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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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0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24.24
页数: 1
页码: 80
摘要: 郴州市人口婚姻记述了1949年-1982年间人口普查未婚、离婚、丧偶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婚姻 郴州市 人口

内容

1949年前,市境的主要婚姻形式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换亲、童养媳、重婚、纳妾等。妇女受封建道德的束缚,只能从一而终,寡妇不能再嫁。据清光绪《郴州直隶州乡土志》记载,清末全城立有24座贞节牌坊,190多名妇女守节。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50年代初,废止重婚纳妾和童养媳,废除包办婚姻和男尊女卑陋习,最低婚龄规定为男20岁,女18岁。婚姻陋习大幅度减少。1964年,提倡晚婚,城镇男28岁,女25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结婚为晚婚。后改为男25岁,女23岁。至1973年,女性晚婚率达76.3%,全市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6.7岁,女23.3岁。70年代后期,晚婚率达97%以上。1980年,国家修订《婚姻法》,调整法定结婚年龄,男为22岁,女为20岁。1982年,女性晚婚率下降为66.2%。随着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1989年全市女性晚婚率达89.71%。1973~1989年,女性晚婚人数共有19938人。
  1982年人口普查,全市15及15岁以上人口为124092人(男68402人,女55690人),占总人口的74.27%,其中未婚37581人(男21948人,女15633人),占同龄人口的30.28%,20岁未婚者2998人,占同龄总人口的94.6%,29岁未婚者仅有270人,占同龄总人口的7.77%。随着年龄的增大,未婚人数在同龄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小,未婚人口中各年龄组均为男性多于女性,终身不婚者极少。有配偶者79897人(男44728人,女35169人),占15及15岁以上人口的64.39%;20岁有配偶者171人,占同龄人口的5.4%;29岁有配偶者3180人,占同龄人口的91.48%;15~28岁有配偶者,女性多于男性,29岁以上则男性多于女性。丧偶5964人(男1325人,女4639人),占15及15岁以上人口的4.81%,50~59岁丧偶者1079人,比40~49岁组多563人,占同龄组人口的4.2%,其中女性丧偶者811人,50岁以上人口丧偶者增长显著,并且女性丧偶者多于男性。离婚650人(男401人,女249人),占15及15岁以上人口的0.52%,30~59岁离婚者占离婚总人数的79.08%,男性多于女性。全市婚姻关系比较稳定。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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