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清末田赋分地丁、漕米两项。地丁 上下两忙开征,漕米冬季一次征收。每年亩征 丁银8.177分,米每升折钱138文。民国建立 后仍沿旧数。1914年化银为元计征,以1896 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丁粮每银1两征钱 4800文为标准,折合银元1. 8元,后改为2. 2 元(其中国家税1. 8元、地方税0. 4元),连同 省附税每银1两共征洋6元。漕米每石征洋 6元。另增丁银附捐,每亩年征洋0.224元。
1919年征地丁洋92785元,附税9279 元,漕米折洋47275元,共计149339元。1930 年征地丁洋169623. 97元,除占压地缓征 963元外,实征168660. 97元。1933年实征正 税 215925 元,附加 129719. 93 元。
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在辖区征收公粮, 多为一年一定。初按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 1938年制定的原则: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 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按20%, 中地主按30%,大地主按35%;对贫农和寡 孤独、烈军荣工属给予减免照顾。其后,又按 银粮亩、自然亩、中中亩等标准,规定每亩应 交公粮数额。
1946年境内解放区将土地分等级折成 标准亩(每亩产量75公斤),按标准亩收入累 进计,最高负担不超过产量的35%(包括优 救粮)。另外,每斤公粮加征柴草粮20%。当 年秋季,另增征20%的附加粮。
1948年,老解放区以中亩(每亩产量75 公斤)为标准,亩征公粮15公斤。免税点规定 人均2亩以下者每人扣除0.7亩、2. 01〜3 亩者每人扣除0.5亩、3.01亩以上者不免
税。新解放区按官亩(每亩240杆丈)每人平 均土地数累进计征,并每征公粮0. 5公斤随 征公草0.75公斤。为鼓励喂养牲畜,凡喂养 从事农业生产的役畜每头减征公粮7.5公 斤、公草11. 25公斤,减征以两头为限。
1949年,在核实土地面积、划定等级的 基础上,继续实行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无中亩 而有地级者则根据中亩税率以地级为负担标 准,按人口计算。所有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 幼,扣除每人0. 7亩的免税点后,每中亩征公 粮15公斤、田赋粮2. 5公斤、柴草粮2. 5公 斤、乡村经费粮3公斤。是年,全县收益土地 为1383. 21万亩,常产11540. 35万公斤,全 年依率计征1534. 66万公斤(已扣免征的计 征数),减免76.73万公斤,应征主粮 1457. 92万公斤,实入库主粮1457. 80万公 斤(其中细粮1173. 54万公斤),尾欠1211公 斤。附征地方自筹主粮291. 56万公斤,占实 入库主粮的20%。
1950年,按照《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累进税率,分40个税级,税率3-42%,并将全年一次计算两次征收改为全年 两次计算两次征收。夏征中,坐扣每人0. 7亩 外,根据实有麦田和产量,按13%的税率计 征,并附征正税15%的地方经费粮,同时在 部分地区征收代金。是年应征粮1473. 60万 公斤,实入库1473. 39万公斤,尾欠2100公 斤。地方附征294.67万公斤。
1951年,按全年总收入扣除每人50公 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每50公斤全年征收 公粮10公斤,并征附加粮20%。分夏秋两季 征收,其中夏征麦粮占35%。是年,实征 996. 61万公斤,附加199. 26万公斤,实入库 1195. 87万公斤。1952年,根据政务院“种多少田地,打多 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政 策,进行查田定产。通过村中调整、逐级评比, 最后由省定产。是年,全县丈量固定总定产地 152. 28万亩,评定常年产量为1247. 72万公 斤,每亩平均产量81.93公斤。
1953年,全县计税土地112. 48万亩,常 年产量18209. 84万公斤,计税人口 612215 人。平均每人有收益土地1.84亩,农业税率 占实际征收量的11. 52%。一律以标准粮(以 小麦、高粱、玉米、谷子、大豆等各种主粮的比 例,一律按中等质量的牌价折合)为单位计 算。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税征收条例》规定,将按人口扣除 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没有人口免征额的比 例税制,不论人口多少,均依常年产量和税率 计征,调整农业税常年产量,调整后增产不增 税,至1962年不变。是年,专署分配泰安调产 指标为13.58%、税率为13. 68%、全年征收 任务1692. 45万斤(占原负担的109. 48%)。
1962年,农业税负担大幅度调减,专署 分配泰安县指标1155万公斤(正税),较 1961年下降20%;但扣除水利、交通、基建等 占地负担后,比1961年的负担基础实际下降 18%;负担率为6.72%。分配各公社负担指 标(包括附加10%):大汶口 150万公斤、道 朗63. 08万公斤、省庄79. 58万公斤、范镇 85. 6万公斤、山口 53. 815万公斤、粥店44.1 万公斤、西住66. 71万公斤、良庄84. 6万公 斤、北集坡87. 46万公斤、祝阳54. 94万公 斤、满庄50.51万公斤、夏张89. 77万公斤、 泰山52. 78万公斤、崅峪74. 28万公斤、徂徕 69. 01万公斤、下港27. 62万公斤、麻塔9. 97 万公斤、邱家店133. 40万公斤,总计1277万 公斤。
1963年农业税负担率为5.78%.
1964年土地基础数为134.40万亩。
1965年除基建占地573亩、水利占地6529 亩、植树造林占地1236亩、水冲沙压占地 709亩外,其他增加征税土地面积为3378亩 (包括自报瞒地2564亩,其中泰山公社374 亩、省庄公社1318亩、下港公社36亩,范镇 公社39亩、崅峪公社797亩),总净减5696 亩。
1965年定产土地为133. 83万亩。是年, 对某些常产、税率偏高、负担不平衡的社队, 进行重点调整。1966年起,除计税土地按每 年核实数增减变化,对常产、税额作相应调整 外,全市(县)农业税负担水平一直较稳定。
1971年起,农业税改为一定五年稳定不 变。1972年农业税负担率为3. 77%。1976-1978年,按人均收益分配决算为准。1978和 1979年人均收入在起征点(1979年起以生产 队为单位,社员口粮达365斤,人均分配收入 达40元)以下且改变这种状况有困难的, 1980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83年起,不再 实行一定3年免征农业税的办法。是年,农业 税负担率为2. 15%。1984年,按照中共中央 1号文件规定,经集体同意将承包土地转让 承包的,谁种地谁纳粮,由转入户承担转岀户 的农业税,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增 产不增税政策。
减免建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税条例》对农业税减免。①灾情减免:以全 年全部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产量,歉收不 足三成的不减;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三 成以上不足六成的,酌情减征。②社会减免: 对纳税单位全年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饲料 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个人平均占有不足 150公斤,完成全年农业税确有困难的,酌情 减免。③鼓励生产减免:开垦荒地,从有收入 之年起,免征1-3年;垦植的茶桑果等经济 林木,免税3-7年;对农业科研和农校试验 生产基地,社员自留地和零星种植的农作物 及宅旁隙地,均免征农业税。减免指标按照1949-1984(缺1952年和1996-1971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 的政策,以受灾公社(办事处)为单位分自然 村统计上报市(县),经审查落实后报地区,按 核准的减免指标核减受灾单位的应征税额, 不另下达减免指标。这种办法执行到1984 年。
征收管理 民国政府征收田赋、抗日民 主政府征收公粮、人民政府征收农业税均由 财政部门管理。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 后,由财政部门计算征收任务,粮食部门根据 “先征后购”原则,随统购粮油征收入库后分 品种、等级向财政部门作价付款。
1949年前,田赋、公粮均为全年一次计 算两季征收。1950-1984年实行全年两次计 算两季征收。征收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 月31日,夏季征期为1月1日〜8月底,秋 季征期为9月1日〜12月底。
征收税额:1957年前以小麦、小米等细 粮标准计算。1958年税制改革后以小麦、高 粱、玉米、谷子、大豆等的中等质量牌价折合 标准粮价计算。
标准粮的结算价格:1953年每公斤0. 2 元,1961年上调为0. 23元, 1967年为0. 25 元,1979〜1984年为0. 30元。
交税方式:1955年前为户交户结算;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生产合作社交纳结 算;1958年后由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630个 生产队)交纳结算;1983-1984年改为分户 (28万余户)办理交纳结算和减免。
附记1938-1945年日军侵占泰安时, 伪政权的田赋以民国政府的银两为依据。其 中1938年5~12月的附捐捐率按下忙应征 地丁银83916元计算,每亩附加0. 75元,又 按籽粒征实708元,每元附加0.25元,共计 征收附捐6. 31万元。1941年伪政权征收田 赋区域约达全境的60%,年内田赋额征数 41.12万元,实征13. 37万元。由于伪政权的 政令未达全境,收入不足,财政困难,经常派
员随军“扫荡”搜刮民财。
第二节契 税
清末,契税从价征收,买契9%,典契 6%。
1913年,泰安县知事冯汝骥恐吓、诱骗 并施,实行大规模的契税初验和续验。上等瓦 房按契价加两倍征收,中等瓦房按契价加倍 征收,下等瓦房按契价征收,上等草屋按契价 加倍征收,中、下等草屋按契价征收。共征解 洋19. 7万元,贴用契纸28. 9万张。1914年, 沿“买九典六”旧税率,限成契6个月内完税。 1917年,税率改为“买六典三”。1934年,以 “买六典三”为限度,并按正税的半数征收附 加,逾、短、匿的罚金不超过应纳税额。
建国后,1953年开征契税。买契从价征 6%,典税从价征3%,赠与契按现值征6%。 限产权变动成契3个月内完税。逾期罚金不 超过应纳税额的50%,隐匿不报罚金不超过 税额的3倍,匿报产价罚金不超过税额的2 倍。是年征收4. 21万元。1955年征收4.12 万元。1956年后,土地归集体所有,房屋买卖 很少,故契税收入大减。1974年征收332元。 1978年后,城乡房屋买卖、典押、赠与、交换 数量不多,契税征收很少。
第三节工商税
清末,境内工商税有当税、牙杂税、牛驴 税、酒税、课程银和盐税,年征税银1-91万 两。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其后,推行新税,整 顿旧税,调整为酒税、烟税、牲畜税、屠宰税、 牙杂税、货物税及盐税,年征银元3. 16万元。 1929年,国民政府规定酒税、烟税、营业税、 印花税为国税,货物税、所得税、杂税(包括牙 税、牲畜税、屠宰税、油业税)为省税,另征屠 宰、酒池、麻、油、牙课附捐为县地方收入。1941年起,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工商税, 其各辖区实行的税种、税目和税率不尽统一, 主要有岀入口货物税、牲口交易税、屠宰税、 产销税、营业税等。由于形势变化,时征时停, 税源极不稳定。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税 收情况基本同上。
建国后,全国统一税制。1950年起,实行 “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以适应当时多种 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至1952年,境内开征 的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 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 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53年起,试 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 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增加文化娱乐税。1955 年增征房地产税。
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 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将工商 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并将原工商 统一税按税目税率进行征收改为按企业按产 品分别确定税率征收。
1984年10月实行“多种税、多环节、多 层次”的税收新体制,有工商税、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商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1 种。
1950〜1985年5月工商税收共征解入 库42019. 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 71. 15%。
1953〜1984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千元
建国后,除征收上述工商各税外,还征收 盐税、地方自筹经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至1985年5月共征976.7万元。
营业税清末开征,当时并不称作营业 税,如当税、牙杂税等。当税按当铺征收,年征 税银5两;牙杂税对工商业者征收,年征税银 77两。民国初期沿清制。1929年,税制改革, 设3个主要税种。①商店营业税:按商店销售 额计征,当年税款5470元。②牙行税:每5年 评定1次,共分6等,一等行(年牙贴费300 元以上者)年征200元,二等行(年牙贴费 250元以上者)年征150元,三等行(年牙贴 费200元以上者)年征100元,四等行(年牙 贴费150元以上者)年征70元,五等行(年牙 贴费100元以上者)年征40元,六等行(年牙
贴费60元以上者)年征20元;对庙会、山会、 牛驴骡马大会等另立专门牙行(称“上上一等 行”)税额不限,随时决定。1930年查定牙行 151家,共征税款47354元。③油业税:分4 等定额征收,甲种榨(日产油120公斤)年征 30元,乙种榨(日产油80公斤)年征24元, 丙种榨(日产油40公斤)年征14元,丁种榨 (日产油25公斤)年征10元。1930年征税款 6748 元。
1947年,境内解放区征收营业税,以营 业纯利为课税标准,实行分级累进税率:纯利 满5千元税率3%;纯利超过5千元者,其超 过数税率3. 17%,5千元税额不变,与超过数 之税额合并征收;纯利每增3万元,税率递增 0.17%;纯利297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税率20%;对非营利单位或纯利不足5千元者免 税。每年两期征收。1949年调整起征点和税 率,季纯利不足万元者免税,万元以上者分 13级,税率5〜35%,并改为按季征收。
建国后,1950年起,对公营、私营、公私 合营、合作社营的18个行业征收营业税,税 率共6个,其中酒、烟及化妆品、迷信品税率 3%,麦粉、棉纱、丝、布及机器机械、电子原件 等税率1%。当年征收27. 1万元。至1957年 共征829. 6万元。1958年9月该税并入工商 统一税。1984年10月1日,重新开征,有商 业(包括批发业务)、服务业、建筑安装业、金 融保险业、邮政电讯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 11个税目、21个税率,其中商品零售业税率 最低(3%),铁路运输业税率最高(为15%)。 当年3个月征收287.6万元。
临时商业税1951年10月起,对于无 固定地点和商品的个体无证商贩,按销售额 依率计征,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15元,销售 粮食、棉花、药材税率4%,其他货物6%。至 1957年,年均征收20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 统一税,改称临时经营税,征税范围扩大为凡 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 等经营活动者一律征税,税率10%,起征点 20元。1963年前年均征收20万元。1964〜 1981年年均征收1. 5万元。1982年征收3. 2 万元,1984年征收15. 7万元。
烟酒税1910年查定酒锅102座、糟池 437个,年征酒税银15295两。1912〜1925年 每年查定一次,酒锅最少76座(1916年),最 多142座(1925年),年均征收税银3万元左 右。1929年,烟酒税及烟酒赁单费定为国税, 尽收尽解,其中酒税每5年查定1次,按池计 酒,依酒计税。当年査定酒店142家、糟池 458个,全年销酒109.46万公斤,共征酒税 3・06万元,同时每店缴赁单费1元。烟税每 年查定1次按销量计税,共査定烟丝商12 家,年销烟丝9000公斤,征税39元。
1941年9月,对外地进入抗日民主政府 辖区的酒征收100%的入口税,并厉行査私 缉私。1948年9月,贯彻《山东省烧酒专酿及 取缔私酒暂行条例》,各种烧酒均由政府专酿 专销,专卖利润全部上交,不另征税,严禁任 何单位和个人私酿。建国后,烟酒税于1950 年并入货物税。
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1929年起,对工 商业者和其他盈利者征收,实行超额累进制, 税率10个。年收入2千元以下者税率最低, 为5%;20万元以上者税率最高,为50%。对 军政公教人员俸给、美术著作所得及学费、法 定膳养费等非盈利所得免税。
1950年起,对预算外国营企业、公私合 营、合作社营、私营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实 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农具制造业和文 教用品制造业减征20%,建筑器材制造业减 征15%,机械修理业、普通必需品制造业、医 疗业、第二类运输业减征10%。当年征收3. 3 万元。至1962年共征805.8万元(其中公营 企业47. 9万元、供销合作社339. 9万元、工 交合作社278. 3万元、私营业户36. 9万元、 其他企业102. 8万元)。1963年废除21级全 额累进税率,实行各种经济成分区别对待:个 体经济税率最高、负担最重,按14级全额累 进税率,全年所得在1.8千元以上者征税再 加成;合作商店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 得超过5万元者征税再加成;手工业生产合 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 率;县以下合作社按39%的比例税率。1983 年,对个体经济减轻税负,改为8级超额累进 税率。1984年1月起,乡镇村办企业亦实行8 级超额累进税率。1950-1985年5月共征税 款5825. 3万元(其中供销社1685. 2万元,手 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1973. 6万元,街道企 业288. 1万元,乡镇企业1270万元,个体业 户5.5万元,其他企业602.9万元),年均 253. 3万元。利息所得税:1951年起,对企业存款利 息所得征税,1958年停征,执行8年共征3. 6 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1984年,国营 企业分两步实行“利改税”,将上交利润改征 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比例税率55%计征; 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经营性宾馆、饭店、 招待所等单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 低10%,最高55%。1983〜1985年5月共征 税款4110. 2万元。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起,对个人工 资、劳动报酬、特许使用费、财产租金等月收 入超过800元的部分,按7级税率计征。月收 入801-1500元者税率5%,超过1. 2万元 者税率45%。
印花税1929年开征,商事、民事、凭证 须贴印花者计26种,其中按件贴花者15种, 按面值金额贴花者11种。印花税票由邮局发 售,税款直解中央。
1950年起,对商事、产权等行为订立和 使用之凭证,依其性质分为按金额比例贴花 和按件定额贴花两类。1958年9月1日,并 入工商统一税。执行8年共征28. 2万元。
牲畜交易税1916年开征,时称牲畜 税,向业主征收牛、马、骡每头税1元,驴每头 税0. 3元,驹犊减半。1929年征收11250元。 1941年征收1280元。
1942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开征牛 马骡驴买卖税,向买主从价征收,税率3%。
建国后,1950年起改称牲口交易税,当 年征收11. 2万元,至1954年年均征收13. 5 万元。1955- 1957年年均征收3.6万元。 1958年征29万元。1959年仅征1000元。 1960〜1961年分文未征。1962年起,为扶持 社队集体经济,集体购买牲畜一律免税,只对 个人征收,是年共征10. 4万元。1963年1月 税率上调为5%。1963-1965年年均征收 9. 86万元。“文化大革命”中,牲口交易极少,
1966〜1976年年均征收6000余元。1983年 征收15. 2万元,1984年征收4. 8万元。
屠宰税民国初期开征, 1922年征收 1140元。1932年起,按屠宰头数定额征收:牛 每头1元,猪每头0. 3元,羊每只0. 2元。当 年征收17948元。
1941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对猪羊 从价征税3%。1946年4月改按定额征收:猪 每头30元,羊每只10元,老残菜牛每头100 元。1948年10月改按从量计征,猪每头征肉 3斤,羊每只征肉1-5斤,并严禁宰杀耕牛。
建国后,1951年起,按量从价依率计征, 税率10%;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和 伊期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的牛羊均予免 税。至1957年年均征税19. 87万元。1957年 取消农民自养、自宰、自食免税规定,改为农 民春节宰杀自养猪羊,除头蹄下水不征税外, 再按身肉重量给予猪8%、羊20%的免税照 顾。1958年实征15万元。1959〜1962年人 民生活困难,肉食匮乏,年均征收仅6. 43万 元。1963〜1972年年均征收33.1万元。1973 年,企业应交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体 屠宰户和农民自养自宰征税。实行定额征收, 猪每头2元,羊每只0. 4元,菜牛每头4元。 是年征8. 4万元。1974年征2万元,1975年 征1万元,1951-1984年共征税款506. 4万
元。
货物税1925年征收统捐,商民不承 认,旋起风潮,不久撤销。次年9月改换名目, 开征货物税,税率为2%,再加贴印花。货物 在本省起运本省落地者只征一次,再过局卡 概不重征。1929年此税调整,境内因无应税 货物,未再征收。
1942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征收入 出口货物税,对必需物品,如军火器材、枪械 机件、中西药品、军用化学物品、钢铁、棉纱、 洋线、各种纯棉质布等禁止出境,入境免税; 通用货物出入境税负持平;对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出境低税或免税,入境高税。如烧纸、神 香、化妆品、毛织品、罐头、金银首饰等物品, 出境免税,入境税率为50%。1946年4月起, 对手工制卷烟每支征3分,机制烟每支6分, 土烟叶按价征5%,烧纸每块征100元。1948 年10月起,对烧纸、神香、鞭炮、锡箔、黄表纸 5种迷信品,从价征50%。1949年对火柴从 价征15%,化妆品和卷烟从价征40%。
1950起,对酒烟、鞭炮、迷信品、毛制品、 普通用纸、砖瓦、植物油、火柴、原木等37种 产品征货物税。其中粮食酒税率80%、烟丝 税率45%。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8年共 征753. 9万元。
商品流通税1953年起,对酒类、麦粉、 毛皮、火柴、原木等21种商品,将原来从生产 到零售的一道货物税、三道营业税、三道印花 税合并为一次就厂征收,以后的调拨、批发、 零售不再征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6年 共征413万元,其中酒税400.2万元,占 96%。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时境内 尚无机动车,只对马车、地排车和自行车定额 征税,马车每辆每年12万元(旧币),地排车、 自行车每辆每年3万元(旧币)。1962年起, 对机动车辆定额征税,载客汽车每辆每季35 ~40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季12元,机动三轮 车每辆8元。1966年起,对自行车免税,是年 实征2.8万元。1973年起,各类企业应交的 车辆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对个体运输业 和外国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年征税款3 千元左右,1978年停征。27年共征62. 4万 兀。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1月开征。只 对泰城的心中乐、桃园春、异兰芳3家饭馆征 收筵席税,对中西、连升两家旅馆征收旅馆 税。筵席每次消费3万元(旧币)以上者征税 10%,旅客每次消费2万元(旧币)以上者征 税5%。1953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53年开征,电影院 10%,剧院、杂技团、电影放映队5%,1966年 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1955年起,对城关区内 各类企业、城市居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征。 税率按房地产总值或租金分别以1.8%、 18%征收。1973年后,各类企业应交税款并 入工商税,保留对城市居民和房地产管理部 门征收此税,1978年停征。24年共征299.5 万元,年均16. 6万元,其中1955~1962年年 均11.3万元. 1963- 1972年年均24.9万
元。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原商品流通 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 税,同时开征酒类、烟丝、土烟叶、粮食、植物 油、淡水产品、土布、蚕丝、皮革、毛制品、肥 皂、化学肥料、水泥、砖瓦、原木、电力、鞭炮焰 火等37个税目以及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 务业3类5个税目,1972年底停征。13年共 征7812. 2万元,其中酒类税款1518. 2万元, 占本税总额的20%;商业零售税款3277. 6 万元,占本税总额的41.49%。
工商税1973年1月1日起,原工商统 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 税合并为工商税,实行一户一率一次征收,分 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 售服务4大类、49个税目、28个税率;同时, 对少数税率有所调整(支援农业生产的产品 下调,高档产品上调),取消对中间产品征税。 1984年停征。12年共征20882. 2万元,年均 1740. 2万元,重点税源商业零售占31%,机 器、机械占18%,印染、纺织占13%,酒类占 12%。
产品税1984年停征工商税后,对原工 商税中的工农业产品部分改征产品税,按产 品流转额依率计征。工业产品24类、260个 税目、338个税率,农林牧水产品10个税目、 14个税率,其中消费品和奢侈品税率为30~60%、生活必需品和支农产品税率为3~ 5%。至1985年5月共征收1494. 4万元,重 点税源酒类税款占29.2%。
增值税1983年1月1日起,对机器机 械及其零配件、汽车、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 绸缎印染、西药6种产品,就产品增值部分征 税。1983〜1985年5月共征793.3万元。
建筑税1983年10月1日起,对国营 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利用更新改造资 金、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各种自 有资金及贷款等从事建筑工程,均按投资总 额依税率10%计征。1983-1985年5月共征 128. 8万元。
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于1984年开 征,就全年奖金发放总额超过4个月标准工 资的部分依率计征:超过4〜5个月部分税率 30%,超过5〜6个月部分税率100%,超过6 个月部分税率300%。集体奖金税和事业单 位奖金税于1985年开征,税率比照国营企业 奖金税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起,凡交纳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所 交“三税”总额依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率按交税所在地分别规定为:泰城7%,省 庄、山口、黄前、范镇、崅峪、徂徕、大汶口、邱 家店、满庄、北集坡、粥店11个镇5%;其他 乡村1%. 1985年1〜5月共征100.7万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8月起,为加强市 场管理,对集市上岀售旧钟表、旧自行车、猪、 羊、家禽、肉类及生姜、核桃、栗子等土特产品 均予征税,税率为5%。1965年底停征,但仍 保留税种。4年共征17. 4万元。
农村工商税纳税对象为乡镇村(社队) 所办企业和农民(社员)个人。此项税收约占 总税收的25%左右。但税源分散,征收面广, 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 集体经济的发展。1966年起,对人民公社、生 产大队、生产队所办企业开征所得税,起征点
600元,按20%税率计征。1977年1月1日 起,改按15〜45%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起 征点2400元。1979年改按20%税率,起征点 3000元。1981年起,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社队 企业均征收工商税,所得利润扣除起征点 3000元后,均按20%的税率征收工商所得 税。但同时规定符合以下6种情况可免征工 商所得税:①社队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兽 药、农机具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农机具修理、饲 料加工、打井、排灌、耕作等作业收入;②社队 企业生产的塑料薄膜、石器、草条苇等编制品 用于农业生产的销售收入;③社队企业生产 的砖瓦、石灰、水泥及其制品、陶瓷涵管、砂、 石等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本公社用于农田水 利建设和公益事业者;④队办企业经营直接 为社员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 棉加工、理发、缝纫、浴室、修理修配等业务收 入;⑤社队企业从事纯属服务、手工加工劳务 性的业务收入;⑥社员在市场销售自产和集 体分配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每次销售额不 满30元并持有社队自产自销证明的。1982 年7月1日起,社队企业工商税调整为:①社 队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糖、棉、纱、鞭炮、焰 火、电子产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油漆、家 用电器、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等20种产品,一 律征收工商税,不减免。②城市郊区的社队企 业以及农村开设在城市的社队企业,均按8 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取消原 20%税率和3000元起征点的规定。对新建企 业在开办初期有困难者,给予减免所得税1 年的照顾。
第四节其他税收
盐税清末民初均称盐课,年征税银 3517. 58两。后根据币制的改变,由两折元。 建国后,盐税就盐田征收,实行“从量核定,就 场征收,税不重负”的制度。泰安非产盐区,只对调剂者进行补税和退税。1960年起,食盐 每吨征税159元,渔盐29元,农牧用盐55. 8 元,工业用盐免税。1981年10月,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调整税负,食盐 每吨征税154元,工业用盐14. 5元,食盐改 作渔盐、农牧或工业用盐者予以退税,渔盐、 农牧和工业用盐改作食盐者办理补税。1960 〜1984年退补相抵,净征28. 6万元。
地方自筹经费属地方收入,随同正税 按比例征收。民国时期称“地方附捐”。1929 年《重修泰安县志》记载,年征屠宰附捐538 元、酒池附捐4580元、麻附捐125元、油税附 捐203元、牙课附捐2130元,共计7575元。 建国后,1950年起,地方自筹经费随同货物 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征,筹收率为正税的 l%。 1958年,随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附 征。1984年10月1日起,随工商税的附征部 分停征,只对工商所得税继续附征。1950〜 1984年共征378. 9万元,其中随工商税附征314. 4万元,随工商所得税附征64. 5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 起,除地方农业税附加、中小学校学杂费收 入、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育林基金外,对于 凡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事业、机关、团 体、部队和地(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 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及其他预算外企业,基层 供销社的税后利润,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数 的10%征集。1983年征242. 5万元,1984年 征326. 7万元。
附记 1938-1945年,日军侵占时,伪 政权征收工商税,基本上仍沿用国民政府旧 制。其中:①营业税:1941年《泰安道年刊》记 载,1940年共征牙行税3244元,油业税3596 元。②工商所得税:通过商会向泰城和大汶口 的大商户实行派交,派多少交多少,无税率规 定。③印花税:只在泰城和大汶口征收。④屠 宰税:1941年实征2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