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泰山区“肃托”错案发生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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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中共泰安历史大事记》
唯一号: 151532020220006603
事件名称: 1940年泰山区“肃托”错案发生
文件路径: 1515/01/object/PDF/151510020220000009/001
起始页: 0159.pdf
事件类型: 军事事件
起始时间: 1940年8月
结束时间: 1940年8月
发生地点: 泰山区

事件描述

由于康生主持的中央社会部对锄奸、“肃托①”工作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各地错案时有发生。泰山地委社会部②片面强调特殊性,未将锄奸工作置于党委集体领导之下,个别人说了算,工作神秘化,主要负责人工作作风严重不纯,轻率武断,捕风捉影,主观臆造所谓“托派”组织,酿成一起严重的肃托错案。首先是有的同志反映刁芙萃③之兄在美国,疑其为“托派”,即布置对刁侦察。时莱芜鲁西区委宣传委员陈峰酒后曾有发动群众“抢麦子”(抢收地主的麦子)之语,即认为系受刁指使,意在“破坏统战”,乃于本月首先将陈逮捕,由于大搞刑讯诱供指供,轻易相信口供,臆造出一个错误的结论,认为“托派”在泰山区从地委起自上而下有一整套组织。首批逮捕了刁芙萃、彭子芳①、王墨林②李乃夫③等19人。在敌九一八“扫荡”时,借口情况紧急,在莱芜牛头河沙滩全部处决(王墨林、刁芙萃、彭子芳三人除外。王、刁二人因看守人员逃跑,在反“扫荡”中被敌俘去;彭被送往山东分局社会部后被处死)。鲁中区党委社会部长朱玉干对泰山区“锄奸”“肃托”工作多次予以表扬,更加助长了错误的发展,使错案愈演愈烈,大批干部无辜受牵连被错捕错杀。社会部在党内布置互相侦察监视,致使草木皆兵,人人自危,有的干部因怕被牵连而脱离抗日队伍。在群众中也造成极恶劣的影响,使根据地建设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后虽经分局及鲁中区党委多次指示各地注意“肃托”中存在错误,要求对过去破获之案件进行审查,但泰山区仍未予应有的警惕和纠止。在此期间,地委组织部长蒋方宇、专员赵笃生等锄奸委员会成员虽时有怀疑,并保护了部分干部,但未能有效制止错案蔓延,最后竟发展至对蒋方宇也布置侦察。1942年2月,莱芜县公安局又轻信坏分子陈殿文的诬陷材料,逮捕香山区及泰北县祝山区干部、党员、群众共100余人,错杀香山区区长郭子彬、农救会长王子周和祝山区区长魏广函等人,再次酿成“泰莱边错案”;2月8日,泰山区、莱芜县公安局按挟嫌报复的坏分子李友恩提供的所谓“托匪”名单,逮捕雪野区群众近20人,又制造了“学山错案”。此时,分局在审查泰山区送交分局处理的博山县县长翟翕武、各救会会长谢伯望等八人所谓“奸细”一案中,发现问题,又派高明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泰山区“肃托”纯属错案。分局、区党委迅即指示泰山地委纠正错误,公开平反。2月下旬,专署在泰莱边焉家庄和雪野区小酉坡村分别召开较大规模的平反大会,赵笃生代表地委、专署作了检讨,承担了责任,当众宣布地委处理意见,被错杀的160余人①追认烈士,被错捕和受牵连的同志一律平反,撤销直接责任者吕剑光公安局长职务,并当场处决了捏造诬陷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陈殿文、李友恩。4月5日,分局作出《关于泰山区锄奸错误的决定》,指岀“泰山区在锄奸路线上一贯地存在着严重的政治错误”,决定对错误直接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泰山地委负有政治领导责任,给予鲁中区党委和泰山地委以严重警告集体处分。对被冤杀的同志在党内公布其冤屈,按烈士待遇,对其家属应一律抚恤优待,对被冤捕而释放的一律宣布无罪,恢复工作,是党员的恢复党籍。泰山区“肃托”错案的纠正,进一步提高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由于战争环境等原因,错案纠正中仍遗留部分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一些老同志的积极反映要求下才逐步得到彻底解决。 继发生湖西“肃托”错案(1939年)之后,泰山区又发生如此重大的错案,暴露岀泰山区党组织尤其是党的负责干部在党的力量大发展之后,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等方面存在着与斗争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弱点,其教训是极其沉痛的。

知识出处

中共泰安历史大事记

《中共泰安历史大事记》

出版者:中共党史出版社

《中共泰安历史大事记》第一卷起自1925年8月泰安有共产党员的活动,止于1949年9月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最后胜利,主要记述了泰安中共组织及其领导的政权、武装力量、群众团体在革命斗争中的大事、要事。 《大事记》由概述和大事条目组成。使读者在了解历史梗概和党史脉络的基础上,阅读研究大事记。由于泰安地区建国前后党史情况截然不同,故一、二两卷在编排方法上有较大区别。第一卷,由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建有两个地委(泰山、泰西),分属山东、冀鲁豫两大战略区,抗战后半期一度(四年多)形成三个地委,历史和区划情况复杂,且在过去的工作中已各成体系地编写出三个党史大事记,即《中共泰山区党史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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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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