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事审判
审判1988~2002年,持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不间断地开展审案活动。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259件,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5784人。其中,故意杀人案76件、过失杀人案16件、故意伤害案862件、过失伤害案13件、强奸案195件、非法拘禁案93件、绑架案27件、盗窃案1249件、抢劫案418件、抢夺案67件、诈骗案159件、敲诈勒索案121件、贪污案46件、贿赂案284件、挪用公款案104件。1988年,审结案件最少,192件,判处罪犯310名。2001年,审结案件320件,判处犯罪分子518名,审结案件数及判处罪犯数均创历史最高记录。
公判会1988~2002年,每年召开公开宣判大会2~3次,在春节、国庆节或“五•一”之前召开。2001年,召开公判会共5次,为最多年份,判处犯罪分子46人,最多的一次公判会宣判犯罪分子17名。1995年8月29日,在王庄镇宋庄村召开公判会,辛x犯虐待公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7月13日,审结肥城首例单位犯罪案件,汶阳镇许楼村许xx蒸馒头时发生锅炉爆炸,许xx、姜xx被炸伤,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判处锅炉厂厂长徐x x有期徒刑5年。
2001一2002年,实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案件,共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方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88件,案均审理期限18.5天。第二节经济审判
案件审判1988一2001年,共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8988件,标的额8.6亿元。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8726件,借(贷)款合同纠纷案4318件。1988年,全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19件。之后,审结案件大幅上升。1993年,审结2180件。2001年,审结3101件。2002年,经济审判归入民事审判。
依法清债1989年6月,县委批转法院《关于依法清债工作的意见》,全县开展依法清债工作,为金融部门收贷,为厂矿企业清理回收欠款。至9月,共收回欠款2000多万元。1990年,成立肥城县依法清债领导小组,各乡镇、企业相继成立领导小组,从县直机关、乡镇机关和企业中抽调3589名干部组成清债队伍,其中法院抽调审判人员22人,组成5个巡回法庭。至年底,清回债款7600万元。1991年,组成依法清债工作团,奔赴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的30多个地市县60多家企业,共清回债款324.4万元。至1997年,共为企业清回债款6.6亿元。
依法破产1994年4月,受理市工业用呢厂破产案。至2002年,共办理破产案件43件,43家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中有15家企业改制重组。1998年8月,市酒厂被依法宣告破产后,重组改制为肥城康王酒业公司,由傲饰集团兼并。2002年,市焦化厂被依法宣告破产后,被石横特钢公司兼并。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88一2002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9438件。其中,借款纠纷案22288件,承包合同纠纷案6546件,非财产纠纷案8900件(含婚姻家庭纠纷案6524件)。2002年,结案7056件,为结案最多年份。1988年,民事审判推行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举证为主、庭审调查为主、合议庭研究案件为主的 “一公开、三为主”的审判方式。1989年,在新城、石横、安驾庄、边院4处法庭推行庭审方式改革试点,突出当事人举证责任,发挥合议庭职能,改变久调不决现象,当年结案率提高18%,办案时限案均缩短9.8天。1992年,在民事审判中推广。1994~1998年,突岀当庭举证、质证,提倡当庭宣判。至2001年,实行民事案件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指定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证据交换不超过2次。推行民事案件调解制度,当事人各方愿意和解的案件、传统类型案件、非财产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认为调解结案社会效果更好的案件必须调解结案,经多次调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仍坚持判决结案的案件、经多次调解仍达不成调解意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意见差距悬殊的案件、达成调解后又反悔的案件、临近审限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为达非法目的而请求调解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设置障碍干扰调解的案件、法律规定应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必须判决结案,民事案件结案率达76.6%。2002年,实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即收即审、即审即结改革,案均办案时限缩短12.6天。2000年5月,审结王x精神损害赔偿案。王x在酒店举行结婚宴会时,酒店在提供服务时不慎造成婚宴上拍照胶卷丢失。王x将酒店诉至法庭,经法庭审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赔偿费2200元。
第四节行政审判与执行行政审判1989年,开展《行政诉讼法》实施试点工作,全县设立6个宣传站,出动宣传车28辆(次),发放《行政诉讼法》材料1.2万份,举办电视讲座、发表电视讲话6次,播放《行政诉讼法》电视教育片23集,为行政机关、企业单位举办讲座86场(次)。1991年10月,实施《行政诉讼法》。至1992年,共收理行政诉讼案件12件,全部审结。其中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理结论的8件,判决撤销行政处理结论的1件,自行撤诉3件。之后,行政诉讼案逐渐增多。至2002年,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826件,执结非行政诉讼案件855件。1999年,审理调解国家庄煤矿20名高中毕业生诉粮食局案,20名学生全部撤诉,粮食局为其办理粮油转移手续。2000~2002年,审结市区附近村民干扰城区规划,阻碍市区外扩案279件,执结非行政诉讼案件469件。
民事执行1992年,全市集中时间、警力、物力,分南、北、西三大片,开展执行大会战。共执结案件870件,执行标的额284万元。1996年,实行审判员自审自执办法,履行执行义务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分期执行办法。1999年,实行审执分离,审案的不执行、执行的不审案。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权利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执行庭申请执行。8月,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解决“执行难”措施,在媒体上暴光4起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典型案件。同年,执行案件2171件。2000年,实行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执行判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三权分离”,推行开庭执行、执行举证、委托执行等做法,全年执行案件2759件。2001年9月,成立执行局。2002年6月,实施“零点行动”,执行一批“硬骨头”案件。其中6月18~20日夜晚突击执结案件14件,司法拘留9人。至年底,共执结案件1899件,司法拘留40人,依法判刑3人。1988-2002年,共执结案件23650件,占审结案件的28.8%。执结标的额6.8亿元。其中,接受外地委托执行566件,执结标的额3456万元,委托异地或派人到异地执行8868件,执结标的额3.6亿元。
第五节信访立案及审判监督
信访1999年12月,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一次接待群众来访,解决或承诺限时解决疑难案件。至2002年,共公开接访36次,解决疑难案件317件。1988~2002年,共接待人民来访5766件,处理人民来信1826件,处理上级法院及肥城市党委、人大要结果的案件162件。
立案1988年,案件立案由各业务庭办理。1989年,设立告申庭,负责办理案件立案工作。1999年3月,改设立案庭,案件(含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统一送达、统一排期开庭、统一在审限内结案“五统一”。2000年,细化审判操作规程,立案和送达诉状副本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通知》。2001年,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企业,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照顾。2002年,实行立案条件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排期开庭公开和便民利民活动,立案大厅设立便民桌、便民箱。对老年人、残疾人实行热线上门立案。全年共立案9567件,其中刑事自诉案件289件、各类民事案件7127件,行政案件116件,再审案件36件, 执行案件1999件。
审判监督1988年,再审案件由有关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理。1989年,告申庭负责审理再审案件。1999年3月,设立审判监督庭,专司审判监督之责。1988~2002年,共发生再审案件235件,其中当事人申诉112件,院长发现提起再审15件,检察机关抗诉108件;改判54件,改判率23%,维持原判148件,申诉人撤诉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