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知县掌管司法,处理案件。清光绪二十九年设巡警局,管理地方治安。民国初,县设 警察局和司法科,管理治安、户口,协助知县处理刑、民案件。1928年,县警察局改为公安局。同 年,设泰安地方法院,负责处理泰安县一审民、刑案件。次年法院下设检察处,负责刑事案件的 侦察和判决的监督执行。1931年后,国民党县司法机关主要是镇压共产党和人民革命活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公安局的主要任务是除奸反特,政治保卫,配合地 方武装打击敌人;司法科审理一般民、刑案件,对保卫巩固解放区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国后,公、检、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建国初期,司法工作主要是镇压反革命,保卫土地 改革的胜利果实;后主要是打击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和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巩固无产阶 级专政。但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发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被 解散,实行军事管制,后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行司法工作,法制受到严重破坏,岀现大 量冤假错案。70年代恢复和设立了县(市)公安局(1972年恢复)、法院(1973年7月恢复)、检 察院(1978年9月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注重法制建设,平反建国后的大批冤假错 案,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加强户口、消防、内外警卫、交通管理、调解工作,审理 了大批民事和经济案件。1982年12月设立市司法局。
1984年全市司法机关共有548人,其中公安358人、检察82人、审判88人、司法行政20 人。
第一章
第一节治安管理
一、户口管理
清末,县署户房管理户籍,每年将全县户 数、丁口数分类统计上报,对居民的居住和迁 徙概不管理。
民国初期,泰安城、大汶口曾多次整理户
公 安
口。《重修泰安县志》载:“民国十五年秋,奉省 令清查户口,各家都挂门牌……”。1928年 后,这两地的户口管理逐步加强。但居住迁移 手续极为简单,迁入只要取得铺保,即可登记 落户,迁岀不管理。遇有战乱,军警持枪夜间 查户口,群众多受骚扰。
泰安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户籍管理,并 逐步健全管理制度。1948年,对城关和范镇 居民进行户口登记。1949年,重新登记泰安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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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户口,共登记6345户31058人。1950年, 县公安局在泰安设立派岀所3处,改换户籍 册和门牌。1951年,县公安局制定《违警罚则 初步意见》9条.具体规定迁出、迁入、岀生、 死亡、婚嫁、收养、临时户口申报等制度,户口 管理进一步加强。1952年起,对泰安城流动 人口进行登记管理。1953年普选时,清理登 记农村户口。1956年,核实全县95个乡1627 个村的户口,建立4项变动登记制度。同时全 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立集体户 口单位157个。并结合普选核实户口,换发门 牌。195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 条例》换发户口簿,同时进行人口统计。1960 年,贯彻全国户口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以生产 队为单位,逐户核对人口,纠正差错488198 项,核实全市为864892人,其中农业人口 776738人。同时,建立并执行《户口卡鉴管理 办法》,公社配备专职户籍管理员。:1962年, 不再设公社户籍管理员,戶口管理由公社文 书负责。“文化大革命”中户口管理一度陷入 混乱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健全户口 管理制度,充实户籍管理力量,重新划分户口 责任区,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1981年底 各公社建立派出所后,户口管理由派岀所接 管。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后,户口更 加准确,管理更加方便。
二、枪支管理
清代,严禁民间私存私造武器,猎枪亦须 经县署兵房登记。自捻军起义后,地方举办 民团,始准制造并购买土枪、土炮等武器。但 对新式武器(步枪、手枪等)仍严加管理,只准 财主大户具保申请批准后,方能购置。
民国时期,法律规定枪支属于违禁品,但 管理不严。军阀混战散失的枪支大多流入会 道门和盗匪之手,又加少数人从天津外国租 界商行可以私购枪支,因而城乡各地私藏步 枪、手枪者为数不少。抗日战争爆发后,境内
民间枪支,大多数均被部队收取。1948年泰 安解放后,公安机关加强枪支管理,对还乡团 分子的枪支进行清查收缴。建国后,政府规定 不准私存私造枪支,并逐步扩大管理范围。 1962年下半年,对19个部门的228支运动 枪登记、发证,实行集体存放,专人保管。1981 年,对各种土枪登记、发证。1983年,收回党 政干部的枪支,并建立健全枪支购买、发证、 使用、保管制度。1984年,清理审查公安保卫 部门的枪支。
三、禁赌禁娼
禁赌旧社会,城乡各地赌风甚盛,集 市、庙会有“赌棚”、“赌摊”,大村有赌场。建国 后,1952年开始严禁赌博活动。1957年,查处 了下港、麻塔的6名赌首后,赌博活动有所收 敛。:1979年后,赌博活动有所抬头。1981年 7月,破获崅峪公社南红河村36人聚赌团 伙,公安局印发《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通告》, 在化马湾召开逮捕赌首现场会,打击了赌风, 教育了群众。1982年,车站派岀所查获赌徒 45人,并没收赌具、赌资。公安局又破获西住 公社南滕村赌博团伙,没收赌款700余元,并 逮捕了赌首。此后,赌风大大收敛。
禁娼清末,泰安城有挂牌营业的妓馆 (称为“书寓”)。津浦铁路通车后,大汶口亦有 妓馆。妓馆由警务部门按特种行业登记管理。 1928年国民革命军和山东省政府驻泰安时, 曾开展驱除娼妓活动。有驱逐,无安置,妓女 无法生活,旋又恢复营业。日军侵占泰安期间 财西街和教场后街有“同乐”、“吉庆”妓馆,妓 女大部分来自苏州、蚌埠和滕县等地。白衣堂 街暗娼较多。解放战争期间,泰安城和大汶口 的妓女多数迁往济南。建国后,人民政府严厉 取缔娼妓。1950年改造暗娼10名。1952年, 对暗娼进行了调查,逮捕妓女3人(后释放), 对其他妓女进行了教育改造。1978〜1984 年,泰城和沿公路个别饭店、旅店中又岀现卖第二十一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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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活动,公安部门予以及时侦破查处。
四、禁烟肃毒
鸦片战争前,烟毒流入境内。吸毒者多为 豪绅和流氓。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不敢禁毒, 吸者日众。民国建立后,政府虽声言进行禁 烟,但空喊而已。1932年后,韩复渠厉行禁烟 数年,泰安设戒烟所,曾拘禁和处决一批毒品 犯。日军侵占泰安后,日军特务公开贩毒,并 推广鸦片种植,广设烟馆,吸毒者倍增。日本 投降后,国民党政府曾在泰安城开展禁烟活 动,但烟贩子转入秘密经营,禁而不止。1948 年泰安城解放时尚有贩毒者40余人,吸毒者 百余人,秘密烟膏店数处。境内解放区,自抗 日战争始,即严禁种植罂粟、贩毒和吸毒,成 效卓著。建国后,1950年3月贯彻中央人民 政府《关于严禁鸦片毒品的通令》,开展禁毒 工作,贩毒、吸毒者大大减少。1952年7月, 县公安局、法院、卫生局、妇联、工商等部门联 合成立禁毒委员会,以泰安城为重点进行禁 毒,查获毒品犯55人,贩运、制造、吸食、种植 毒品者399人。是年8月14日,逮捕烟毒犯 26人,均给予刑事处分,教育悔过者57人。 一般吸毒者限一月内戒绝。对农村种植罂粟 者限期除掉。从此境內根绝烟毒。
五、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公安(警察)局对医院、旅店、 书寓、刻字行等按特种行业实行管理。建国 初,公安局对旅店、澡塘、剧院、印刷、刻字等 行业实行治安管理。1956年,增加对旧货收 购、修理等行业的治安管理。1963年,对特种 行业进行整顿,根据违法情节,逮捕1人,拘 留4人,开会斗争2人,批评教育34人,退赃 物赃款4人,停业15处。1978-1984年,各 派岀所固定专人管理特种行业,经常对从业 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受教育者3500人次,并 破获一批违法案件。
六、危险品管理
1953年起,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1958年,制定储存、保管和使用爆炸物品办 法。1963年,对储存爆炸物品的27个仓库全 面检查,及时处理位置不当、设备不牢、管理 混乱等问题。1979年,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 的管理,对26处鞭炮生产单位进行安全检 查,取缔非法生产者。1984年1月,对鞭炮生 产再次检查,加强了防范措施,收缴了社会上 散藏于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
七、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依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 暂行办法》,管制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 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1320名。至1956 年,被管制人数达8586名。其中地主分子 3568名,富农分子2106名,反革命分子2912 名。1955年,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 案)》精神,80%以上的“四类分子”申请加入 农业社,有1858人被评为正式社员,2149人 被评为候补社员,326人由社员监督劳动。各 大队建立监改小组,对“四类分子”实行月考、 季评和年终总评的监改办法,对表现好者摘 掉“四类分子”帽子。1979年2月,根据中共 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 女成分问题的决定,通过群众评议,报县批 准,为4877名“四类分子”(不含55名外流 者),摘掉帽子,占总数的95.3%;纠正错管 109人,占总数的2.13%;纠正错戴帽子55 人,占总数的1-43%;对地富子女一律宣布 为社员。至1984年“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八、取缔反动会道门
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有红枪会、一贯 道、圣贤道、皈一道等会道门23种、道众 68400人。据1929年统计,道众人数占总人 口的9.88%。他们用迷信手段蛊惑群众,扰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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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治安。抗日战争时期,道徒更加泛滥°据 1951年统计,有各种坛、堂口 23个,点传师、 坛、堂主等职业办道骨干分子1479人。是年 4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取缔反动会道 门》的命令,成立泰安县取缔反动会道门指挥 部。5月10日,取缔一贯道,逮捕道首37名, 勒令14名骨干分子具结悔过。随之,有1254 名道徒退道。1952年7月1日,县、区重新设 取缔会道门领导小组.3670人参加取缔会道 门工作,至8月底结束。处决、判刑、管制一批 反动道首,具结悔过1242人,查封大小坛口 164个,没收房屋56间、粮食4100公斤、土 地21亩和武器、道具等物资。至此,境内反动 会道门组织被全部取缔。
九、清查登记伪职人员
建国后,于1950年对伪组织人员进行审 查登记。通过宣传党的政策,启发群众检举揭 发,教育伪组织人员自愿登记等方式,共登记 伪组织人员396人,其中伪乡、保长130人, 特工人员26人,伪、军、警、宪和反动党团分 子240人。悔过自新发证者203人,其中伪 乡、保长100人,伪警和党团分子98人,特工 人员5人。
十、基层治安保卫
县公安局于1951年7月制定《建立治安 保卫委员会的工作意见》,至10月,全县各区 设21个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11月整顿 治安保卫组织,培训治保委员,治保委员会增 至185个。1963年增至851个。“文化大革 命”中,治保组织被破坏,治保工作不能正常 开展。1976年,治保组织恢复,治保工作逐渐 加强。是年,泰安城及各公社驻地和各集市, 采用群众自治、厂社联防、厂企联防、厂企街 村联防等形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各基层治 保组织在治安巡逻、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公 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仅1981年,即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 288起,占发案数的84. 46%。1982年11月 成立市联防委员会,在泰安城设31个联防分 会,并逐步扩大到各公社驻地和较大集市,以 “预防为主”,开展法制宣传、夜间巡逻、安全 检查、协助破案等活动。
十一、治安拘留
1957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在泰安城南关看守所内设行政 拘留室,按《治安处罚裁决书》收押人犯。“文 化大革命”开始后撤销。1979年11月,恢复 实行治安处罚条例后,县设行政拘留所,凭 《治安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人民法院《拘 留决定书》执行拘留任务。至1984年未发生 任何事故。
第二节惩治反革命
镇压反革命1950年11月,县委根据 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精神,统 一领导,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运 动分三阶段进行,1950年11月〜1951年10 月为第一阶段.全面铺开,重点打击;1951年 11月〜1952年10月为第二阶段,发动群众, 揭发和挖出隐藏的反革命分子;1952年11 月〜1953年8月为第三阶段。运动集中打击 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 门头子。共逮捕反革命分子1947人,依法分 别作出了杀、缓杀、关、缓关、管、放的处理。
肃清反革命1955年8月〜1959年6 月,县委成立肃反领导小组,领导开展肃清反 革命运动。分五批在全县文教卫生、财经、党 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参加运动的 32824人。经过检举揭发、个人交代,共查出 反革命分子、坏分子350人,占参加人数的 1.06%。按照“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 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第二十一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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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的政策,逮捕95人,社会管制70人,管制 劳动教养15人,管制留用32人,开除劳教9 人,留用察看1人,开除回家63人,免予处分 和不予处理59人,行政处分4人,未处理2 人。
第三节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前,人民公安主要集中力量打击武
装土匪。
建国后,公安机关坚持刑侦方针,开展打 击刑事犯罪活动。1952年发案46起,破案31 起,破案率为67. 4%。1958年发案542起,破 案400起,破案率为70%。1966年发案59 起,破案51起,破案率为86-4%, “文化大革 命”中,法制被破坏,刑事案件增多,仅1973 年,即发生刑事案件267起,破案91起,破案 率为34.1%1979年,流窜犯罪活动猖獗,发 生刑事案件207起,针对流窜犯“城乡跳跃, 走一线作一片”的作案特点,采取重点设卡堵 截、架网守候、巡逻清查等措施,破案151起, 破案率为72.9%。1983年8月,公安、检察、 法院配合,集中力量两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活动,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 民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于8月10日、9月 21日两次抓获各类犯罪分子822人,破获各 类积案835起,缴获各种枪支8支、子弹163 发、炸药32. 75公斤、雷管25个、匕首和刮刀 等37件,摧毁流氓、抢劫和重大盗窃团伙66 个。1984年发案58起,破案54起,破案率为 93.1%。
第四节看守预审
看守清末监狱设于县署内(现市二所 西南角)。民国时期,县管的案件,拘押人犯, 仍用清代原狱。1928年后,泰安地方法院在 泰城登云街设看守所。1931年在五马庄(现
五马湖处)建模范监狱,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关押于内。1946年被国民党军队宁春 霖部拆除。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在徂徕 山作书坊设看守室。次年,县公安局在春马窝 村设看守所。1942年,贯彻《山东省公安局拘 押差犯暂行条例》,必经法定手续始能逮捕羁 押人犯,对被关押者不侮辱、虐待和体罚。 1948年6月,在泰安城设拘留所(现市中级 法院址)。1951年,县法院看守所移交公安 局,与拘留所合并为看守所。1957年,看守所 迁至南关(现市公安局宿舍址九1977年11 月,在泰城五马庄建新所,监室32间,面积 649平方米;放风场20间,面积694平方米; 附属设施18间,面积1444平方米。1980年, 所内设卫生室。次年被评为泰安地区第一类 看守所。1983年监室内安装监控设备和审讯 指挥系统。1984年被押人犯122人。
预审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 负责审讯并处理汉奸、特务分子。1941年3 月,县公安局主要审讯各区公所、分所送来的 案件,由县司法科判决。1943年6月,贯彻省 《审讯工作基本条例》,实行监狱侦察制度、侦 察审讯制度、陪审制度、三堂三审制度(侦察 审讯、正式审讯、重复审讯〉、审讯会议制度。 1947年12月25日,在土改复査中,逮捕地 主恶霸、伪顽村长等2025人,分别受到不同 的刑事处分。当时受错误路线影响,审讯较为 粗疏,有的人被误判。
1949年6月,县公安局负责案件预审工 作。1951年,镇反案件审理量大,重大案件由 公安局审理,一般案件由法院审理。1957年 11月,执行拘留条例、预审条例后,对拘留人 犯在24小时内预审弄清案情,向检察院提出 处理意见。是年共逮捕105人,拘留67人,均 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审理。1963年,贯彻 “稳、准、狠”的对敌斗争方针,共受理案犯 876名。“文化大革命”开始,案件审理由革委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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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卫部审判组负责。1973年6月,恢复公 安局预审。1980年执行《刑法》、《刑事诉讼 法》,预审工作严格依法行事。次年,贯彻从 重、从快严惩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预审工作 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案”,扩大破案线索 448条,破案321起。1982年3~4月,泰安地 区公安处党组和省公安厅分别为泰安市公安 局的预审工作人员记三等功和二等功。
第五节内部保卫
1950年,县公安局贯彻《关于国家财政 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1974年, 确定内保单位201个,建立保卫科的13个, 设专职保卫干部的7个,共有保卫干部30 人。1976年,建立联防会,分片包干,昼夜巡 逻。1980年,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签定安全 合同书816份,年终奖惩兑现。为整顿泰山和 徂徕山两林场,县公安局派员负责林场公安 工作,查处盗伐林木分子444人。1984年,全 市共有内保单位267个(经保单位177个、文 保单位90个),其中建立保卫处的7个、保卫 科的118个、保卫股67个、设专职保卫干部 的18个,保卫干部共342人。
第六节安全警卫
外宾警卫1957年10月,公安局对来 泰安参观游览的苏联专家进行安全保卫。 1959年,泰山对外开放,当年有5个国家的6 名外宾来泰山游览。次年4月27日至28 0 , 有25个国家的64名驻华使节来泰安参观 游览,先后参观了农学院、泰山公社修配厂、 旧镇大队等单位,保卫工作周密得力。1978 年5月,泰安城为开放城市,公安局制定了外 宾来泰安的户口申报办法。当年来泰安参观、 洽谈贸易、学术交流的外国人413人,港澳同 胞及华侨653人。1979年,外宾增至828人、
港澳同胞和华侨达3438人。1982年,制定 《泰安市公安局违纪外国人户口管理的处罚 通知书》、《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 例》,违者予以处罚。1984年泰安升为甲类开 放城市,为方便外宾活动,简化户口登记手 续,外国人入境不办任何签证和旅行证。为保 证安全,规定:除泰山宾馆、地区第五招待所、 中天门宾馆外,其他旅社不经批准不能留宿 外国人。是年,来探亲、访友、参观旅游的港澳 同胞、华侨、外国人猛增到6036人(其中港澳 台同胞1925人)。
内宾警卫1949年2月,陈毅等领导率 11人途经泰安停留一天,游览了泰山,50名 干警和独立营的一个连参加了警卫。1953 年,完成保卫首长登泰山4次,警卫专用列车 3次。1959〜1961年,完成铁路警卫32次,警 卫中央、省领导64次,重大会议警卫29次。 1961年5月8日,郭沫若、于立群来泰安视 察,游览了泰山、岱庙,12名干警参加了警 卫。1981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 邦视察泰安,并游览泰山,全体干警参加警 卫。次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等,途 经泰安下榻,56名干警参加警卫。1983年8 月3日,警卫参加泰山索道缆车通车剪彩仪 式的中央领导王震、谷牧等。1984年6月8 日,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来泰视察工作,游览 了泰山,全局干警参加警卫。
第七节交通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设施
建国后,为维护交通秩序,杜绝交通事故 的发生,1951年5月开始,加强交通管理。 1958年,设交通运输指挥部。次年改为交通 队。1962年4月撤销交通队。1965年重建。 1968年10月再次撤销。1969年8月又重建。 直至1984年,交通管理不断加强。第二十一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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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始设置各种交通标志,先在东 关、西门、车站街东口、火车站路口、更新粮店 转弯处设交通岗。1959年,增设青年路影院 路口、双龙池、下河桥、小桥子、十二连桥、火 车站洞子、青年路南头7处交通岗。1965年4 月,增设青年路中段和南头岗,安装日光灯2 盏;火车站立交桥洞设流动岗;青年路上划白 色交通示意线;青年路、荣疗、火车站、东关、 下河桥、上河桥等主要交通路口,设禁止拖拉 机和马车通行、鸣高音喇叭、停车、超车、大货 车通行等标志26处。1972年,增设青年路北 头固定岗,设青年路中段和南段固定岗台。 1973年10月,设青年路中段、南头交通岗楼 和人工操作指挥信号灯。1979年5月,设火 车站、青年路北头岗楼;6月,设青年路交通 隔离带。1984年,增设农学院路交通隔离带, 并在境内干线公路设置交通标志52块(指挥 标志48块,警告标志4块)。
二、车辆管理
机动车辆管理建国后,机动车辆的管 理,由市交通监理部门负责,公安局交通队协 助做好车辆的年审和驾驶员的考核工作。 1975年,审验车辆2160辆,考核驾驶员3010 人。1983年交通队审验机动车8378辆,其中 拖拉机4774辆,轻便摩托车571辆,合格者 均换发了新牌照。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规则 和技术,开展“安全百日赛”和评选优秀驾驶 员活动,增强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据1958-1984年的统计,全市共发生交 通事故2635起,亡407人、伤1677人。其中 1959年事故最少,为9起,亡2人、伤7人。 1975年事故最多,达268起,亡34人、伤131 人。1984年发生事故158起,亡32人、伤76 人。
自行车管理1979年3月,根据泰安地 区行署《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联合通 知》,县公安局成立自行车管理所,各公社配
备专职管理员,大队、厂矿、机关、街道固定兼 管人员,负责自行车的砸印、发证、年审、迁岀 迁入过户工作。当年建卡、砸印、发证12万 辆,并整顿了自行车修理部和看车处。1981 年,砸印、发证24391辆,办理过户手续2940 辆次,年审153200辆,破获盗窃案53起。 1983年,泰安城各派出所均配备自行车管理 员,并制定自行车交通规则。
第八节消 防
民国时期,公安局设消防队,仅对城区开 展消防工作,设备简陋,力量薄弱,成效甚微, 群众主要依靠自己来灭火防灾。建国后,消 防工作不断加强1956年,根据山东省公安 厅指示,全县设义务消防队705个,队员 35605人,各仓库重地设置防火设备,发动群 众“人人防火,时时防火”。每年夏秋两季,抽 调公安、消防和农村派岀所等部门人员,分赴 农村蹲点,及时处理火灾隐患。1972年,县公 安局设消防队,队员13人;在170个基层单 位设义务消防队20个,队员300人1984 年,义务消防队增至171个,队员2236人,办 训练班26期,培训1200余人。建消防栓33 个,消防中队配轻便车1辆、水罐车2辆、泡 沫车1辆、二氧化碳车1辆、干粉车1辆。改 造和搬迁不合理建筑104幢,拓宽泰城消防 道12条,整改重大火灾隐患32条,审核高层 建筑防火设施11项、一般建筑420项,提出 防火审核意见49条。是年,全市火灾比1960 年减少53起,比1974年减少24起,比1980 年减少12起,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也均有不 同程度的减少。
附记:重大火灾简录
1、1932年,泰城财源街大火,16户被烧。
2、1960年5月1日凌晨3点,游客烤火 引起泰山后西大岭林木起火,受害面积600 余亩,烧毁树木16万株,经济损失7万余元。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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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0年1月21日下午,县髙压开关 厂生产车间的工人下班时,未关掉放在木制 工作台上的电烙铁的电源,引起火灾,烧掉车 间和仓库物资折款14万多元。在查清事故原 因后,对有关责任人作了处理。
4、1974年7月17 0 6点,雷电引起县 制毯厂库房火灾,火烧4个小时,烧毁库房 310平方米、棉毯52562条、纬线44750余公 斤,经济损失46万余元。
5、1980年2月10日下午,县造纸厂大 汶口麦秸收购站,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掉麦 秸6173吨,经济损失47. 56万元。
6、1982年5月10 0 23点30分,市制 革厂整理车间失火,烧毁进口和国产机械设 备8台、厂房715平方米、半成品皮革2万余 张,经济损失50万元。
第九节武装警察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县建巡警局。 民国初年,县设警区一,有警佐1名,巡长3
第一节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1953年11月27日起,试行 审查批捕工作。1954年7〜1955年5月受理 公安局提请批捕案件9起,批捕3起;不批捕 和临时羁押教育释放的各1起;退回补充侦 查的2起;自行补充侦查的2起。1955年受 理批捕案件,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 长审查,请示县委批准”制度,但对政策界限 掌握不准,审查粗糙,批捕的187起一般刑事 案件中,错捕23起,占批捕数的12.3%。 1956年5月,批捕案件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名,巡警27名。1915年3月设县警备队,5月 招收30人;7月扩充到百余人,职责为缉捕 盗匪、保卫地方。1918年,警备队增至300 人。次年,增至350人,有步枪、手枪、毛瑟枪 250余支。
1946-1948年国民党军队占据泰安时, 国民党政府县警察局设保安警察大队,辖3 个中队。主要任务是配合国民党军队进攻解 放区和守卫城关。
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于1939年3月设 武工队,主要负责看押犯人。次年,县公安局 设政卫队,1941年与武工队合并,锄奸防特, 配合县大队作战1941年,武工队并入县大 队。1944年,县公安局设政工队(后改为警卫 队)。1950年改为公安队,负责逮捕看押犯 人、警卫机关、维护社会治安。1955年10月, 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泰安县民警队,隶属 泰安地区公安处民警大队。1967年8月,移 交泰安县人民武装部管理,1976年又交回县 公安局。1980年有干警40人。由于干警与看 守、预审人员密切配合,连续7年无事故。
第二章检 察
泰安分院审批。自1957年起,对未批准逮捕 的案件主动与公安局讨论决定;有分歧的案 件由县委政法工作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向县 委汇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 定。是年,进行3次案件复查,在全年批捕的 132件案件中,正确的129起,正确率为 97.9%。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实行“一 般案件3小时内,重大案件1日内作岀捕与 不捕的决定",组织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 合办案组,就地办案批捕,办案质量下降。翌 年2月上报的批捕案件,批捕率仅占 16.9%,后经严格审查,年底批捕率上升为第二十一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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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63年,坚持“现行从严,历史从宽; 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主犯从严,次犯从宽”的 原则,上报分院69起,批捕53起。当年,依靠 群众查证材料,核对事实,批捕25起。“文化 大革命”开始后,审查批捕工作停止,1978年 10月恢复。1980起,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对公安局提请逮捕的124名案犯,批准 逮捕98名。1981年,以从重从快打击杀人、 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6类犯罪分子为重 点,批捕各类犯罪分子286人。1983年,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增多,根据“从重从快一 网打尽”的方针,全年批捕各类罪犯1028人。 1984年,受理批捕案件159起212人,批捕 135起176人,无错捕、漏捕案件。从1953年 11月〜1984年底(缺1966,1967年数),受理 批捕案犯4123人,批捕3072人。
审查起诉1954年6月试行审查起诉 工作程序。1955年8月,确定专人负责起诉 工作,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办案。当年受理起 诉案件255起,决定起诉229起,不起诉20 起,退回补充侦査6起。检察院侦查终结反革 命案、违法乱纪案、贪污案等13起案件,向法 院提起公诉。:1956年,注重核对证据和实地 考查,审结案件100起。1957年下半年,4名 专职干部出庭支持公诉,至年底,起诉案件 104起,出庭107次。1961年,本着多查少退 精神,对公安局移送起诉尚需补充材料的20 起案件,检察院自行补充15起。1963年起, 对案件写答辩提纲和公诉提纲(不公开受理 的案件除外)» 1965年受理公安局起诉案17 件,是建国以来起诉案最少的年份。1967年4 月起,审查起诉工作由公安机关代行,1978 年10月重归检察院。1980年,对法院开庭审 理的77起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1981年, 受理起诉案件176起282人,岀庭支持公诉 152次,发表公诉词39次,起诉案件作岀有 罪判决的占法院审结数的99. 6%o 1982年,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增多,受理起诉案
犯840人,决定起诉的792人,为建国以来起 诉案犯最多的年份。1984年,审查起诉快中 求稳,稳中求精,起诉236起371人,岀庭支 持公诉230次。
第二节经济检察
1980年1月1日,检察院开始受理经济 案件,年内受理贪污、盗伐滥伐林木、玩忽职 守、责任事故等案14起,立案8起,逮捕4 人,起诉3起5人,免于起诉4起5人,批评 教育退回赃物的156人,挽回经济损失2万 余元。1981年,查处贪污、行贿受贿案10余 起。在徂徕山、泰山林场和良庄、下港、房村、 崅峪等8个办事处查处盗伐、哄抢林木案件 20起。是年,共查结33起105人,逮捕16 人,起诉9起18人,作其他处理89人。1982 年,贯彻《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 定》,集中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受理案件 37起42人,起诉11起16人,免诉4起4人。 1983年,实行办案包干到底的办法,挽回经 济损失2万余元。1984年,重点查处16起贪 污、受贿、盗窃林木案件,逮捕2人,起诉6起 6人,挽回经济损失3. 6万元。
第三节法纪检察
1953年起,利用开展一般监督的方法查 处法纪案件。1955年,查处违法乱纪案件2 起,向法院提起公诉。1956年,查处16起侵 犯人权案件。1957〜1961年,查处捆绑吊打 群众造成重伤或死亡、打击报复、强奸妇女等 违法案件多起。1962年,重点查处贪污盗窃、 投机倒把案件24起。1963年査处案件20 起,逮捕18起,主要是国家机关干部和基层 干部犯罪案件。1964〜1965年,查处破坏军 婚、虐待、打人致死人命等案件29起。“文化 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受干扰而停止,456
第二十一编司法
1978年10月恢复。1980年,办案人员深入 18个公社和地、县属单位,查处刑讯逼供、打 击报复、非法抄家、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等案件 53起,立案调查3起,逮捕4人。1981年,直 接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重大责任事故等 案件5起,逮捕起诉3起。1982年,排除各种 干扰,查处贪污、玩忽职守、渎职等案件7起, 起诉3起,免诉1起4人;查处死亡事故4 起。1983年,实行办案责任制,起诉诬告陷害 案2起,追诉诈骗案1起,查处一般违纪案5 起。1984年,采取“打击、教育、预防”三结合 方法,查处非法拘禁致死人命、诬陷等案5 起,责任事故案3起,收到“办一案教育一片” 的效果。
第四节监所检察
1954年9月,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 对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管教、收押、释放、提审 等作了全面检查,并订立监督制度。1958年, 对看守所实行一月一次重点检查、一季一次 全面检查制度,对在狱内不认罪守法重新犯 罪的7名人犯,提交法院予以加刑处理,对拘 留的人犯及时清理,纠正久押不决和拘留不 当的现象。是年9月,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 组成工作组对犯人进行特赦教育,大部分犯 人表示改恶从善,争取宽大处理。1960年,对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专门调 查,给53名刑满改造好的犯人办理正式法律 手续,将23名病愈犯人收监执行。1962年 起,派1名检查员常驻泰安专区劳改队,两年 内对劳改监狱、生活场地及劳改犯的表现进 行数十次检查,查处37起犯人申诉案件,对 重新犯罪的犯人予以加刑处理。1966年,配 合劳改机关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评比 鉴定,对抗拒改造的犯人和有破坏活动的犯 人分别进行了处理。1979年,对泰安、泰山两 个劳改支队、看守所进行检查,协助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落实“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 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打击了在押犯人的重 新犯罪活动,纠正冤假错案150起。1980年, 抽调专人常驻看守所负责劳改检察,协同分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劳改犯的申诉进行查 处,无罪释放35人,免刑18人,改判刑期83 人。1981年,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处理逃跑或 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及 时发现和消除劳改分子企图逃跑、行凶、自杀 等隐患,对判处缓刑、管制和假释、保外就医 的罪犯进行全面考查。1982年,公安、检察、 法院三部门负责人,继续坚持季度和重大节 日给看守所在押犯人上课制度。1983年,检 察干部与看守所管理人员密切配合,严格监 管,避免了自杀、脱逃、哄闹、流行疾病等事故 的发生。1984年,向法院起诉14起劳改犯和 劳改就业人员重新犯罪案件,对170名外执 罪犯进行两次考察,协助派出所、厂矿、农村、 街道等单位,建立了 30个帮教组织。
第五节控告审诉检察
县检察院于1953年开始受理信诉案件, 至1955年,年均受理60件,主要是控告贪 污、敲诈民财、强奸妇女等案件。1956年,对 属检察院受理的17件信访案件,利用“建议、 提请、侦查”等职能进行处理,对需要其他部 门受理的195件及时转交。1957年,固定专 人负责来信来访,检察长、检察员随时倾听群 众的申诉。1961年,贯彻“多办少转”精神,受 理范围是:群众控告违纪信件,被告及其家属 不服判刑、逮捕、拘留、管制的申诉,控告违犯 党的政策信件及上级机关和党委交办信件。 是年受理211件,达到了群众、当事人、党委 三满意。1962年,控告干部违法乱纪信件占 72%。1963年后,信访案件逐年减少。1967年 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控告申诉检察工 作停止。1978年10月恢复。1978年后,党的第二十一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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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政策得到落实,“文化大革命”中遗留的 信访案件暴露岀来。仅1979年就受理来信 207件,接待来访405人次。1981年通过控告 申诉、提供案件线索65起。1982年,重复信
第一节刑事审判
清末,知县审理刑事案件。民国建立后, 县公署承审员审理刑事案件,县知事审查定 案。1922-1924年,审结383件,其中1923 年最多达153件。1928年后,一般刑事案件 由泰安地方法院审理,县长兼军法官,审判盗 匪及军人犯罪案件。1930年7月10〜1931 年6月30日,泰安地方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 结案96件,其中伤害案件为23件。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初期,刑事案件由公 安局审理。1941年9月始由司法科审理,县 政务会研究量刑。1946年5月,依据《山东省 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条例》,公审处决一批反 革命分子。是年秋,惩治一批不法地主及恶霸 分子,打击了敌人,巩固了人民政权,保卫了 土改运动。
建国后,县法院于1950-1951年审理不 法地主破坏土改案109件、地主复辟案58 件。1951年“镇反”运动中,审结反革命案 1155件,判处各种反革命分子1243人。对其 中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国民党特 务、还乡团骨干等反革命分子处以极刑。“三 反”、“五反”运动中判处贪污案58件、投机倒 把案5件、偷税漏税案16件。1954年,判处 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143件。1956〜1958 年,管制495名破坏农业合作化的地、富、反 坏分子,判处盗窃案228件。“大跃进”中实行 “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作法,造成
访案件增多,占受理总数335件的39%。 1984年,着重在老上访户上下功夫,使因历 史问题而积压多年的老大难案件得到解决。
一批冤、假、错案。1959〜1961年,处理盗窃 集团财力案103件、投机倒把案23件、私宰 耕畜案12件。“文化大革命”中审判工作受到 严重干扰,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对部 分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的界限,又导致一批 冤、假、错案。1980年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 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分别于 1982年3月和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 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至 1984年,审结各种刑事案732件1124人,其 中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 窃等302件580人。建国后至1984年,共审 结各种刑事案件8701件,其中反革命罪 2289件、危害公共安全罪281件、破坏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罪485件、侵犯财产罪1984 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1770件、妨害婚姻 家庭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25件,其它 罪1167件。
第二节民事审判
1921〜1924年,县公署受理结案民事案 件465件。1928年5月后,泰安地方法院依 据《民法》审理民事案件。1931年共终结498 件,其中土地案件123件。
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依据《山东省战时 政府纲领》、《山东省土地租典条例》等有关法 令处理民事纠纷。
第三章审 判458
第二十一编司法
建国初,县法院三分之二的人员处理民 事案件,土改中处理土地纠纷案225件。《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处理离婚案 604件、寡妇改嫁带产带子女案37件。1950 〜1956年,审结各种民事案5259件,其中婚 姻案3431件,占65. 2%。1957〜1966年,审 结民事案4610件,其中婚姻案4055件,占 87.9%。“文化大革命”中,审结民事案件 1663件(1968,1969年无统计),其中婚姻案 1399件,占80.5%。因民事审判权一度下放 公社,加之受“民事纠纷千万件,件件不离纲 和线”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不少公民财产受到 侵犯而不敢起诉。粉碎“四人帮”后,积压的问 题暴露岀来,民事案件上升。县法院首先着重 调解,调解无效者开庭审理判决。1976〜1984 年,审结民事案3116件,其中婚姻案1865 件,占59.8%;泰安城的房产纠纷占泰城民 事案件的50%以上。从1950年至1984年底 共处结民事案件14648件,其中婚姻家庭案 11256件、财产权益案3392件。
第三节经济审判
1982年前,经济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处 理。1982年后专设经济审判庭。当年处结经 济合同纠纷案20件,其中购销合同案17件、 产销合同案2件、货物运输合同案1件。1982 〜1984年,共结案71件。以1984年结案最 多,为30件,其中购销合同案24件,农村承 包合同案3件,加工承包合同案1件,借款合 同案1件。
第四节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在过去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 错杀问题的指示》,对1950-1952年判处的 刑事案件(重点是镇反案件)进行了复查,对 错捕的27件30人、错判的2件2人作了改 判。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 法》执行审判监督程序。1956年11月,复查 1955年的镇反案件,改判冤错43人。1963年 3月,对1958〜1961年所判刑事案件进行复 查,改判错案22件,畸重的6件予以减刑,畸 轻的5件另作了处理。1979年2月〜1980年 底,将“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1113件刑事 案件全面复查,查出冤、假、错案件324件(占 29.2%)给予彻底平反。1979〜1984年处理 刑事申诉案1745件,维持原判1205件,占 69.5%;改判495件,占27.7%;撤诉案1 件,终止案46件。撤诉减刑208人,免刑108 人,无罪210人,其他23人。
第五节人民陪审
人民陪审制度始自抗日战争末期。按照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陪审 暂行办法》规定,审理重大案件时邀请群众团 体代表1人、同级参议会驻会代表1人参加 陪审。
建国后,县法院于1954年在邱家店设巡 回法庭在25个乡搞人民陪审试点,选岀人民 陪审员53名。同年10月27日在政府礼堂进 行了审判实践。此后,刑事、民事案件都有人 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制 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两次被取消, 粉碎“四人帮”后恢复,并日臻完善。
1953年4月,依据中央《关于处理各级第二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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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法制教育
1950年5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当时有200对青年摆脱包办婚 姻,取得了婚姻自主权。1955年起,利用对罪 犯的公审、公判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大革 命”中,法制教育受干扰而中止,1980年恢 复。1983-1984年底,开展对《宪法》、《刑 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法的宣 传教育,培训法制教育宣传员955人,出刊 《法制宣传报》15期,编印法制宣传教材61 件,举办法制和罪证展览125场,展岀法制图 片350幅、脏物罪证200件,搞法制宣传 2678场,办法制广播讲座1078次,放映法制 教育幻灯577次,受教育群众96万人次。
第二节民事调解
抗日战争期间,解放区各村均建民事调 解委员会,依靠群众,调解民事纠纷。
1951年8月,农村以乡、泰安城以派出 所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 中,各级调解委员会被撤销,民事调解中止。 1973年后,各级调解委员会恢复。至1982 年,共建调解组织1048个。据1981、1982、 1984年统计,共调处纠纷24426起,其中打 架斗殴、婚姻、抚养、宅基地、买卖债务等纠纷 居多,调解成功率由1981年的81%上升到 1984 年的 95%。
第三节法律顾问
属于自由职业,经司法行政部部门登记发证, 开设律师事务所,为原告或被告代写诉讼文 书,并岀庭辩护。1930年,泰安成立律师公 会,时有律师20余人。1937年末,所有律师 均停止业务。
建国后1956年8月13日建立法律顾问 处,负责解答法律询问,为当事人写诉状,进 行刑事辩护或代理民事诉讼业务。“文化大革 命”中法律顾问处被撤销。1980年12月恢复 后,业务扩大。至1984年,办理刑事辩护292 件,经济代理60件,挽回经济损失67万元,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48件,申结法律事务文 书1200件,协助签订法律事务文书57份,受 聘为7家企事业,7个重点户、专业户和经济 联合体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培训法律骨干 11人。
第四节公 证
1928-1937年,泰安地方法院办理公证 业务。建国后,长期未开展公证工作。1980年 12月建县公证处。1981年1月,始开展国内 公证业务,7月承办泰安地区8个县(市)的 涉外公证业务,全年受理46件(其中涉外5 件),接待来访216人次。至1984年,共办理 公证125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最多,为 898件,占总数的71.5%;涉外公证30件,主 要为泰安、莱芜、东平、宁阳4县(市)办理发 往美国、日本、比利时、香港5个国家和地区 的华侨所需的岀生、结婚、学历、死亡、未受刑 事处分等证明。
1928年下半年,泰安县始有律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