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人口很少,无专门管理用工的机构。手工匠人、工人、艺徒与雇主为雇 佣关系。民国政府雇员和教师与用人单位一般是聘用关系。民国初期,县署吏员除旧班房人员 外,还有管狱员、警佐。知县改称县知事,由省委派。1912〜1927年历任县知事均为外籍人,大 多为清代有功名者,也有新学堂岀身者。寻据省议会决定,旧班房一律裁撤,县署设总务、民政、 财务、司法4科,各科有科长1人、科员1人或数人,属员有录事、司法巡警等。
1928-1937年间,国民党政府县长为外籍人。民政、财政、教育等局局长由省委派,科长由 局长自带。县长对局长有领导监督权,无撤换权。民国建立后,到抗日战争前,科长都是绍兴师 爷,县署、县政府一般职员多数为当地人, 1938-1948年间的11任县长大多数为外籍人。沦陷 时期,流亡的国民党县政府所属雇员,由县长直接招聘,有科长、录事、办事员,数量很小。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形成了一支人民政权领导下的干部队伍,其成员大多数为农民 岀身,文化程度较低。建国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机构大量增加,干部人数增长较快。1950 年全县有干部341人,到1984年全市有干部(不包括选聘、离退休者)12405人。主要分布在 市、乡镇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全民、集体企业单位。
建国初,设专门机构管理社会劳动力。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大部分公私合营职工转为全 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大跃进”中盲目大量招工,造成负面影响。60年代正式建立社会招工制 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就业范围扩大,出现新的用工就业方式,人员流动难的问题有 所改变。
建国后,党和政府关心干部工人的工作和生活,逐步建立了退离休、公费医疗、劳动保护等 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干部,大致包括爱国知识 分子、原国民党政府下级官员、抗日军队转地 方工作的干部、工农群众中的进步分子。解放
战争时期,干部数量增多,大多数是农民出 身。1948年,为适应形势需要,按照“上级调 一批、准备一批,调一个、补一个”的精神,提 拔干部253名。
建国后,干部人数增加较快。1950年,全 县有干部341人。1951年10月,全县有干部462
617人。1954年,全县干部减至536人。1958 年,全县有干部1770人。1959年,全市有干 部4479人,其中市机关1065人。1965年,全 县有干部3347人,其中县机关干部557人。 1977年,全县有干部7724人,其中县机关 816人。1978年后,由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军队干部转业、落实政策复工复职、引进人 才、社会招收、“以工代干”转干等原因,干部 数量增加较快。1984年,全市有干部12405 人(不包括选聘284人、离休干部1236人、退 休干部1909人)。在职干部中,市直机关939 人;办事处乡镇机关1091人;全民事业单位 干部7379人;全民企业单位干部2134人;集 体企业单位干部862人。各类技术干部6237 人,其中工程技术干部482人;农林水技术干 部302人;卫生技术干部595人;中小学教师 4400人;其他458人。
建国初期,干部文化程度普遍较低。50 年代,仅有少量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来县,从工 农中选拔干部仍为主要的干部来源。到60年 代,干部队伍文化程度偏低的状况无大改善。
1973年,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干部共有 7561人,其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698人、 高中程度的2536人、初中程度的2383人、小 学程度的1944人;年龄25岁以下的154人, 26~35岁的2067人,36〜45岁的3462人, 46岁以上的1878人。
1984年,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干部共 有11543人,其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1651 人、中专程度的4179人、高中程度的1659 人、初中以下程度的4054人;年龄25岁以下 的1510人,26〜35岁的2646人,36〜45岁 的3747人,46岁以上的3640人(其中61岁 以上的115人)。
第二节干部来源
社会招收建国后,开始有计划地录用
干部。至1952年,共录用农民干部321人; 200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1953〜1958年,录 用307名不脱产农村干部为国家干部。“社 教”运动中选调一批工分加补贴干部充实公 社机关。1966年,54名农村“服役制”干部录 用为国家干部。1971-1973年,吸收114名 农民为公社脱产干部。1980年后,不再从一 般工人、农民中录用干部。1980〜1982年,招 收待业青年和往届高中毕业生167人和有中 专学历的26名工人转干,还录用外语、科技 人员80人,民警转干104人。1983年,开始 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原任用的“以工代 干”人员进行整顿,1984年结束, 1686人转 干。1984年,从有“电大”等“五大”和中专学 历的工人中选拔14人转为干部,从城镇高中 毕业生中录用7人为银行、财税干部,并以合 同制形式招聘乡镇干部284名。1975-1985 年初233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
毕业生分配建国后,开始接受大中专 毕业生。至1964年,全县共有大中专学历的 干部1098人(其中大专189人、中专909人, 大部分为教师)。1965-1977年,接受毕业生 1215人,平均每年93人。1978〜1984年接收 1947人,平均每年278人。1964年前,毕业 生大部分分配到文教卫生、农林水系统(文教 787人、卫生89人、农林水161人)。1976年 后,毕业生分配注重专业对口,面向基层。 1977年,接收166名毕业生,机关仅留用4 名,其余分配到基层。1981年,接收大中专毕 业生305人,其中,分配到文教系统的169 人、卫生系统的43人。1982年,接收大中专 毕业生408人,其中分配到文教系统的267 人、卫生系统的53人。
军转干部安置1949年10月1日,开 始接受军队转业干部。至1959年共接受8批 237人,主要充实县委、县政府、政法、工业、 财贸、农林水、文教等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 1960〜1963年共接受109名,大多数安排到第二十二编劳动人事
463
供销、商业、粮食、银行担任领导职务。1964〜 1968年共接受302名,绝大部分到县直机关 和厂矿企业担任领导职务。1969-1975年, 接受的军转人员都按复员安置,1980年,为 其中251名干部恢复身份和工资级别。1976 〜1984年共接受7批1016人,其中营、团职 干部303人,团职干部大多分配在县机关任 职,营职以下干部分配到办事处、乡镇机关和 工商、农林水、文教、财贸等企事业单位。到 1984年共接受军转干部4260人。
第三节干部管理
分级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建国初期,由县委组织 部和县政府民政科分别管理。1953年3月设 人事科,管理政府系统的一般干部。县委各正 副书记、委员,各部委(工、农、青、妇)正副部 长、书记、主任,县政府正、副县长,公安局正、 副局长,县联社正、副主任由华东局山东分局 主管、地委兼管。县委、县纪委秘书及组、宣干 事,区委正副书记、委员,县府秘书,各科局 正、副科局长,公安局秘书、股长,法院、检察 院、监察委员会正副院长、检察长,县农场、苗 圃负责人,县银行正副行长、主任由地委管 理。
1965年,县人委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 正科长(股长)以上干部,公社党委副书记、副 社长、秘书、组、宣、监察委员,群团正、副书 记、主任,公社供销社、粮管所、农林站、医院 正、副主任、所长、站长、院长由县委管理。县 人委机关科员、副科长(股长)以下干部,由县 人委党组管理。公社行政助理员、文书、会计、 管区文书,由人事监察局管理。管区组、宣委 员、大队书记、大队长、民兵营长,由公社协助 县委管理。
1966-1975年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委人 事监察局取消,干部管理混乱。
1975年9月恢复县委组织部。1976年3 月建立人事局,干部管理恢复正常。
1976年,县委管理的干部有县革委委 员、县委各部委办副职,党校正、副职,各委、 办、局、法院、公安局、银行、公社的正、副职, 县直系统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县直各党委成 员,泰安师范、二中、泰山中学正副书记、主 任,公安局、法院领导小组成员,公社党委成 员、常委、副主任。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有县委 机关各部委办干事,公安政法机关的正、副股 长,公安派岀所正、副所长,法院正、副庭长、 审判员,各局、社的正、副科股长,县直厂、矿 企事业单位(包括小学)总支、支部副书记、革 委正、副主任,公社党委秘书、组宣委员、贫、 青、妇及专职公安干部,管区总支正、副书记、 主任,知青带队干部及生产大队支部正、副 职,社直单位正、副职。人事局管理的干部有 县直机关一般干部、县直所属厂矿企事业单 位的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公社革委机关 (包括管区)的行政及事业干部。中小学教师 调动,由人事局、教育局共同办理。
1984年,党委管理干部权限下放,对党 政机关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市 委管理的干部是市直各部委办局二级单位副 局级以上干部(含这些单位的总工程师、总会 计师、总经济师),设党委的正副职、纪检书 记,部、局级单位的巡视员、调研员,市人大、 政府、政协党组成员,市纪检委书记、常委,泰 安一中、泰安二中、泰山中学、泰山林场正副 职、工会主席,各办事处及各乡镇党、政、经部 门正副职及专职纪检委员。组织部代市委审 批的干部有市直机关股级干部、设党委的党 委成员、纪检副书记、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二级单位的副职,除上述干部外的其 他干部一律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和任免, 并报人事局备案。市直各厂矿、院校、站、所、 公司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党政 正职,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副职自行任464
第二十二编劳动人事
免。
1984年11月24日始,除国家机关外, 干部不出系统的调整,由本系统主管机关自 行审批办理,不再报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1977年全国科学 大会以后,组织、人事部门开始对用非所学的 专业技术干部进行对口调整。当年把43名大 中专毕业生调整到科技岗位,25名工人身份 的毕业生转为科技干部,20名部队转业科技 人员专业对口。
1977〜1979年,对科技干部在历次政治 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和冤假案进行复议,改正 错划右派14人、冤假错案11起,复工复职 86人,迁回家属14人,对已病故的77人,补 发丧葬费和抚恤金。解决81名夫妻分居问题 和部分科技骨干家属农转非,为42名科技干 部调整住房,2名副主任医师配备助手,并对 科技干部进行综合管理,专门设立档案。1984 年7月,成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引进科技 干部16人,对6337名科技人员建卡管理,对 481名在外地工作的泰安籍科技干部做调查 登记,为18名干部的家属农业户口办理农转 非,为30多名在基层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 浮动一级工资,为2187名科技人员进行体 检,查岀生病者864人,并建立病历档案。
干部教育1954年冬,县委成立县学, 举办4期,共培训干部1888人次。1955年, 抽调县区级干部16名到省委党校学习,业务 部门抽调55人到华东局、省、地党校学习,82 名干部到地委党校集训。是年春,县学改称党
训班,举办4期,培训建党对象339名、乡支 部委员166名、办社骨干积极分子1383名, 抽调32名干部到文化讲习学校离职学习。 1962年,145名干部进专区干校学习。1964 年,34名年轻干部进党校学习,153名干部进 干校学习。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校停办。1971年8 月恢复县委党校。至1978年底,共举办培训 班43期,培训10331人次。中共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共举办培训班44期,培训5801人 次。
1980年始,部分干部参加电视大学、函 授、刊授大学学习。至1984年,共有68人参 加学习,还有18人参加中专班学习,100人 参加高中补习班学习。
干部监察 始于1957年,由人事科兼 管。在“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中干部处理 工作岀现偏差。:1962年,人事科改为人事监 察局,全市18个公社和763个大队均建立监 察组织,选出9376名监察委员,处理43起干 部违纪违法案件。1963年,共受理惩戒、控 诉、申诉案件47起。1965年,配合“四清”运 动处理案件269件,在处理上岀现一些偏差。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干部监察机构。1981 年,人事局处理违纪案件涉及13人。1982年 颁布《泰安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 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人事局受理 违纪案件17起,处理16人。1984年,经人事 局直接受理的案件12起,处理12人。第二十二编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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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 动
第一节劳动就业
一、就业状况
民国期间,劳动者须自找门路谋生,受雇 者去留主要由雇主决定。泰城的粮食、百货、 杂货、棉布、中西药、酱菜、编织、红白炉、五 金、文具、盐业、蔬菜等行业大都有雇佣工。 1934年,泰城的几家机器工厂雇佣工人111 人,艺徒21人,童工55人。艺徒年龄一般在 12〜20岁之间,须“中人”担保订立契约,习 艺期为3年,只管伙食不发工资,不得中途退 约,否则需赔偿损失。童工年龄一般在10〜 16岁之间,进厂时订立养成期“合同”,交纳 保证金。养成期满,须为厂家服务数年,一般 为3年,只拿最低工资,中途不得离厂,否则 要追回养成期的一切费用。
建国后,1952年12月专署成立“建筑业 劳动者调配所",兼管泰安县建筑工人的招用 和调配工作。同年底,专署成立劳动科,兼管 泰安县劳动力调配与管理工作。1955年,全 县有百货、烟酒、饮食、鱼肉、缝纫等行业638 家、职工1679人,国营酒厂1家、职工67人, 国营酿造厂1家、职工26人。1956年,县设 劳动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大部分公私合 营职工成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1958年 “大跃进”中盲目招工,职工人数激增。经过 60年代初的调整,1965年全民职工降到890 人,集体职工1288人。70年代前半期,“五 小”企业有所发展,职工人数又有增加。1978 年末,全民职工由上年的17165人增至 21337人。1984年末,全民职工25966人,集 体职工24705人。
二、就业途径
就业职工的主要来源是社会青年。主要 就业途径为社会招工(招工制度始于1960 年,劳动部门根据上级计划招收城镇街道公 社大队16〜25岁未婚青年)、过渡就业、临时 工转正(包括亦工亦农)、知青安置、补充自然 减员。此外,还有安置复退军人、落实政策复 工复职,但人数较少。就业方向为全民、集体 企业单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岀现多 种生产经营形式,劳动就业范围逐渐扩大,岀 现“自谋职业,招工和兴办集体企业”三结合 的就业方式。
社会吸收1949-1958年招收了一部 分职工,包括闲散知识分子、百工艺匠、有一 定专长人员、烈军属子女、转业复退军人。
过渡就业1955年,在“三大”改造中, 泰城1066户私营工商户中的1776人参加公 私合营,农村各类业户的2230人在当地政府 和供销社领导下经商。1956年上半年,批准 泰城40个工商户(89人)为国营商店职工, 307个工商户(774人)为公私合营户,27个 为代售户,82个工商户(92人)为合作商店, 农村工商户752人吸收到供销社。
临时工转正建国初,主要从农村招收 临时工。至1960年,全市共招收5072名临时 工,其中1108人转正。1963年,转正300名 临时工后,开始控制农村招工。1965年始实 行亦工亦农制度。至1971年共有4800名临 时、合同工转正。1975〜1979年共招用亦工 亦农人员2265人。1977年后,开始清退、压 缩临时工、合同工。
补充自然减员1978年开始,招收退休 工人符合条件的一名子女。至1984年,共招466
第二十二编劳动人事
收4915人(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全民职工 3413人、集体职工1502人。
“知青”安置1964年始动员城镇“知识 青年”上山下乡。同年9月,首批“知青”110 人,到崅峪公社插队落户。1968年后,历年都 有数量不等的“知青”下乡落户。1973年后, 每年动员千余“知青”下乡。1974年,连同接 受外地(济南市较多)集体下乡和全国分散回 乡的知青2408人。截止1978年末,全县下乡 “知青”共计9000余人。分布在18个公社 161个“知青”点上。1979年,停止动员“知 青”下乡。
1970年开始,部分“知青”被招工录用。 1979年,开始安置“知青”回城就业。1980年 底,安置1972年底以前下乡的258名“知青” 回城就业。至1981年底,除有特殊情况的3 名“知青”外,历年下乡的9362名“知青”全部 安置完毕。
待业青年安置1979年9月,成立县劳 动服务公司。次年建冷饮厂,安置待业青年。 公司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举办专业、 业余训练班,轮训待业青年,并设立服务网 点。至1984年,共建服务网点520个,累计安 置待业青年17623人(其中10142人已正式 就业),总经营额8495. 04万元,向国家交纳 税金133. 98万元。
第二节劳动保护
1952年,县工会负责劳保工作,发动职 工开展安全卫生检查,改善劳动条件。1954 年,厂矿普遍购置和增设安全设备,新工人进 厂,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1956年,县劳动局
大”规程和《妇女保护条例》,对女工实行“四 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大跃 进”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人伤亡事故不断岀 现。1959年,全市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查出 5987条不安全因素,增设各种安全设备3742 件,恢复、修改各种规章制度2366条。
1960年,各厂矿企业建防暑降温委员会 28个、领导小组29个,对高温作业的1658 名工人进行体检,改善其工作条件,提供防暑 药物和清凉饮料;对从事野外作业的职工提 供防暑防寒用品。
1963年,县劳动局、防疫站等单位对崅 峪石英厂等9家厂矿进行防毒、防尘检查,对 接触有害工种的115名工人按时发放保健食 品,定期体检并建档建卡,对患职业病的工人 调换工种,住院治疗。
1970年,驻泰较大厂矿企业设安全科, 专门负责劳保工作。
1978年后,工业发展速度加快。1980年, 对全市锅炉进行普查,市属企业83台蒸气锅 炉有41台登记建档发证,并建立健全各项岗 位责任制。劳动局主持举办两期培训班,培训 锅炉工220人,同时还协助轻工等系统举办 4期培训班,共培训锅炉工452人。县有关单 位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检査,规定新装锅 炉压力容器,必须由专业安装队安装,检查合 格方准使用。1982年底,全市177台锅炉经 鉴定合格登记发证的151台,占85%。由于 新职工新设备增加,安全教育和措施跟不上, 1979-1984年,历年都有数起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数十万元不等。 1979年县造纸厂麦草点、1982年市制革厂车 间发生重大火灾,共造成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配专职人员负责劳保工作,全面执行劳保“三第二十二编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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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资待遇
第一节工资
清末到民国时期,手工业、商业等行业职 工工资多为月薪和年薪,手艺人和季节性工 人多为日薪。仁德面粉公司工人每日劳动达 16小时,月薪3~4元。商店、作坊的掌柜(经 理)月薪4〜5元,一般伙计3〜4元。徒工习 艺期间,过年拜财神,给少许“压岁钱”。据《重 修泰安县志》记载,1909年(宣统元年)木工、 石工、泥工的日薪均为铜钱140文,到1926 年均为1000文;1909年女工年薪5000文, 1926年为7000文。
民国初,县公署内全部官员薪俸月支 1118元。泰安县为一等县,县长月薪300元, 科长80元,科员以下30〜40元,警长30元, 警目8元,警察7元,夫役6元。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政权干部吃饭靠地 方供给,服装等生活用品自理。1940年下半 年,每人每月供给津贴2〜4元。随着形势好 转,供给项目逐渐增多。到1949年,一般工作 人员的供给标准为每人每日1.5市斤小米、1 市斤青菜、3钱油、3钱盐,每月1市斤猪肉、 0-25斤黄烟,后又增加节日、保健、医药补助 费等。供给制伙食实行分灶吃饭。
建国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实行供 给制,平均每人全年费用650公斤左右小米。 1951年,供给制实行“小包干”,由供给实物 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实物发给单位,津贴 发给个人,服装费另发。1952年,在国家机关 和国营企业中,统一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 单位的工资制和小包干供给制,按职务评定 等级,按华东局统一全区工分值(每个工分值 含粮食0. 8市斤、白细布0.2尺、植物油
0. 05市斤、食盐0.2市斤、煤2市斤)计算, 全县评出14级2人、15级3人、16级1人、 17级9人、18级31人、19级39人、20级29 人、21级51人、22级54人、23级121人、24 级 172 人、25 级 104 人、26 级 134 人。1954 年,全县617名机关干部中的37.2%改为工 资制。
1956年,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工交企业 工人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全部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实行货币工 资制。981名机关干部参加工资改革,月平均 工资由46.07元,增加到49. 99元,人均月增 3. 92 元。
1957年,对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以调整为 主的工资改革,20个行业(供销社除外)的 726名职工,月平均工资由28.3元增加到 31. 29 元。
1958年,部分企业实行合同工资制,分 日工资、月工资、计件工资。
1959年下半年,工交、商业、农林水等行 业调整工资。工交企业工人升级面不超过 30%,职员不超过10%;商业、农林水等部门 工人升级面不超过工人总数的5%;文教卫 生部门升级面3%。全市91名机关干部升 级。1962年,市属全民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 618. 8万元。
1963年,机关工作人员和全民企业调 资:机关升级面为45%,升级819人;工业 37%,金融、农业45%,财贸43%,教育 35%,教育行政40%,职工升级3606人,月 增工资额14515元;定级的251人,套级的 462人,调整的29人,统一工资标准的6295 人。调整前人均月工资41.3元,调资后月均 增工资2. 86元。468
第二十二编劳动人事
1971年,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 作人员进行低工资调整,升级585人,月增工 资额3784元。
1972年,部分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及公社级医院、广播站、兽医站、拖拉 机站、县下放给公社管理的工业单位的固定 职工调资。
1977年9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年限工资调整,全民干部职工9382人升级, 升级面57%,月增工资额47023. 98元;集体 职工6458人升级,升级面63. 85%,月增工 资额34961. 85元。
1979年,4211名干部升级,占干部总数 的 48%。
1980年,县以上集体单位进行年限调 资,升级4800人。
1981年10月,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 务、体育工作者调资。帮育系统升一级的 3612人,升两级的1168人,月增工资额 31328. 7元;卫生系统职工升级2045人,月 增工资额29989. 3元;体育系统升级6人,月 增工资额52元。
198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科研、文 教、卫生系统部分人员普升一级工资,生产、 科研、教育系统的中年知识分子升两级。全民 单位职工升级4852人,其中升两级的298 人,月增工资额34451.37元;集体单位职工 升级439人,月增工资额2848. 2元。同年建 筑业取消二级工。
1983年,企业职工进行调资,办法是同 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果挂钩,浮动升级。 全民企业职工升级7886人(其中86人升两 级),月增工资额47715.4元;集体企业职工 升级8386人,月增工资额56578元。
1984年,全市执行简化归并工资标准的 职工共17432人,其中全民企业职工6817 人,月增工资额38574元;集体企业职工 10615人,月增工资额69546元。同时,对规
定范围内企业行政干部和技术员增加月标准 工资10%的补贴。全市享受补贴的5337人, 其中全民4986人,月增工资额14778元;集 体351人,月增工资额1859元;对在集体企 业和国营小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 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984年全市工资总额全民单位为2173. 9万 元,集体单位为1633.2万元。
第二节奖金
1950年始,部分企业对超产的职工,给 予少量实物奖励。1952年,全县各企业普遍 实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办法,其中有定额超产 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和 企业领导奖、管理人员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 奖。由于奖励条件与管理和生产联系密切,起 到了积极作用。“大跃进”中奖金被取消。1961 年,奖金制度有所恢复,在“四清”和“文化大 革命"中再度取消。“文化大革命”后期,奖金 作为附加工资发放。
1979年以后,企业恢复奖励制度,种类 有所增加,标准各单位自定。工业、建筑、交通 系统有计划超额完成奖、全优工程奖、燃料和 原料节约奖。商业系统有利润超额提成奖。农 场有盈亏包干提成奖。行政事业单位也建立 增收节支奖和岗位津贴,每人每月5元,后增 至7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内 部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 内,灵活掌握奖金发放形式和数额。
第三节其他待遇
一、干部待遇
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公费医疗、 福利、建房补助、抚恤遗属等福利待遇。年资、第二十二编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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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不同的干部,享受待遇有政策规定的差 别。
退休离休1957年,开始办理干部退 职、退休手续。至1964年,共有退职干部428 人(多系1958年转干的小乡干部),退休干部 97人,外地转来退休干部57人。1965年7 月,成立“县退休职工委员会”,统一对退休职 工的领导。1972年9月,成立老干部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1976年改为退休干部办公室, 管理退休干部工作。1978年6月,6名退休干 部改离休,16名退职干部改退休,331人提高 退休标准。至1979年,共有退、离休干部 1134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66人、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428人、建国后入伍的 540人。1982年,开始办理干部离休手续。 1984年,退休干部办公室改为老干部局,离、 退休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各科局、办事处都配 备有专职管理干部。1984年底,全市共有离 休干部1236人、退休干部1909人。
福利国家机关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 位干部享受福利待遇基本相同,岗位不同有 差别。
1952年11月正式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患者按规定到医院就诊,由所在单位报销药 费。事、病、产假工资照发。50年代始,干部福 利费主要用于干部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小部 分用于干部的集体福利事业和子女的统筹医 疗。生活困难补助在年底进行,对有特殊困难 的个别干部,随时予以补助。
1975年,县医院建老干部保健门诊。 1975-1980年,为外地转泰城安置的离休干 部建房2292平方米,拨给457名离、退休干 部建房补助费189700元;对家庭有困难的 429名离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救济费 105820元,解决煤1720吨,从外地转来子女 13人。1979年,始享受粮贴补助,冬季取暖费 补助。1980年,始发放干部福利费和洗理费。
1982年,退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同时, 有关部门为27名70岁以上老干部报批护理 费。:1984年,始享受肉食补贴,书报补助费。 是年,市政府拨款20万元,建5926平方米的 干休所1处。1984年,国家机关、党派、群众 团体共使用福利费53249元,包括用于集体 福利事业部分41091元,用于个人困难补助 部分11111元,节余1047元。
二、职工待遇
全民、集体企事业工人享受福利待遇与 干部差别不大。工人根据岗位不同,享受不同 劳保福利、劳保服装、毒素费等,事假扣发工 资。
1956年开始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并规定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领取原工资,享 受公费医疗和各种生活补助;建国后参加工 作的职工退休,领取原工资的75〜90%,享 受公费医疗和部分生活补助。退休职工工资 不足31元的,按31元发给;家属在农村的, 发本人3~5个月的原工资房屋修缮费;对工 资较低、修房仍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00元限 额内,酌情资助。退职工人的退职金,开始按 参加工作年限计算一次发给。(1978年后改 按月发本人工资的40%,不足26元的按26 元发给。)因公致残不能继续工作者发补助 费,其补助标准根据工作年限,按月发本人工 资的70〜90%。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 的老职工,每月发护理费36元。
1975年,全年劳保福利费212.3万元。 1981年,劳保福利总额1008万元。1983年, 劳保福利费总额为1452. 3万元。其中退职退 休费503.5万元、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 35.5万元、医疗卫生费493. 1万元、职工生 活困难补助费57. 6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 费37. 2万元、集体福利设施费60. 7万元、文 化体育宣传费24. 6万元、其他238. 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