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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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096
颗粒名称: 第五篇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D927.22
页数: 20
页码: 161-180
摘要: 本篇记述了郴州市公安司法清雍正年间到1973年6月改革发展历程。
关键词: 郴州市 公安 司法

内容

清雍正年间,郴州直隶州设巡检司于州城。清末,试办警察。民国初期,郴县政府在城区设警察所(后相继改为警察局、公安局、警佐室、警察大队)。民国25年,(1936)设司法处。民国37年,设郴县地方法院。次年9月,警员扩充到240人。民国及其以前的警司机构,对人民实行封建专制统治,民众和革命志士深受其害。
  新中国成立后,郴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先后在城区设立。建市后,分别成立郴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1963年市改镇后,改为镇公安分局、镇检察工作组、镇人民法庭,其职权、编制未变。“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受冲击而瘫痪。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接管镇公、检、法机关,成立郴州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镇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组)。1973年6月,撤销镇军管会和镇人保部,恢复镇公安分局、镇人民法庭。复市后,恢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成立市司法局,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政治保卫
  新中国成立初期,市境一些顽固坚持与人民为敌的地主、恶霸、土匪特务、国民党和三青团反动骨干分子,以及反动会道门头子,趁人民政权刚刚诞生,新的社会秩序正在形成之际,暗中串通一气,结成反革命组织,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群众,向敌人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斗争,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一、镇压反革命
  1950年1月,郴县人民政府发动人民群众,在城乡及时破获“湘南人民反共救国军路东第一支队许家洞情报组”等潜伏的武装特务组织4股,共50余人,缴获步枪180支,机枪2挺,子弹4118发,手榴弹24枚,电台4部,首犯陈兆麟、袁南枝等被依法处决。
  8月,全县开展清查登记国民党、三青团和国民党的军、政、警(察)、宪(兵)、特务人员。登记处设在寿福殿和铁路公安段,收缴国民党郴县区印、三青团印共5枚,戳条1枚,派册1本,国民党员、三青团员证章、徽章、派令共851件,枪2支,子弹517发,电话机1部。至9月14日,清查登记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处决罪恶严重、民愤极大、仍坚持反动立场的曹克明、陈方礼、胡汉卿等12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对一般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经教育后从宽处理。10月,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城关区逮捕一批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军政警宪特分子。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分别依法作出处决、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和给予教育释放等处理。1954年4月,郴县公安局在城关镇破获“国民党国防部大陆工作处粤北三区军事联络站”等反革命组织3起,成员共58名,依法处决首犯罗定安等9名,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予以教育释放。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开展“挤反扫残”斗争,查出漏网反革命分子28名。1960年6月,香港“华中人民反共救国突击军”派遣特务阮骏潜入内地,先后在粤、湘等地秘密发展特务4名,搜集军事、政治情报,进行爆破、暗杀等特务活动。此案被市公安机关侦破,人民法院对罪大恶极的特务阮骏,依法处以极刑。1962年7月,蒋介石集团妄图窜犯大陆,以高正魁为首秘密组织“中国反共救国抗暴联盟军”,雕刻反革命组织印章1枚,大肆进行秘密活动,散发反革命传单,企图抢劫枪支,暗杀干部,里应外合,推翻人民民主政权。1964年9月,镇公安分局破获此案,人民法院对首犯高正魁等5名反革命分子,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和给予其它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刘金国等4名反革命分子,趁全国动乱之机,秘密组织“中国民主党”反革命组织,多次秘密集会,封官委职,发展反革命组织成员,制定反动政治纲领,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复辟资本主义。1967年5月,镇公安机关一举破获此案,人民法院对首犯刘金国、主犯何书益等4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对同案犯作其它处理。1968年,杨也可、张兰花(女)、黄崇义等暗地组织“中国人民革命党”反革命组织,杨充当其“第一副主席”、“总司令”,拟写反革命“纲领”、“章程”、“誓词”,在郴州镇、郴县、桂阳等地发展反革命组织成员,多次秘密集会,阴谋进行反革命武装暴乱。1970年3月,镇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捕获成员共61名,人民法院依法对罪大恶极的首犯杨也可、主犯张兰花、骨干黄崇义、戴付成判处极刑,对其他同案犯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处以有期徒刑、管制和予以教育释放。1978年,市公安局破获以郑铁保为首组成的“青年救国军”8人反革命组织案,司法机关依法对罪大恶极的首犯郑铁保判处极刑,对主犯、同案犯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免于刑事处分。1979~1989年,市内未发现反革命组织案件,一般的政治性案件也大幅度下降,全市政治局势稳定。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晚清、民国时期,城区有会道门5个。清光绪年间,传入归根教(又名归根道),有道首7人,道徒19人。民国6年(1917),传入紫霞教(又名中皇教),有道首30人,道徒98人。民国8年,传入同善社(又名三教合一社),有道首7人,道徒120余人。民国35年,一贯道师兄派传入,有点传师15人,坛主8人,道徒300余人。民国37年,一贯道师母派传入,在城区设总坛、支坛各1个,分坛、小坛11个,点传师14人,坛主8人。民国38年,宗教哲学研究社(又名大同慈善社)传入,有道徒7人。解放初,会道门暗中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同善社大肆造谣惑众,破坏土地改革,妄图进行武装暴乱。一贯道师兄派,以道首王英(中统特务)为首组织“兄弟会”,妄图在1952年中秋节时举行暴乱。1953年3~4月,城关区人民政府针对上述会道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道首、道徒进行登记。7月,在城区召开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大会,明令解散组织。道首、道徒纷纷声明退道,办理退道手续。12月,开展第二次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的活动,对66名道首依法处理11名,勒令退道55名。道徒通过政策教育,主动声明退道的874名。1954年,一贯道残存道首仍在中山东街等地暗中进行非法活动。
  1955~1956年,公安部门先后逮捕道首15名。至此,郴州城区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彻底摧毁。
  三、教育改造“四类分子”
  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县、市人民政府贯彻在经济上与公民同工同酬,在政治上由群众进行监督改造的政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使其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4年评审时,撤销管制的1人,缩短管制期的1人,延长管制期的1人。1956年评审时,根据“四类分子”的表现情况,将他们分为三类,规划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一类表现较好,摘掉帽子,吸收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10人;第二类表现一般,不摘帽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候补社员的246人;第三类表现不好,交群众继续监督劳动改造的84人。经过评审,大部分“四类分子”在党和人民政府的教育改造政策感召下,表示愿意老实守法,改恶从善。共交出反动证章25件,刺刀1把,黄金437.5克等。反革命分子胡明鸿主动坦白交代过去隐瞒的历史罪恶,交出手枪1支,子弹6发。一些“四类分子”不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历史罪恶,并检举揭发一批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1959年再度评审,按照政策改变成份、摘掉帽子,成为正式社员的97人;表现一般,不摘帽,成为候补社员的180人;表现不好,交群众继续监督劳动改造的101人。1966年,全镇对原划的“四类分子”按照政策进行调查核实,并纠正在“四清”运动中被错划错管的66人。“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不切实际地又补划一批“四类分子”。1971~1977年,对被错划错管的予以纠正。同时,对接受改造较好的50人,摘掉帽子。1979年,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摘掉164名“四类分子”的帽子。1980年1月,进一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被错定“四类分子”共136名。1986年10月,对被管制的“四类分子”全部摘帽,并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节 打击刑事犯罪
  清代,郴州城乡盗案叠出,民不聊生。民国时期,抢劫、盗窃、伤害、强奸等案频繁,社会无宁日。民国20年(1931),郴县司法处受理刑事案219件,只结案三分之一。
  民国35年后,郴县政府致力于“铲共”,县警察局对城区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无心问津,社会治安混乱,市民怨声载道。
  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专政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50年代初期起,各居民委员会、基层单位都建立群众治安组织,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1955年,根据上级关于打击刑事犯罪,保卫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组织力量,开展三次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稳定了社会秩序。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针对流窜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在全市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共破获刑事案件62起,逮捕犯罪分子52名,挽回经济损失5103元。1961年,市公安部门逮捕法办刑事犯罪分子22名;并举办刑事犯罪罪证展览2次,受教育者达10万余人次,全市社会治安良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践踏,无政府主义盛行,刑事犯罪发案增多,1974年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上升1.04%。1980年后,由于国际环境的影响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极少数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青少年经不起考验,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为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全市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破获一批刑事案件,摧毁一批犯罪团伙,拘捕一批刑事罪犯,缴获赃款、赃物72.52万元。1987~1989年,为巩固“严打”成果,在继续整顿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反扒窃”、“扫路贼”、“除六害”(卖淫嫖宿、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专项斗争,取得可喜成绩,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鸦片战争后,鸦片烟毒由沿海蔓延至郴。至光绪年间,郴州直辖地六七万户口,竟有二十分之一嗜烟,弄得民贫财匮。民国时期,谢家巷等处私设鸦片烟馆13户,经营者30余人,烟民嗜烟成疾,生活无着,卖儿卖女,倾家荡产,困苦不堪。民国15年4月(1926年5月),国民党郴县党部发布禁烟公告,收效甚微。9月16日,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烟决议,禁止鸦片烟和烟具上市。民国24年7月,成立郴县禁烟委员会。民国25年8月,郴县政府免费发给烟民自行戒烟丸药。民国26年3月,郴县城乡登记烟民2811人。4月17日,城区设丁级戒烟所,有床位15张。民国27年6月7日,城区设禁烟督察事务所,缉捕鸦片走私。是年,湖南省政府发布命令,限烟民至民国28年戒绝,但措施不力,禁民不禁官,城区吸烟者有增无减,禁烟令成为一纸空文。
  1950年2月,郴县人民政府对城区的烟贩及烟民进行登记,令其戒烟。1952年7月,郴县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以城区为重点,开展禁烟禁毒运动,查出烟毒犯104人,缴获鸦片烟土20.8两(旧衡制,合650克)。9月12日,城区搜捕7名屡教不改的贩毒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名,管制4名,经教育后释放1名。12月13日,郴县人民政府在飞机坪召开公判大会,依法打击贩卖鸦片烟毒犯29名。对屡教不改的贩运鸦片烟毒犯邹祖杨处以极刑,当众烧毁鸦片烟土15公斤,酒浸烟毒4瓶,烟具90件,市民拍手称快。此后30多年,境内贩毒吸毒绝迹。
  禁赌
  清嘉庆十四年(1809),郴州知州朱偓作《训民俚语》,劝赌徒戒赌。民国初期,郴县政府禁赌,但屡禁不止。民国15年9月,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赌决议,勒令赌徒戒赌,城区赌徒顿时匿迹。民国17年4月,国民党军范石生部占踞城区,赌博盛行。
  民国36年10月,郴县警察局颁发禁赌布告,因禁民不禁官,禁而不止。
  1950年,郴县公安局在四牌楼、文化路口、火车站设置民意箱,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赌博者。并派公安干警夜间巡察,抓获赌徒25名,没收赌款赌具,对赌徒予以处罚。1955年,处理赌博案5起,没收赌款80.67元,依法逮捕赌头7名,对一般赌徒予以教育。此后,境内赌博一度匿迹。1983年,市内赌风渐起。1985年,市人民政府颁发禁赌布告,依法逮捕赌头3名。对一般赌徒,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按照政策分别给予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罚款等处理。公开聚赌有所收敛。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多,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1988年赌风又有抬头。1989年11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扫除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六害”的布告》,并组织力量,查禁赌场,破获一批赌博团伙,抓获一批赌头、赌徒,根据赌徒的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收容审查、治安处罚,禁赌工作正在深入。
  禁娼
  民国初期,外地有少数妇女因生活所迫被人贩子拐卖到郴,逼良为娼。张家巷、乌石矶有暗娼12户,60余人。民国15年9月(1926年10月),郴县农民协会作出禁娼决议,娼妓散尽。民国17年,郴县政府为增加税收,由县“花捐局”发给暗娼老鸨“营业许可证”,城区公开挂牌营业的妓女院、堂达11户,有妓女100余人。民国19年,郴县政府将禁娼纳入施政计划。民国32年,郴县警察局将禁止游民娼妓纳入警政业务范围,但娼妓未绝。民国38年,因郴县城区即将解放,大部分老鸨、妓女逃往外地。
  1950年,郴县人民政府实行禁娼,公安机关在城区查出暗娼33人,举办教育改造学习班,帮助她们从思想上、政治上、人格品德上划清“荣誉与耻辱”、“善良与丑恶”的界限,提高对新中国妇女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改邪归正,动员回乡做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从此娼妓绝迹多年,社会风气好转。80年代,由于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社会上极少数年轻妇女丧失国格人格,追求资产阶级的腐朽生活方式,走向卖淫违法犯罪道路。1989年11月,市人民政府成立扫除“六害”领导小组,组织3420人,开展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破获、查禁卖淫嫖宿窝点多处,抓获一批娼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收容审查,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二、户口管理
  康熙三年(1664),郴州城区设立保、甲、牌等行政单位,对居民实行造册登记,统一管理。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按里、甲编造居民户册。宣统二年(1910),城区由团绅董挨户编查造册,将居民分为所谓“良民”和“莠民”。“良民”列为正册,“莠民”列为附册。民国3年(1914),户政归郴县知事公署第四科管理。民国19年,城区实行牌、甲联结组织(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民国34年,郴县政府民政科设户政股,乡镇设户籍干事,保设户籍员。民国36年,郴县政府极力执行反共政策,加强对居民户籍控制,凡年满18周岁的男、女居民,佩发“国民身份证”,并施行“五人连保、五户连坐”法。
  新中国建立后,城区的户政归县、市公安局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设户籍民警,具体办理户籍事宜。
  常住户口管理
  1951年7月,区人民政府建立户口登记册,实行户籍管区管理。1953年7月,建立农村简易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县公安局按照湖南省《关于城乡户口迁移的通知》办理户口迁移。1958年1月,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凡未设立公安派出所的乡的商品粮户口和农村粮户口,由乡人民政府管理。1964年,按国家规定调配的干部、工人、学生及其随迁家属系城镇户口的人员,则凭调令和随迁文件办理落户;家住市内的上山下乡回城人员,则凭有关证件,到驻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凡属农村生活不能自理需投靠在城直系亲属供养的老弱病残者和须依靠在城父母抚养的年幼子女,则由城镇职工申请和当地公社签署意见,经公安局批准方可落户。1977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全市对城镇职工家属正常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下称农转非)的数量,每年控制在非农业人口的2‰以内。1977~1989年,全市农转非共4658人。1983~1989年,市人民政府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师及同等职称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的农转非732人,充分体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为协助、配合做好统战、侨联工作,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在市内的直系亲属,办理农转非7户,24人。1981年12月,为加强户籍管理,农村实行户口簿制度。1986年1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开展户口清理整顿,消除人户不符现象和各项登记差错,健全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987年2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开始对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市民统一颁发《居民身份证》,至1989年,共发证161800余人。
  暂(寄)住人口管理
  1949年12月至1984年,郴州市对外地暂(寄)住市境的人口采取来时报、去时销的简易管理办法。1985年后,市内日流动人口达5万余人。为加强暂(寄)住人口管理,各公安派出所将暂(寄)住人口的登记纳入行政管理。1986年,全市填发《暂住证》13856份。1989年3月,成立“郴州市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凡暂(寄)住人口承租房屋和出租房屋的房主,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暂住办公室”办理《暂住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年,全市办理暂住证15836份。
  出入境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申请出入边境人员增多。1978~1989年,侨眷、侨属申请去港澳地区的248人次,其中按照政策规定已批准出境定居的77人,因事出境的56人次;申请出国的79人次,其中已批准出国定居的19人,留学或因事出国的44人次。来市考察、经商、旅游、探亲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共5709人次,其中华侨46人次,港澳台同胞4887人次,外国人776人次。台湾同胞回郴州市定居的2人。
  市人民政府为扩大交往,发展经济,增进友谊,在办理申请出入境的签证中,手续从简,给予方便。
  三、特种行业管理
  清末,凡在州城设馆开铺者,须禀官立案造册,订立行约店规。民国时期,凡在城区开设客栈、茶楼、酒店、澡堂等行业,须经郴县警察局、县卫生院审批,领取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新中国建立初期,郴县公安局对城区264户公寓、旅栈、牙行、荒货、电料、澡堂、照相、书印、刻字等行业,进行造册登记,制定规则,实行统一管理。1961年,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旅店等行业进行工商登记,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中,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松驰。1985年3月,按公安部规定,将旅馆、刻字、信托寄卖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给予指导,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是年11月28日,成立郴州市旅馆业管理协会,对全市的旅馆实施统一管理。1987年,根据印刷业经营混乱情况,又将其列为特种行业。1989年,全市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有旅馆、招待所、刻字、废旧金属回收、信托寄卖、印刷、打字、复印等行业,共312户、2426人。建立旅馆业保安队1个,队员35人,负责全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四、危险物品管理
  清初,州城已有硫磺、硝、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为防民变,下令搜缴民间枪械。民国3年(1914),郴县政府规定凶器、危险物品的贮藏及取缔,由县署第四科管理。民国11年6月2日,硝矿裕通公司设在城区的炸药仓库因吸烟引起爆炸,炸死50余人,毁房百余间。民国30年7月,郴县政府为防民反,责令县警察局搜缴民间武器、弹药、爆炸物品。
  1951年6月,郴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长枪由县人民武装部(大队)管理,短枪由县公安局管理。对因公配发的枪支、弹药,私人购置的猎枪、鸟铳实行登记发证,严格管理;对散失在社会上、特别是危险分子的各种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收缴。1957年11月,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和运输实行严格控制。1959年11月2日下午5时,北湖路195号儿童段禄宽,将拾得国民党驻郴部队丢失的旧炮弹临街敲打,引起爆炸,段和另1人被当场炸死,重伤2人,轻伤2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要求各单位每星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库存的农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废旧收购门市部收存的废旧炮弹,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科学处理,以防患于未然。1977年4月20日,许家洞煤矿男工人段定平,因失恋而怀恨组织,在郴县良田片石场骗取炸药、雷管、导火线,妄图在1977年6月22日晚上12点钟以后,炸毁煤矿办公大楼。当晚,该矿工人将其抓获,使其阴谋未能得逞。1980年10月,市人民政府对市民节日使用的打火炮、拉炮和摔炮实行严格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律收缴销毁。翌年2月,公安机关针对社会上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火药枪、汽枪和猎枪作案情况,对公、私持枪者进行登记,换发持枪证。对需购买猎枪、汽枪者,须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发给购买证,并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再由公安局办理持枪证。为防止专业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事故发生,1988年7月,市公安局组织全市110名专业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12月,对全市400多户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经营者实行管理。1989年7月,全市开展对危险物品的清缴工作,检查店、组32个,收缴属管制刀具725把;清理登记私用鸟铳200支;对公用枪支、弹药进行造册登记,并制订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88年5月至1989年9月,全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局办理化学、危险、易燃、易爆、毒品购买证共302份,办理运输证257份。
  第四节 消防
  清代,城区消防设施简陋。雍正二年(1724),州署夜起火灾,火烧三堂住宅,知州曾尚增披衣逃命,其妻王氏病卧不起,女衍纶年15岁,相抱号泣,俱被焚死。乾隆二年(1737),州董承焻捐资置铁锚、铁斧、火钩、铁锥等扑火工具14件。乾隆八年,组织操练救火技能,添置水铳、翻车、火钩、铁锚、揽绳等救火器械174件,并在城区雇请职业更夫,分段巡逻,晚间按时击梆鸣锣,报告更次,监视火警、盗贼。民国时期,城区设有消防义勇队,置备水枪、火钩等救火器械。民国28年7月(1939年8月),县警察局在城区设消防队,有队员12人。民国31年,县警察局消防队设官佐1人,警员36人,步枪21支,负责处理消防事宜。民国34年冬,城区划分冬防更区,各巡更区分别由县政府、商会、镇公所和警察局雇用更夫1名,规定晚间巡更5次,按时报更。一旦发生火灾,及时向消防队报警。但消防队不关心民众利益。民国36年9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城区八宝寺资楚良甜米酒铺因用煤油灯不慎,引起火灾。县消防队闻警后也不出来抢救,使4间房屋焚毁。民国38年5月,郴县政府置人民利益于不顾,竟然撤销县消防队。
  1951年4月,城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建立义勇消防队,有队员96人。1956年,改称人民义务消防队。是年8月8日深夜,和平路发生火灾,成百上千居民和驻城机关干部,闻警即从睡梦中爬起来救火。因和平路木房多,火势猛,焚房63栋,受灾65户,经济损失4.1万元,但无一人死亡。1959年冬,市人民委员会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督促驻市各单位制订《消防公约》。1959年12月,市人民委员会为加强消防工作,建立市交通消防队,设专业队员6人。同时,组织8名义务防火广播员,每晚沿街巷喊话,提醒居民“小心火烛”。1960年3月,国营七一一矿专业消防队建立,有队员19人。1962年,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市境火灾频繁情况,建立市义务消防指挥部,有队员1469人。翌年,全市推行防火责任制,形成市、公社和居民委员会三级防火网络。1963年6月14日14时,郴州华中烟厂发酵车间起火,来势迅猛,尼古丁和一氧化碳汇成浓烟。镇交通消防队接警后,急速调动消防车,组织全队消防干警赶赴火场,爬墙走壁,迅速堵截蔓延火路。驻郴部队官兵、机关干部和居民共1400人,闻警也赶到现场,投入灭火救灾战斗。救火人员不顾生命安危,冲进火场,疏散物资,抢救财产。在这场抢险救灾中,消防干警身负重伤者11名,彭康发等3人因尼古丁和一氧化碳中毒休克;其它参战人员重伤4人,轻伤58人,中毒休克62人。抢险救灾持续到是日16时。经核实,火灾原因属技术性责任所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由于参战人员奋力抢救,挽回经济损失2.2万元。1965年5月1日,镇交通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队员系现役军人,受镇人民武装部和镇公安分局的双重领导。1966年2月,交通消防队分设为消防队、交通队。1969年3月,镇消防队交郴州军分区和镇人民武装部代管。1973年12月,郴州镇消防中队改由镇公安分局统一领导。1974年,实行“定点、定单位、定人、定任务”的消防管理制度,成效显著。1975年3月,镇公安分局增设消防股,实行股队合一,业务人员统一管理。1978年1月9日零时,城郊供销合作社因社领导人工作失职,忽视安全防范工作,东街仓库发生大火,烧毁楼房1栋,面积296平方米,烧毁库存各种布匹2.21万米,加上其它物资,经济损失达10.15万元。该社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受到撤职、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1979年11月28日下午2时15分,解放路100号居民李育益家起火,市消防中队接火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由于只出动1台泡沫车,而火势猛烈,无法控制,加之消防栓压力达不到2公斤,致使烧死1人,烧伤4人,焚房屋1700平方米。有7个单位、6个门市部、65户被烧,124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1982年10月,市消防股、消防中队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郴州支队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1984年5月,市人民政府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建立消防档案,推行目标管理。7月,消防股与消防中队分设。1985年8月,市消防中队划归市公安局领导,仍属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年除夕,市钟表社西街门市部,因群众燃放鞭炮而致房屋着火,市公安局、市消防中队和广大群众奋力将火扑灭。
  1970~1989年,全市共发生火灾223起,死亡23人,烧伤52人,经济损失139.17万元。
  1989年,全市有武装警察部队郴州市公安消防中队1个,消防股1个;专职消防队7个,队员134人;义务消防队326个,队员1360人;有消防汽车18辆,机动水泵73台,干粉灭火机4356个,泡沫、二氧化碳、四氧化碳泡沫灭火机共31087个,胶衬里水带6000米,消火栓278个,高压水塔66个,水枪468支,消防铲50把。
  第五节 羁押 看守
  一、拘留所
  民国时期,郴县警察局在寿福殿设拘留室和暂押所,有监房5间,但设备简陋,卫生条件极差,被拘留人员常患病疫死亡。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人,给予治安拘留1~15天的处罚,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进行适量的生产劳动,促其自我反省。1974年3月,镇公安分局在和平路罗家井设留审办公室,有房屋5间。10月,迁至桂门岭,有留审房9间,生活设备齐全。1978年8月,改为收审站。1980年后,复称留审办公室。1981年5月,成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与留审办公室合署办公。1987年1月,撤销留审办,行政拘留所改称治安拘留所。1988年1月,凡被收容审查的人员归看守所看管。
  二、看守所
  清康熙七年(1668),郴州直隶州在州城设监狱1所,有男、女监房3间,禁卒3入。
  嘉庆十四年(1809),监狱有男、女监房4间,禁卒8人。光绪二十七年(1901),直隶州设典史1人,掌理监狱。民国2年(1913),郴县公署下设班房,后改设监狱,有典狱长1人,看守若干人。民国17年,因监狱主要是监禁革命志士而被工农革命军焚毁。尔后,郴县政府改用民祠作监房,设男、女监房4间,有男、女看守14人。民国26年,监狱归郴县司法处管辖。民国31年1月,郴县司法处设看守所,附设监狱于西街普吉寺,有所长兼监长1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2人,男、女看守12人。民国37年10月,看守所归郴县地方法院管辖。
  新中国建立后,看守所归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预审股管理,设所长1人,所员3人,并配有武装中队看守。后迁至民主街李子园。看守所羁押未决犯和被收容审查人员,对其每星期三、五上两次课,每星期六各狱内开生活会一次,进行政策、法律教育,促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1960年2月,市公安局设看守所。6月,与郴县看守所合并。1963年1月,县、市看守所分设。
  看守所实行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从严管理,凭证收押、开释和提审未决人犯。加强监所安全设施,做好人犯卫生防病工作。密切配合预审、起诉和审判,运用政策、法律教育改造人犯,使其认罪服法,改恶从善。严禁打骂体罚。
  第二章 检察
  清、民国初期,州、县无检察机构。民国12年(1923),郴县建立初级审检厅,址设城区,负责侦查、公诉和监督判决执行。民国25年,郴县设司法处,县长兼任检察官。
  民国37年,郴县在城区成立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人民检察制度。1954年7月,郴县人民检察院在城区成立,依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行使检察权。1959年12月,建立郴州市人民检察院。1963年12月,改为郴县人民检察院郴州镇检察工作组。“文化大革命”中,镇检察工作组遭受冲击,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郴州镇公检法军管会和镇革命委员会人保部(组)取代镇检察工作组。1975年按照《宪法》规定,检察职能由镇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0月,恢复郴州市人民检察院。1989年,内设刑事检察一、二科,经济、法纪、监所、控告申诉检察等科,下设税务、供销、商业检察室和驻省少年犯管教所、驻市看守所检察组。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局、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批捕
  1949~1959年,市内的刑事案犯由郴县公安机关提请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1960年,成立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后,至1961年,全市共批准逮捕刑事案犯176人,不批准逮捕53人。诈骗投机倒把犯左辉军,制造、贩卖假药行骗和套购计划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牟取暴利近5万元,批准逮捕后被判处死刑。马头岭公社钟家大队黄福阳,报捕材料认定其打死耕牛14头,办案人员在核实犯罪事实中,发现黄3年前因炸鱼双手被炸断致残,无打死耕牛的作案条件,经查明耕牛死亡系饲养管理不善所致,遂决定不予批捕,防止了一起错案。1962~1966年,贯彻执行“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除对罪恶大、民愤大的罪犯批准逮捕外,一般刑事犯不批捕,交群众教育监督改造。1965年,仅批捕7人。“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法制,乱捕无辜,出现不少冤假错案。
  1978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恢复审查批捕工作。1979年,批准逮捕8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人。1980年,社会上极少数人经不起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事案件上升。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全国城市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关于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的精神,至1982年,共批准逮捕上述五类罪犯113人。1983年8月,刑事犯罪活动仍然猖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至1986年8月,从快批准逮捕一批严重刑事罪犯,市民安全感增强。1987年,根据市内社会治安形势,继续开展“严打”和反盗窃等专项斗争,社会秩序日趋好转。市人民检察院为防错防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数占报捕人数的10.13%,追捕4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7案。1987年7月起,自侦案件的批捕归口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至1989年,共逮捕贪污、贿赂等案犯53人。
  二、起诉
  1960~1961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案件,经审查,起诉率为97.8%,重点打击趁自然灾害之机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主义建设的罪犯。但由于人员少,审查程序不严,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经复查,这些案件属可诉可不诉的占2.42%。1962年,严格办案制度和认真复核证据,防止了一些错案。国营七一一矿工人景某,原认定其贪污公款1000多元,逮捕后移送起诉,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经派员核查,贪污金额仅200元,追回赃款后决定予以教育释放。1963~1966年,依靠群众教育,挽救罪犯,4年仅起诉101人。“文化大革命”中,审查起诉职权由镇公检法军管会或镇革委会人保部行使。1978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审查起诉工作。1979年,办案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和重大疑难案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审查起诉工作走上正规。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查起诉严防错漏。至1981年,市人民检察院对193案携卷赴4省25个县(市)调查核实,补充书证1291份,追缴凶器5件,追诉7人,不起诉1人,纠正定性不准的24案。1983年,在审查谢某伤害案中,为准确认定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先后聘请地、市两级医院的专家对伤情照片进行科学鉴定,认为不构成重伤,对谢不起诉。1986年,对有罪改判无罪的宋某诈骗案和无罪判决有罪的王某、蔡某强奸案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宋作出有罪和对王、蔡作出无罪的裁定。1980~1989年,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均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发表公诉词。
  第二节 经济检察
  民国时期,政府腐败,官吏贪污,人民怨声载道。民国15年(1926),郴县农民协会特别法庭成立清算委员会,在城区对土豪劣绅经管的公产进行清算,查出县财产保管处处长崔廷弼利用职权贪污1000多银元。
  1958年建市后,市人民检察院重视经济检察工作。1960年,对经济罪案自行立案侦查。是年9月,侦破国营七一一矿会计林某套购粮油案后,缴获尚未销赃的大米1974.5公斤。起诉后林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962年5月,查处贪污案1件,逮捕10人。
  “文化大革命”中,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查处经济罪案。至1981年,受案114件,立案侦查11件,挽回经济损失46万余元。1982年,一些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力量侦破一批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立案侦查33件47人,内1万元以上大案11件21人,依法逮捕26人,追缴赃款52万余元。1986年,经济犯罪活动仍然猖獗,市人民检察院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首要任务,在查处郴州碳素厂副厂长范某受贿案中,巧用“欲擒故纵”之计,使人赃俱获。是年,立案侦查51件82人,逮捕69人,追缴赃款134.5万元。1987~1989年7月,为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重点查处贪污贿赂罪案。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在市委统一部署下,依靠各级基层组织,层层发动群众,形成兵临城下的攻势,敦促89名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同时,以基建战线为突破口,侦破受贿14.77万元的郴州卷烟厂副厂长黄忠等一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其中有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28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57人,追缴赃款90余万元。
  1985~1989年,市人民检察院由于经济检察工作成绩显著,连续5年被评为郴州地区打击经济犯罪先进单位。连续3年被评为全省的先进集体,还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反贪污反贿赂先进集体,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通令嘉奖。
  第三节 法纪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后,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案件。至1961年,立案侦查捆绑吊打、非法关押、管制群众等案7件,逮捕起诉1人。“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依法受理和查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侵犯通信自由、私放罪犯等16起案件。1980~1983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偶有发生。郴州地区传染病医院副院长宋某、炊事员刘某,抓获小偷刘柳松后私设公堂,非法捆绑悬吊和审讯数小时,致使刘慢性心瓣炎病变死亡,查清后两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84~1987年,为保卫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重点查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84年6月,国营七一一矿副矿长李某、生产技术科科长黄某,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致使该矿三工区穿脉掘进中掘穿一股地下水,淹没两口矿井,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9.5万元。此案在省、地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市人民检察院排除干扰,分清罪责,依法起诉后,法院对两被告作了有罪判决。在改革开放中,个别公安司法干警对资产阶级思想侵袭缺乏免疫力,贪赃枉法,以权易钱。市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坚决查处了此类案件。郴州地区司法局干部陈某、郴州地区劳改所副所长赵某,采取欺骗手段,私自为劳改犯曾某办理从省少管所到郴州地区看守所服刑的异动手续,收受贿赂,并私放曾犯回家。经立案侦查后,追缴了受贿赃款,法院以私放罪判处陈、赵两犯有期徒刑。1979~1989年,共受理法纪罪案线索208件,立案侦查64件,起诉34件、46人,免予起诉12件、15人。
  第四节 监所检察
  一、看守所检察
  1960~1966年,市人民检察院主要对在押犯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监管工作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进行检察。对监管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使看守所管理依法、正规。“文化大革命”中,看守所检察由镇公检法军管会行使。
  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后,看守所检察以安全防范、执法检察为重点,配合公安机关整顿监内秩序,依法打击在押犯反改造活动,促进文明管理。1979年4月至1982年,对狱政、卫生、安全、财务和人犯关押手续、羁押期限、判决裁定的执行等情况每星期一次小检查,每月一次大检查。根据检察情况,会同公安、武警中队召开联席会,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制度。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教育方式对在押犯进行政策、法律、前途教育,促使在押犯悔过自新,立功赎罪。1987年,设驻市看守所检察组,看守所检察形成经常化、制度化。1988年,整顿监内秩序,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对殴打同监犯樊志致死的牢霸依法判处死刑。
  二、劳改劳教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后,1979~1985年,定期对设在市境的湖南省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检察。通过审查起诉该所劳改犯又犯罪案件,打击反改造罪犯。1986年起,对郴州地区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检察。1988年3月,设立驻省少管所检察组,实行专人驻所检察。是年,对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郴州地区劳改所干部何某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至1989年,共起诉劳改劳教人员又犯罪案141件、191人,免予起诉10人;查处劳改劳教场所干警渎职罪案3件。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后,配有专人办理群众控告申诉案件。1964年,北湖运输社刘显荣为其夫周正光因错定投机倒把罪而被迫致死提出申诉。受案后,查明原定投机倒把失实,周确因追“赃”受批斗含冤自杀身亡。呈请省人民检察院审核确认错案后,公开给予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
  1979年起,市人民检察院设信访专干,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办理属检察机关业务管辖范围的控告申诉案件。1982年,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86年,设控告申诉检察科。
  是年,复查1960~1967年间历史老案19件,纠正错案2件;复查公民申诉6件,纠正错案2件。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1988年8月2日建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至12月,受理群众举报69件,经查证构成犯罪的11件,其中10万元以上的4件。1989年,群众举报499件次,为反贪污反贿赂提供大批案件线索。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些线索重点调查,查处一批隐藏较深的贪污受贿罪犯,促进了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审判
  清末,市境的审判事务由州署办理。知州并掌司法,典史负责司法事务,其审判刑民不分,诸法合体。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民国12年(1923),郴县在城区设县初级审判厅。民国25年,置县司法处,设审判官,县长行检察职务。至民国35年,司法处内设主任审判官(由省高等法院委任)、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各1人,录事5人,执达员2人,法警5人,庭丁和公丁各1人。民国37年,郴县地方法院在城区成立,恢复法院的各项审判制度。其审判系刑民掺合,重刑轻民;判罪重口供,以礼入法;实施法外之法,滥施法外之刑。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封建法统,建立人民的审判机构和审判制度。1950年5月,郴县人民法院成立,受理城乡各类案件。实行刑事审判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被害人控诉,邀请各界人士参加陪审。1952年秋,进行司法改革,革除旧的法统,完善人民新型法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审判工作实行合议制、二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辩护制和陪审制,审判制度较为健全。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取消律师辩护制度。
  1959年12月,郴州市人民法院成立,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下设许家洞、郊区人民法庭。1963年12月,市人民法院改为郴州镇人民法庭,撤销许家洞、郊区人民法庭。
  除各种法律文书代用郴县人民法院的印鉴外,其他工作均行使人民法院职能,仍为县级建制。1967~1973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郴州镇公检法军管会审批组行使审判职权。1973年10月,撤销“军管会”,恢复郴州镇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审判制度一度被践踏,错案时有发生。1978年3月,恢复郴州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林业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按行政区域下设人民路、北湖、南塔、郊区和许家洞人民法庭。1979年,市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980年,恢复两审终审制、陪审制、合议制、公开审判制、辩护制等一系列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日趋健全和完善。1982年,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审判实行着重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等制度。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末,审判无刑民之分。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民国17年(1928)3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刑法》。是年,郴县政府在城区设立军法处,由县长王道兼任军法官,有法不依,实行白色恐怖、秘密审判和滥施酷刑,时城区有109名革命志士因莫须有罪名惨遭杀害。民国18年,县军法处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除大要案件经县长罗植乾初审,上诉湖南高等法院桂阳分院外,一般案件则随到即审,可结则结。由于执行反共政策,又将不少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当成“匪案”残害。
  1927年11月,郴县农民协会在中山北街26号天主教堂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罪恶深、民愤大的谢传臣等土豪劣绅。
  新中国建立初期,郴县人民法院为保卫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依法处决不思改悔、继续与人民为敌的原国民党中校参谋主任、“湘粤赣反共救国军第三纵队副司令”杨鉴。
  1952年司法改革后,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三审终结制。1955年,实施新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审判案件改为二审终审制、合议制、陪审制和公开审判制,检察员出庭公诉,律师出庭辩护。1957年“整风反右”中,将独立审判视为“以法抗党”,律师辩护视为“替坏人说话”。此后,辩护制度被取消。“文化大革命”中,法制一度被践踏,推行所谓“群众专政”,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出现一批冤假错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审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1982年3月,市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审理贪污案50件,行贿受贿案51件。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1983年11月19日晚10时许,苏仙岭派出所所长陈寿南巡逻到郴江人民公社白鹿洞大队第八生产队,社员肖良初家正播放违禁歌曲,陈在制止中竟被肖一家4人行凶打死,闻讯前去营救的民警也被打成重伤。
  市人民法院于1983年12月2日在郴州苏仙剧院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处杀人凶犯肖良初等4人死刑,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2月6日将4犯执行枪决,人民民主专政声威大振,广大市民拍手称快。“严打”中,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一审案件授权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8名故意杀人、重大盗窃、流氓、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极刑。1987~1989年,继续开展“严打”,审结刑事案件470件,649人。
  1988年,市人民法院学习上海、天津等地人民法院组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经验,对失足少年着眼于教育、挽救和感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失足少年实行“寓教于审”,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清末,民事案件由州署审理,民事由师爷掌管。民国初期,沿袭清制。《中华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官(承审员、推事)中有负责民事案件的专职,但对民事案的审理多靠封建宗族裁决或“神断”,对民间纠纷则注重调解。由于不少审判官贪赃枉法,判决不公,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说,百姓告状无门,有冤难申。
  新中国建立初期,民事审判制度尚未及时健全。审判人员本着调解为主的方针,采取走群众路线和从实际出发的方法,带上空白判决书到乡村集市巡回办案。时以童养媳、纳妾、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女方诉讼离婚的案件居多。凡此类案件,只要双方到庭,在判决书上签字,即可判决离婚。1953年后,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持慎重态度,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离婚要经单位同意,中共党员离婚要经单位党组织批准,此制度持续至70年代。
  1982年3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民事审判结束了无诉讼程序的历史。正式实行二审终结制、合议制、辩护制和公开审判等制度,继续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原则和“着重调解”的方针。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及时解决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许家洞镇清泉村2组女青年孙某因未婚先孕,为小孩抚养问题与国营七一一矿职工子弟罗某发生纠纷,女方家出动几十人到男方家闹事,一场纠纷械斗一触即发。
  许家洞人民法庭得知后,即派员赶去劝阻和制止,并当即立案。通过法制教育,耐心疏导,妥善解决小孩的抚养和其他问题,避免了一场群众性的纠纷械斗。对影响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市人民法院主动及时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保护水利设施和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的离婚和子女不赡养父母等案件,在审理中,注意扩大社会效果,弘扬社会主义公德。郴县坳上乡农民男青年杨某与市内女知青何某,1974年结为夫妻,生有一男一女,夫妻恩爱,家庭幸福。
  何于1979年返城,杨携儿带女随何到城定居,夫妻开店经商,艰苦创业,生意兴隆。杨有了钱后,喜新厌旧,嫌弃妻子。从1985年起与其店女帮工长期勾搭,置多年夫妻及儿女于不顾,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审判人员深入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向杨和女帮工宣传法律,终于使杨认识了错误,撤回起诉,一对反目夫妻破镜重圆。
  1980年,由于房屋政策的落实,房属纠纷案件上升,共审结107起,占民事案件数的第三位。1984年,赔偿案件居各类民事案件的第二位,其中以伤害赔偿案件为主。从1985年起,债务纠纷案件直线上升,跃居民事案件的第二位。1989年审理70件,占建院以来的50%。随着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继承权得到保障,公民要求继承财产案件开始出现,并日益增多,从建市至1989年共审结65件。1959~198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88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021件,占82.31%,一直居于首位。
  第三节 经济审判 民国时期,由于林木砍伐和城区工商业逐渐兴起,市境经济案件时有发生。民国14年(1925),复成枕木公司总经理肖振鹏声称奉交通部之令,来郴采办铁路枕木。以“上峰命令”威胁农户陈先勉将山内的杉松伐尽。陈以“持威强伐”为由起诉郴县初级审判厅。该厅派警员前往查封该项杉木。孰料,复成枕木公司总经理诡计多端,换名变成聚成枕木公司。因主体不符,警员未封即返,审判厅久难判决。翌年4月,该公司趁春水大涨,将伐木下河运走,陈则以初审厅拖延不办为由,恳请地方审判厅救济,地方审判厅审而不决,不了了之。民国34年,郴县司法处受理发生在市境的经济纠纷案件11起,其中借贷纠纷案件2起。
  1950~1978年,县、市人民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和经济政策,但县、市人民法院仍未独立开展经济审判业务,而将其列为民事案件。1979年后,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开放搞活政策,经济案件增多。为适应这一形势,1980年9月,市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1月成立林业审判庭,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审判重点审理与商品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等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和林业刑事纠纷案件。1985年8月,郴州农药厂与长沙县潇湘化工厂签订购销10吨价值5.6万元的农药合同。郴州农药厂按合同交货后,潇湘化工厂却以含量低为由拒付货款。经多次交涉无效,郴州农药厂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查证认定,潇湘化工厂收货后未在法定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其单方抽样化验为无效,拒付货款为无理。
  据此,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潇湘化工厂银行存款,经开庭审理,为郴州农药厂追回全部货款。市郊乡骆仙铺村五组村民何某,于1987年4~5月,先后3次到郴江乡三里田村李家湾组和七里洞村邓家组山中盗伐松木61根,计2.25立方米。市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何有期徒刑2年。1987年经济纠纷案件上升,收案244件。翌年,收案508件。至1989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015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329件,购销合同纠纷458件,工程承包合同纠纷34件,加工承揽、财产租赁等案件184件,林业纠纷和林业行政案件10件。共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4039.04万元,维护了经济领域中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经济建设。
  第四节 行政审判
  清末,沿袭御史制,无行政诉讼可言。民国时期,虽制定行政诉讼法典,但郴县城区少理行政诉讼案,即使有民告官,县府和司法部门也搁之不究。民国18年(1929)8月,郴县政府对国民陈善彬以破坏团务为由实行处罚,陈不服而上诉,案件呈至湖南省民政厅厅长曹伯闻处,亦批来批去,不了了之。
  1950~1978年,国家先后颁发的《土地改革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行政诉讼条款,市人民法院也作过一些行政诉讼审理,但行政诉讼仍未建立完整的制度。
  1979年后,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日趋增多。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7年1月,市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专司行政审判。1988年1月30日,公开审理第一件行政诉讼案:郴江乡梨树山村村民宁资英因不服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起诉市国土管理局。公审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厅长李彤兵率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和郴州地区各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到庭观摩,郴州地区各县(市)国土管理局局长也到庭旁听,听众达300余人。宁与市国土管理局局长对簿公堂,平等依法论事。此案原告虽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败诉,市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市国土管理局原处罚决定。但此案的公开审判,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全市传为佳话。1987年12月,郴江乡白鹿洞村五组村民张满贤,因修建苏仙桥房屋被拆迁,在白鹿洞村黄家门口建房一栋。市国土管理局以张拆东建西,非法占地为由,对张处以1672.48元罚款,并令补交手续费117.07元。张不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市国土管理局对张的行政处罚系越权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市国土管理局对张满贤的行政处罚决定。市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不护官方被传为美谈。1987~1989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7起。
  第五节 审判监督
  民国时期,郴县城区无审判监督机构,亦不进行案件复查。1949~1959年,城区的案件复查由郴县人民法院办理。1961年后,市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依据各个时期的政策、法律,先后4次对历史老案进行复查。1961年,复查纠正错案6件。1973~1974年,复查1966~1973年一审刑事案件194件、214人,撤销原判31人,改判20人。
  1978~1982年,又复查1966~1976年的一审刑事案件180件、199人,其中146人宣告无罪,给20人发放冤狱费3383元。平反后,对原有工作单位的,则恢复政治、经济待遇;对无业人员由各基层组织适当安排工作,使蒙受冤屈的人员得以平反昭雪。郴州铁路机务段工人王利夫,在“文化大革命”中书写了七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鸣冤叫屈的标语,1968年7月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通过复查,撤销原判,宣告王无罪,并恢复名誉,恢复工作。1985~1986年,彻底复查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老案,撤销原判111件、118人,其中宣告无罪的107人,发放冤狱费7060元。各个时期遗留的历史老案得到全部纠正,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审判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章 司法行政
  清末、民国期间,郴州市境司法行政事务由知州、县长兼理。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有关事务由县、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1981年1月,成立郴州市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民事调解、律师、公证、管教犯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等项工作。下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
  第一节 法制宣传
  市司法局成立后,对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在干部和市民中进行认真的宣传教育。1983年,为配合公、检、法开展“严打”斗争,利用宣传栏、宣传车、广播、幻灯、宣传资料、图片展览、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和上法制课等工具和形式,宣传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设在人民路中心的《法制宣传栏》刊载一盗锡而判刑的案例,市无线电厂一曹姓青年工人看后,将其盗窃郴州筑路机械厂两锭精锡,价值1000多元的赃物,主动挑到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受到从宽处理。1985年始,开展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全市各级共建立普法领导小组600多个,对干部、市民分期分批举办普法学习班,其中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普法学习班27期,学习者1812人次。全市80多所大、中、小学开设法制课。至1989年,全市普及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教育,参加学习的国家干部达95%,工人85%,学生70%,居民、村民65%。通过普法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意识。1989年底,市司法局对郴州瓷厂、郴州床单厂、市自来水公司等10多个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调查,这些单位近两年中职工遵纪守法,企业依法管理,单位内部未发生过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节 民事调解
  1953年,郴县人民政府制定《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在城区裕后街、文化路、火车站居民委员会进行试点,效果明显。1959年,市人民法院在全市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02个,有调解员1083人。1981年,市人民法院将人民调解工作移交市司法局。经过调整充实,在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和乡镇、村、组及厂矿企业单位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形成三级人民调解网络。1981年,市郊人民公社骆仙铺大队第一生产队因邻近大水洞村村民误摘该队山上的杨梅,组织20多人,身带雷管、炸药、利器等,准备去索赔斗殴。大水洞村村民得悉后严阵以待。骆仙铺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谢石娥闻讯连夜赶到一队进行调解,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1985年,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市司法局会同郴江乡人民政府在三里田村的皂角树、坪上两个村民小组进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模范户的试点。在两个组的99户中,评出光荣户60户、模范户14户,由乡人民政府分别发给《光荣户》、《模范户》红匾以示垂范。1988年,为贯彻“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原则,预防纠纷恶化,市人民政府颁发《郴州市预防纠纷激化奖惩办法》。是年,在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
  1989年,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调解工作,使民事调解工作做在纠纷萌芽之前。至1989年,全市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90个,有调解员2558人,共调处各类纠纷11787起,防止重大恶性案件162起。
  第三节 律师事务
  1956年,郴县人民法院在西街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员6名,次年撤销。1980年,市人民法院配律师1名,指定为被告人出庭辩护。1981年55月,成立市法律顾问处(后改为律师事务所),配员9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接受委托出庭辩护和民事、经济案件代理,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1981年,祁东县锯工黄祥德被指控1976年在郴州地区汽车修配厂承揽锯木板期间,弄虚作假,多报加工数目,虚报冒领金额1182.24元。被告委托律师出庭辩护,经过调查,只认定冒领288.67元。按照法律规定,此案是刑法颁布以前所犯,已超过诉讼时效,应溯及从轻。最后法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1981~1989年,市律师事务所共出庭辩护刑事案件582件,其中改变定性27件,占4.64%;减轻处罚136件,占23.37%;免予刑事处分14件,占2.41%;无罪释放6件,占1.03%。民事代理554件,经济代理253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23.51万元。非诉讼事件36件,代写法律文书1385份,接待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15233人次。律师被聘请担任36个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由于律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外省、外县慕名而来郴聘请者增多。
  第四节 公证
  1951年,郴县人民法院在城区设公证室,配员1名,1958年被撤销。1981年5月,市公证处成立后,配合改革开放,依法开展公证工作。1987年,市第二土石方工程队与双峰县大村建筑工程队联合申请承包一段造价2000多万元的“深(圳)广(州)高速公路施工工程”的公证,发包单位以“中外合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广州第二工程部”名义,要承包方预交15万元的“质保金”。市公证处在承办公证过程中发现有诈,制止了合同的签订,避免承包方15万元的损失。至1989年,市公证处共办理公证489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336件,金额2.4亿余元;民事公证2366件;涉外公证188件。公证处还办理开奖、竞赛、监考、计分等公证事项。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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