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0月16日泰安区全区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中共泰安历史大事记》
唯一号: 151532020220007206
事件名称: 1953年10月16日泰安区全区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文件路径: 1515/01/object/PDF/151510020220000009/002
起始页: 0129.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53年10月16日
发生地点: 泰安区

事件描述

1953年10月16日,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的决议》。决议指出建国以来,农业生产恢复较快,粮食生产已超过解放前最高水平。但由于城市和工业需要的增大,农民自身消费的增多,特别是粮食自由市场的存在和粮食投机商人的捣乱,1953年粮食供求日益紧张。粮食问题已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关键问题。为此决定实行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粮食管理的政策。11月8日,泰安地委作岀了《关于贯彻中央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和执行山东分局对粮食问题的意见的报告》,认为我区粮食的情况和全国全省一样,市场极度紧张,黑市大增,粮商粮贩投机捣乱,市价高于牌价,有粮户待价惜售,缺粮户惴惴不安。要解决粮食问题,只有实行统购统销的新粮食政策。要坚决完成分局分配给我区2.8亿斤的统购任务。收购对象主要是农村余粮户,特重灾区除囤粮户外可免除统购任务。价格上一般按国家现行牌价收购。在计划供应方面要按照分局指示,要由简到繁,由宽到严,由主粮到杂粮,由小城镇到农村,逐步推行。11月10日,泰安地委为保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实施,特制订了六项纪律,印发各县委在党员干部中传达执行。一、要坚决遵守国家粮食管理的政策法令,不准违犯。二、要把自己的余粮卖给国家,不准与私商进行粮食买卖,不准私自购粮囤积和经营贩运粮食。三、要大公无私积极监督和检举投机粮商粮贩,不准吃请受贿,包庇纵容私商和亲友进行粮食投机。四、要积极动员与组织群众把余粮卖给国家,不准强迫命令,假公济私。五、要严格管制地主反革命分子,不许其造谣破坏,如有发现要随时报告,不得包庇纵容,不得轻信谣言。六、对上述各项任务有功者,予以鼓励表扬,违纪者分别情况予以教育、批评、撤职以至开除党籍。11月15日,粮食计划供应首先在泰安城实行。16日,各县在铁路沿线和县委驻地开始重点试行。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推动了农业的互助合作,一方面推动了对私营粮商的排挤和改造,从而带动对其他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在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是关键的一步。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要核定各户余粮,动员各户交售,同千万农民直接打交道,任务非常繁难。又由于缺乏经验,工作中难免岀现一些偏差或失误。新泰县在粮食统购统销中,由于对上级政策学习不够,没有做好深入宣传动员工作,错误地采取了强迫命令的做法,违背了上级的方针、政策,受到山东分局、华东局的批评。后在华东局、山东分局和泰安地委的指示帮助下很快得到纠正。

知识出处

中共泰安历史大事记

《中共泰安历史大事记》

出版者:中共党史出版社

《中共泰安历史大事记》第一卷起自1925年8月泰安有共产党员的活动,止于1949年9月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最后胜利,主要记述了泰安中共组织及其领导的政权、武装力量、群众团体在革命斗争中的大事、要事。 《大事记》由概述和大事条目组成。使读者在了解历史梗概和党史脉络的基础上,阅读研究大事记。由于泰安地区建国前后党史情况截然不同,故一、二两卷在编排方法上有较大区别。第一卷,由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建有两个地委(泰山、泰西),分属山东、冀鲁豫两大战略区,抗战后半期一度(四年多)形成三个地委,历史和区划情况复杂,且在过去的工作中已各成体系地编写出三个党史大事记,即《中共泰山区党史大事记》、

阅读

相关地名

泰安区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