上其它物资,经济损失达10.15万元。该社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受到撤职、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1979年11月28日下午2时15分,解放路100号居民李育益家起火,市消防中队接火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由于只出动1台泡沫车,而火势猛烈,无法控制,加之消防栓压力达不到2公斤,致使烧死1人,烧伤4人,焚房屋1700平方米。有7个单位、6个门市部、65户被烧,124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1982年10月,市消防股、消防中队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郴州支队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1984年5月,市人民政府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建立消防档案,推行目标管理。7月,消防股与消防中队分设。1985年8月,市消防中队划归市公安局领导,仍属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年除夕,市钟表社西街门市部,因群众燃放鞭炮而致房屋着火,市公安局、市消防中队和广大群众奋力将火扑灭。
  1970~1989年,全市共发生火灾223起,死亡23人,烧伤52人,经济损失139.17万元。
  1989年,全市有武装警察部队郴州市公安消防中队1个,消防股1个;专职消防队7个,队员134人;义务消防队326个,队员1360人;有消防汽车18辆,机动水泵73台,干粉灭火机4356个,泡沫、二氧化碳、四氧化碳泡沫灭火机共31087个,胶衬里水带6000米,消火栓278个,高压水塔66个,水枪468支,消防铲50把。
  第五节 羁押 看守
  一、拘留所
  民国时期,郴县警察局在寿福殿设拘留室和暂押所,有监房5间,但设备简陋,卫生条件极差,被拘留人员常患病疫死亡。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人,给予治安拘留1~15天的处罚,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进行适量的生产劳动,促其自我反省。1974年3月,镇公安分局在和平路罗家井设留审办公室,有房屋5间。10月,迁至桂门岭,有留审房9间,生活设备齐全。1978年8月,改为收审站。1980年后,复称留审办公室。1981年5月,成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与留审办公室合署办公。1987年1月,撤销留审办,行政拘留所改称治安拘留所。1988年1月,凡被收容审查的人员归看守所看管。
  二、看守所
  清康熙七年(1668),郴州直隶州在州城设监狱1所,有男、女监房3间,禁卒3入。
  嘉庆十四年(1809),监狱有男、女监房4间,禁卒8人。光绪二十七年(1901),直隶州设典史1人,掌理监狱。民国2年(1913),郴县公署下设班房,后改设监狱,有典狱长1人,看守若干人。民国17年,因监狱主要是监禁革命志士而被工农革命军焚毁。尔后,郴县政府改用民祠作监房,设男、女监房4间,有男、女看守14人。民国26年,监狱归郴县司法处管辖。民国31年1月,郴县司法处设看守所,附设监狱于西街普吉寺,有所长兼监长1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2人,男、女看守12人。民国37年10月,看守所归郴县地方法院管辖。
  新中国建立后,看守所归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预审股管理,设所长1人,所员3人,并配有武装中队看守。后迁至民主街李子园。看守所羁押未决犯和被收容审查人员,对其每星期三、五上两次课,每星期六各狱内开生活会一次,进行政策、法律教育,促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1960年2月,市公安局设看守所。6月,与郴县看守所合并。1963年1月,县、市看守所分设。
  看守所实行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从严管理,凭证收押、开释和提审未决人犯。加强监所安全设施,做好人犯卫生防病工作。密切配合预审、起诉和审判,运用政策、法律教育改造人犯,使其认罪服法,改恶从善。严禁打骂体罚。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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