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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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05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政策规定
分类号: C923
页数: 2
页码: 82-8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郴州市1957年计划生育政策制定以来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计划生育 郴州市 政策规定

内容

1957年,郴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妇联在城关镇开展节制生育的宣传指导工作。1963年8月,成立郴州镇节制生育委员会,重点在城市开展节制生育工作。12月,镇人民委员会决定,城乡居民施行节育手术一律免费,并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提出以《婚姻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推迟五年为晚婚年龄。1969年8月,成立镇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翌年12月,各公社、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始推行以系统为主的管理体制。1973年5月,在郴州镇计划会议上,首次将人口增长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四五”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自报群评、领导审批的方法将生育指标落实到生育对象。为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每年进行三次全市性计划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着重检查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落实育龄妇女的节育措施情况。1979年5月,市革委制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给予奖励,并加发5%退休金,独生子女每年发给优待金40元,农村则按两个孩子分配住宅基地和自留地。1981年11月,市人民政府为使计划生育工作适应改革形势,把计划生育纳入各级干部的岗位责任制,生产任务与人口计划一起下达,年终视完成情况予以奖罚。农村则对社员实行“双保”合同制,订立生产承包合同,同时订立计划生育合同。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小孩,按两人分配责任田,并在可能情况下优先照顾好田。职工则增加晚婚假和女职工产假。1983年12月,市机构改革中,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改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984年3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提出树立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思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责任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取消评选整体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并规定500人以上单位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千人以上单位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其它单位配备兼职干部。6月,市属各乡镇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和专业服务队,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由以突击为主转为经常性工作为主。1985年4月,实行“计划生育合格证”制度,对各单位晚婚率和计划生育率都达到百分之百的,发给此证。还对城乡流动人员和个体经营户计划生育管理作出规定,凡经商搞副业者须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营业执照”。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黄槐英,任职十三年,在计划生育的管理上探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成为市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参谋,为降低全市人口自然增长速度作出了贡献,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个人,1986年3月光荣出席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市委、市政府为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于1987年7月对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粮食、工商、商业、房管、劳动人事、民政、城管、政法、信访、工会、妇联、共青团、民兵组织等部门规定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1988年4月13日,为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计划生育措施,颁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办理独生子女证、优待与奖励、限制与惩罚、节育措施和手术待遇、部门及专(兼)干职责、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等8个方面作了系统的规定。1989年4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由宣传、计划、农委、公安、民政、人事、卫生、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主要领导14人担任兼职委员。7月,市政府为在开放搞活形势下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作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改计划生育“以条(系统)为主”为“以块(全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主,条块结合,双轨运行”的管理方法,并规定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权力。8月2日,又就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范围、权限和方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连续两年被“否决”的单位领导不提职、不提级,连续三年被“否决”的就地免职。1989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工作人员21人,全市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单位58个,配备专职干部91人,兼职干部7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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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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