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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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泰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20000607
颗粒名称: 第十五编 财政税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4
页码: 309-332
摘要: 民国初期,境内财政基本沿袭清制,收入上交,支出报领。1928年后,建立地方财政,岁入 岁岀有经常门、临时门之分。收入按上级规定执行,支岀按预算执行,掌握“量入为岀”原则。
关键词: 地方财政 财政税收

内容

民国初期,境内财政基本沿袭清制,收入上交,支出报领。1928年后,建立地方财政,岁入岁岀有经常门、临时门之分。收入按上级规定执行,支岀按预算执行,掌握“量入为岀”原则。县政府公杂费、修缮费及人员工资,由省财政另行拨款,与地方财政分别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权实行供给财政,收入甚少,支出管理甚严。建国初期,基本上仍沿袭统收统支办法。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此后,财政体制历经多次变化,逐步扩大地方财权。1953?1984年财政收入和支出随着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收入中工商各税占总收入的72%。支出中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占总支岀的40.43%。1984年与1953年相比,收入增长113.8倍,支岀增长22.3倍。
  第一章财政收支
  第一节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县级财政收入和支出,实行上交和下拨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制度(即收支两条线)。凡属县级财政收入(农业税、工商各税等),由省通过专署向县分配任务,由县组织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岀由省根据人员编制和定额标准,通过专署一次核定,在县财政收入中留用抵拨,按月向省结算报销。县以下兴办的各级学校、医院、文化馆、农场、苗圃、交通经费和优待烈军属、民兵训练、乡镇行政等经费,均不列入国家财政开支,由地方附加内统收统支,自求平衡。
  1953年起,为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结束供给财政,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全面编制县级收支预算。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种,其中全部上交项目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全部留县项目有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企事业收入等,比例分成为农业税的25%留县财政。另外,上级还拨入部分补助款。财政支岀范围:属于地方经常性支出的列地方年度预算,在地方收入中解决;基本建设、重大灾害救济、移民垦荒由中央拨款。
  1959年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地方所有收入和支出挂钩,凡由地方管理的企、事业收入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岀范围,包括基本建设、企业流动资金、各项行政事业费支出。根据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总额分成比例。收入小
  于支出的部分,由上级给予补助;超收则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总收入的22.3%留县, 其余上解。是年地方留用256.06万元,上解892.19万元。
  1964年始,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体制,超收和节支由县管理使用,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财政收支状况有所好转。分成比例为上解75%,留县25%。当年,收入1416.8万元,上解1062.6万元,留成354.2万元。1966年后,分成比例改为上解58%,留县42%。
  1971年始,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体制。每年的财政收支,根据地区核定的指标,确定上交或补助款额。收入指标超收部分按50%的比例分成,支出指标除企业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城市人口下乡安置经费外,年终超收分成部分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县。1972年调整超收分成比例为40%留用,不搞包干。当年,定收1729.4万元,定支1001.83万元,定上解727.57万元,超收135.28万元,其中上解81.17万元,留用54.11万元,年终结余48.12万元。
  1974年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预算包干”体制。确定固定比例,作为地方的一笔财力,对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核定指标包干使用,结余或超支都由地方自求平衡。当年收入1419.04万元,支出1298.03万元。固定比例留成为总收入的0.88%,计12.49万元,本年无超收分成收入,应上解额108.52万元。这种体制因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积极性,1976年又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办法。
  1978年始,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按照地区核定的财政收支指标,确定当年收支挂钩比例。年终完成核定财政收入,支出即可按核定指标开支;支出有结余时,留归地方使用;完不成收入指标,则按收支挂钩的比例承担短收的份额,相应的减少支出,以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当年,收入基数2802.9万元,实收2958.9万元,增收156万元,增收留成40%,计62.4万元,上解1086.1万元,净节余56.99万元。
  1980年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即由“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克服了长期“吃大锅饭”的弊端。“划分收支”是按企事业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收支范围。对于收入,除工商收入全部上解(调剂收入核定为全部上缴)外,其他各项财政收入均为县级收入。“分级包干”是给地方财政确定一个收入和支出的包干基数,收大于支的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支大于收的不足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泰安县是支大于收的定额补助单位,核定每年定额补助600万元。当年实现固定收入736.77万元,工商税1940.35万元全部上解,上级定额补助957.7万元,专案拨款408.98万元,补助63.2万元,赤字41.99万元。
  1982年始,实行按总收入的50%交省、10%交地区、40%留市的总额分成办法,不足部分给予定额补助。当年总收入3053.4万元,上解1832万元,定额补助637万元,专款补助835.3万元,其他补助76.6万元。
  第二节财政收入
  1933年泰安县岁入经常门共计144263元,其中附捐128568元、杂捐9311元、公款2649元、公产3735元。建国后,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53-1984年财政收入50982.6万元,其中1984年为3892.7万元,比1953年增长114.8倍。各个时期的财政收入情况如下:
  三年恢复时期(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主要是农业税、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上交专署财政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收入310.3万元。主要收入为各项税收,其中工商各税收入由1953年的31.5万元,至1957年工商各税增加到134.9万元;农业税收由1954年的45.4万元,增至151.6万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工商税收由1958年的107.8万元,增至760.2万元;工业企业收入最好的1961年为151万元,最低是1959年退库81.4万元;商业企业收入由1959年的426.6万元,降至136.8万元;农业税由1959年的311.3万元,降至255.5万元。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财政收入中的工商业利润、工商各税和农业税稳定增长。三年累计收入4264.3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421.4万元。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财政收入由于工农业生产混乱而减少。五年财政总收入仅5077.2万元,收入最多年份的1970年为1083.7万元,比调整时期三年平均额低23.76%。另外,弥补工业亏损120.7万元,弥补交通企业亏损59.44万元。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财政部门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为工作重点。五年财政收入总额8944.4万元,比“三五”时期增收3867.2万元,其中增长幅度较大的是企业收入,增长2.47倍;工商税增长86%。但因批判“唯生产力论”,使财政增收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努力增收节支,开解财源,各项税收比“四五” 时期增长58.6%。1979年3月根据国务院决定,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将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降价供应,生产化肥与农业机械的企业按“计划亏损”予以补贴,仅化肥厂、磷肥厂、农业机械厂5年即补贴1223万元(其中化肥厂1060.6万元),占弥补总额的86.7%,较“四五”时期弥补额增加了1050.5万元。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后,又全面实行第二步改革,把征税后剩余的利润留给企业支配。至1984年财政总收入13135.8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14.12%,其中企业收入890.8万元、工商各税收入11093.8万元、农业税收入1118.7万元、盐税和其他收入32.5万元, 各项收入均超额完成地区分配的任务指标。
  1953-1984年财政收入统计表
  单位:千元续表
  第三节财政支出
  1933年,泰安县岁出经常门共计125459元,其中公安经费1772元、民团经费29904元、财务行政费3240元、教育行政费5482元、教育事业费50561元、建设事业费3840元、自治经费12000元、联社会经费2640元、合作社指导员及度量衡检定费1820元、雨量气候观测站经费360元、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经费240元、电话水利等建设3600元,岁岀临时门为18365元(包括建设费10000元、预备款18365元)。次年,教育事业费增加208元,其余未变。
  建国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仍沿解放区的供给制财政,县向专署财政局办理支岀报领。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制度以来,坚持“量入为岀,统筹兼顾,讲究效果”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搞赤字财政。1953?1984年支出36664.3万元,其中:用于支援农业6528.8万元,占总支出17.81%;用于基本建设拨款866.2万元,占总支岀的2.36%;用于科技三项费用支出137.2万元,占总支岀的0.38%;用于城市维护支出2041.4万元,占总支岀的5.6%;用于文教科学卫生支出14824.9万元,占总支出的40.43%;用于抚恤和救济支岀3335.7万元,占总支出的9.19%;用于行政支岀6595.6万元,占总支出的17.99%;其它支出占6.33%。
  1953-1984年财政支出统计表
  单位:千元续表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收支
  县级预算体制建立后,加强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53-1957年预算外收入主要是农业税附加,每年收入50万元左右,支岀大都用于经济建设、支援农业、文教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1958年起,预算外收支实行年度决算汇总,收支项目有较明确的范围和数额。
  预算外收入包括附加收入(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集中的企业资金(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集中的其他资金(房地产税收入、公房房租收入、工商所得税留成)。国家规定工商税附加为正税的1%、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电力税附加为正税的8%、自来水税附加为正税的8%。1958?1984年收入2746.8万元,1984年收入比1958年增加2.7倍。
  预算外支出1958?1984年共支岀3674.9万元。项目分为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科学费、抚恤支出、行政管理费、其它支岀,其中经济建设支岀1936.5万元,包括用于支援农业兴修农田基本水利设施337万元、城市维护574.4万元。
  附记日军侵占泰安时期,伪政权1940?1941年财政收支情况:1940年下半年共收入144951元,其中田赋附捐143951元,公产1000元;共支岀116922元,其中警察经费11127元、建设经费7659元、教育经费11790元、自治经费5440元、县预备费39425元、。1941年上半年共收入106957元,其中田赋附捐96757元、省补助费1020元;共支出126576元,其中县署经费14544元、教育经费8388元、建设经费5237元、警察经费15800元、警备队经费54476元、自治经费3686元、县预备费24445元。全年收入251917元,支出243499.44元。1958?1984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表1958-1984年预算外资金支出统计表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一节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行政事业财务包括工、交、商、农、林、水、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财务。1984年有一级财务单位57个、二级财务单位129个、三级财务单位22个。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以及经费补助等办法,并在上述管理形式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预算包干”。
  第二节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国营企业财务管理长期采取“统收统支”办法,企业的生产资金由国家供应,企业的纯收入上交国家。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财务管理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适当扩大企业财务自主权的办法。
  国家对国营工业企业资金供应实行财政、银行两个口供应和推行“全额信贷”,对国营商业企业主要实行“全额信贷”。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不得随意扩大。
  企业纯收入主要通过税收、利润二种形式上缴国家。1953年起,实行企业奖励基金。1956年起,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1958年起,实行利润留成。1969年起,按工资总额提取11%的职工福利基金。1979年起,实行企业专用基金利润留成。1980年起,在部分企业中试行上交利润改为税收。1984年起,对国营工、交、商业及供销和其他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
  企业专用基金包括留给企业的发展生产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分别提取,分别使用。
  工业、交通企业1956年地方工业收入18219元。1957年地方工业收入29949元,超计划14.2%。
  1958年,支持全县工业系统投入“大跃进”、“大炼钢铁”、“大办工业”的群众运动,对重工业投资187.65万元,轻工业投资13.95万元,加上预算外筹集资金78.88万元,投资总额280.48万元。用于新建扩建厂矿14个,当年投入生产的3个,其中崅峪铁厂投资55.19万元、机床厂投资44.6万元。由于原材料不足,机械买不到,缺乏运输工具等,致使1958年核定支出指标中尚有276万元基本建设投资未完成。是年地方工业收入完成71.69万元,比上年增收68.69万元。1959年,继续以服务生产为中心,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努力增加收入。当年地方工业企业完成收入117.52万元,比原计划增长16.3%。工业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下降4.62%,平均每人产值较上年提高0.93倍。但由于在“大跃进”中兴建的厂矿不讲核算,管理松弛,致有些企业从投产就一直亏损。仅炼铁厂的土铁生产一项,1958-1959年财政拨亏损补贴199.75万元。
  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的六条决定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财政监督,全面控制集团购买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大力组织收入。当年工业企业收入完成107.71万元,占计划数的116%,实现工业总产值1317万元。
  1963年,开始扭转亏损势头,个别厂家扭亏为盈。1964年,12户工交企业(其中化学工业、建筑材料工业、农机工业、电力工业、纺织工业、农业企业、交通企业各1户,轻工业5户)按上年可比口径完成利润173.73万元,比上年增收36.78万元。是年县运输公司由集体转为地方国营,完成利润13.3万元。
  1967年,工交企业利润仅完成47.2万元,比1966年减收72.3万元(其中轻工业26.77万元、电力工业12.64万元、建筑材料工业2.56万元),运输企业亏损10.7万元。
  1968年,财政筹集资金,支持新建化肥厂、农业机械制造厂(两厂分别于1969、1970年投产)。
  1971年1月,对县酒厂投资42.34万元,建成年产5千吨能力的酒精车间。
  1974年,支持造纸厂2万元,使3号纸机形成日产两吨的生产能力。
  1975年,工业企业完成任务较差。地区分配任务113万元,由于3户企业亏损,退补给化肥厂109.59万元、农机厂11.51万元、砖瓦厂6.16万元,收退相抵年终岀现赤字4.19万元。同时,又以县机动财力补贴化肥厂26.22万元。
  1976年10月后,工业企业生产形势渐趋好转。酒厂完成利润86.8万元,比上年增收11.28万元,但4户亏损企业(农机厂、化肥厂、供电局、砖瓦厂)亏损达224.8万元,与4户盈利企业(酒厂、造纸厂、印刷厂、酿造厂)盈利118.8万元相抵后,净亏106万元。是年12月,财政对酒厂投资40万元,建成年产500吨的粮食酒车间。
  1978年,给县标准件厂车力条按统一岀厂价的35%补贴0.8万元,西住公社农具厂补贴1.2万元;对磷肥厂生产的磷矿粉按销售量每吨定额补贴34元,给崅峪、邱家店公社磷肥厂各补贴1-8万元;对小化肥(碳铵)按销售每吨补贴80元,给第二化肥厂补贴30.1万元、第三化肥厂补贴16.5万元;给拖拉机修理厂亏损补贴1.2万元。
  1979年,针对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大抓企业管理。9户工业企业产值比上年提高1.6%,百元产值利润率由上年7.23元增到8.65元。扭转亏损两户,亏损额由上年的112.7万元下降到58.8万元。是年,财政从预算外资金中投资80万元扶持酒厂兴建啤酒车间。
  1980年2月,县造纸厂大汶口麦秸收购点发生火灾,烧毁麦秸6173吨,直接损失47.9万元。县财政在当年决算中列“营业外非常损失”在应上缴国家利润中抵补。是年3月,筹建啤酒厂第一期工程财政投资320万元。
  1982年5月,投资35万元(包括小额贷款)支持市酿造厂建成年产1500吨水浴酱油车间。同年6月对啤酒厂第二期工程投资164万元。同年7月,对市酒厂地下酒库和包装车间工程总投资39.38万元。
  1983年1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6月1日开始征收。年末,执行中型企业的5户(酒厂、造纸厂、电池厂、罐头厂、化工机械厂)实行固定比例办法;执行小型企业的3户(印刷厂、酿造厂、东岳食品厂);暂不实行利改税的4户(印染厂、水泥厂、氧气厂、化肥厂)。国营工业企业留利水平为29.98%。是年7月,对酒厂建设麦曲生产楼工程投资39.97万元;对酿造厂新建食醋车间工程投资23万元,对罐头厂引进日本产12吨芦笋罐头自动生产线工程投资31.8万元。12月,对啤酒厂第三期工程投资425万元。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企业留利改为27.72%,其中大中型企业留成25.85%、小型企业93.75%。企业年留利为26.07%,其中大中型企业24.97%、小型企业40.43%, 总留利水平比1983年增加1.65%。是年,对罐头厂引进西德两台“六头封罐机”投资26万元、实罐车间工程投资370.6万元,对啤酒厂引进罗马尼亚“万吨灌装自动线”投资147万元,对东岳食品厂建生产车间工程投资78.8万元。至年底,共有国营工业11户,其中盈利企业10户(化肥厂、氧气厂、化工机械厂、水泥厂、酒厂、印刷厂、造纸厂、罐头食品厂、电池厂、酿造厂)、亏损企业1户(东岳食品厂)。是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993万元,比上年增432万元;销售收入5065万元,比上年增516万元;实现利润311.6万元,比上年减100.1万元(用于电池厂搬迁20万元,东岳食品厂亏损97.2万元等等);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88.4天,比上年加快8.6天;百元销售收入占用定额流动资金24.56元,比上年减少占用额2.34元;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24.88元,比上年减少占用额2.62元;固定资产总额3562.1万元。
  1984年交通企业(运输公司)总收入335.17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1.32万元,年末固定资产462万元。
  单位:千元
  商业企业建国后,商业体制和公司机构设置几经变化。1975年商业、供销分设后,下属厂店基本稳定,财政管理权限和预算缴拨关系未再变动。
  1984年,商业企业年利润50万元以上
  的有百货大楼、五金交电公司,40万元以上的有百货公司,20万元以上的有食品厂,10万元以内者有饮食服务公司、酱菜厂、蔬菜公司、副食品公司。亏损单位是食品公司,年亏损50万元以上。
  1984年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利改税、留利水平核定表饮食服务公司实行利润分成,1963年起上交财政75%,企业留25%;1973年改为上交财政50%,企业留50%,1979年改为上交财政20%,企业留80%。其提成基金的使用,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979年起每年按10?15%补充。
  供销合作企业建国后,供销社与服务局、商业局几经分合。从1975年重建供销社,至1984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供销系统单位有4户(生产资料公司、土产杂品公司、果品公司、棉花加工厂),每年实现利润40万元以上,实行利改税后核定留利率为45%。
  其他企业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其他企业有自来水公司、农机公司、物资局、电影公司、电影院。自来水公司引水工程从旧县至泰城挖渠埋设600毫米直径管道8.5公里(1982年7月通水),投资387.7万元(包括上级投资175万元、筹集104.7万元)。该公司1984年实现利润42.46万元,实行利改税后留利为28%。
  第三节农业财务管理
  1953-1984年,通过财政支援农业的资金共6523.89万元(不包括省地直接拨款的项目和事业费),其中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投资2660.1万元,用于修建大中小微型水库、塘坝、引水渠道、打机井、电井和治理涝洼地、坡耕地;对农村人民公社投资1317.3万元,用于支持农业机械和社队企业,对社队造林和林木保护(主要是幼林扶持和发展用材林)投资74.2万元,对社队水产养殖投资23.8万元。
  1979年起,财政建立支援农业周转金,实行有偿支援、周转使用(无息)、到期收回的办法。至1984年,共扶持107个乡镇、285个村、3300个专业户,扶持金额397.4万元,其中扶持种植业102.9万元、养殖业96.1万元,其它192.9万元。实现产值3580.5万元,实现利润874.3万元。
  第三章财政监察
  第一节违纪案件查处
  1950年起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对各企业、行政事业组织自查、互查和重点检査。1978年5月查处县供电局在1976-1977年间违纪金额达120多万元。1984年查处东岳食品厂在1981年1月?1984年6月间违纪金额100多万元。
  第二节冻结控制结余存款
  为防止各单位年终突击花钱,曾多次冻结和控制存款。1976年对当年底有银行存款的350户进行清理,共控制结余存款86.32万元,其中工商企业19.54万元、行政事业4.63万元、公社2.55万元、省级单位59.6万元。
  1981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对1980年底在银行存款的174个帐户进行清理控制,存款总额847.52万元,经审查予以解控的684.13万元(包括解控后转交国库券款56.83万元),实际控制163.39万元,占存款总额的19.3%。
  第四章税收
  第一节农业税
  税制清末田赋分地丁、漕米两项。地丁上下两忙开征,漕米冬季一次征收。每年亩征丁银8.177分,米每升折钱138文。民国建立后仍沿旧数。1914年化银为元计征,以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丁粮每银1两征钱4800文为标准,折合银元1.8元,后改为2.2元(其中国家税1.8元、地方税0.4元),连同省附税每银1两共征洋6元。漕米每石征洋6元。另增丁银附捐,每亩年征洋0.224元。
  1919年征地丁洋92785元,附税9279元,漕米折洋47275元,共计149339元。1930年征地丁洋169623.97元,除占压地缓征963元外,实征168660.97元。1933年实征正税215925元,附加129719.93元。
  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在辖区征收公粮,多为一年一定。初按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1938年制定的原则: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按20%,中地主按30%,大地主按35%;对贫农和寡孤独、烈军荣工属给予减免照顾。其后,又按银粮亩、自然亩、中中亩等标准,规定每亩应交公粮数额。
  1946年境内解放区将土地分等级折成标准亩(每亩产量75公斤),按标准亩收入累进计,最高负担不超过产量的35%(包括优救粮)。另外,每斤公粮加征柴草粮20%。当年秋季,另增征20%的附加粮。
  1948年,老解放区以中亩(每亩产量75公斤)为标准,亩征公粮15公斤。免税点规定人均2亩以下者每人扣除0.7亩、2.01?3亩者每人扣除0.5亩、3.01亩以上者不免税。新解放区按官亩(每亩240杆丈)每人平均土地数累进计征,并每征公粮0.5公斤随征公草0.75公斤。为鼓励喂养牲畜,凡喂养从事农业生产的役畜每头减征公粮7.5公斤、公草11.25公斤,减征以两头为限。
  1949年,在核实土地面积、划定等级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无中亩而有地级者则根据中亩税率以地级为负担标准,按人口计算。所有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扣除每人0.7亩的免税点后,每中亩征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乡村经费粮3公斤。是年,全县收益土地为1383.21万亩,常产11540.35万公斤,全年依率计征1534.66万公斤(已扣免征的计征数),减免76.73万公斤,应征主粮1457.92万公斤,实入库主粮1457.80万公斤(其中细粮1173.54万公斤),尾欠1211公斤。附征地方自筹主粮291.56万公斤,占实入库主粮的20%。
  1950年,按照《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累进税率,分40个税级,税率3-42%,并将全年一次计算两次征收改为全年两次计算两次征收。夏征中,坐扣每人0.7亩外,根据实有麦田和产量,按13%的税率计征,并附征正税15%的地方经费粮,同时在部分地区征收代金。是年应征粮1473.60万公斤,实入库1473.39万公斤,尾欠2100公斤。地方附征294.67万公斤。
  1951年,按全年总收入扣除每人50公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每50公斤全年征收公粮10公斤,并征附加粮20%。分夏秋两季征收,其中夏征麦粮占35%。是年,实征996.61万公斤,附加199.26万公斤,实入库1195.87万公斤。1952年,根据政务院“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政策,进行查田定产。通过村中调整、逐级评比, 最后由省定产。是年,全县丈量固定总定产地152.28万亩,评定常年产量为1247.72万公斤,每亩平均产量81.93公斤。
  1953年,全县计税土地112.48万亩,常年产量18209.84万公斤,计税人口612215人。平均每人有收益土地1.84亩,农业税率占实际征收量的11.52%。一律以标准粮(以小麦、高粱、玉米、谷子、大豆等各种主粮的比例,一律按中等质量的牌价折合)为单位计算。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征收条例》规定,将按人口扣除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没有人口免征额的比例税制,不论人口多少,均依常年产量和税率计征,调整农业税常年产量,调整后增产不增税,至1962年不变。是年,专署分配泰安调产指标为13.58%、税率为13.68%、全年征收任务1692.45万斤(占原负担的109.48%)。
  1962年,农业税负担大幅度调减,专署分配泰安县指标1155万公斤(正税),较1961年下降20%;但扣除水利、交通、基建等占地负担后,比1961年的负担基础实际下降18%;负担率为6.72%。分配各公社负担指标(包括附加10%):大汶口150万公斤、道朗63.08万公斤、省庄79.58万公斤、范镇85.6万公斤、山口53.815万公斤、粥店44.1万公斤、西住66.71万公斤、良庄84.6万公斤、北集坡87.46万公斤、祝阳54.94万公斤、满庄50.51万公斤、夏张89.77万公斤、泰山52.78万公斤、崅峪74.28万公斤、徂徕69.01万公斤、下港27.62万公斤、麻塔9.97万公斤、邱家店133.40万公斤,总计1277万公斤。
  1963年农业税负担率为5.78%。
  1964年土地基础数为134.40万亩。
  1965年除基建占地573亩、水利占地6529亩、植树造林占地1236亩、水冲沙压占地709亩外,其他增加征税土地面积为3378亩(包括自报瞒地2564亩,其中泰山公社374亩、省庄公社1318亩、下港公社36亩,范镇公社39亩、崅峪公社797亩),总净减5696亩。
  1965年定产土地为133.83万亩。是年,对某些常产、税率偏高、负担不平衡的社队,进行重点调整。1966年起,除计税土地按每年核实数增减变化,对常产、税额作相应调整外,全市(县)农业税负担水平一直较稳定。
  1971年起,农业税改为一定五年稳定不变。1972年农业税负担率为3.77%。1976-1978年,按人均收益分配决算为准。1978和1979年人均收入在起征点(1979年起以生产队为单位,社员口粮达365斤,人均分配收入达40元)以下且改变这种状况有困难的,1980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83年起,不再实行一定3年免征农业税的办法。是年,农业税负担率为2.15%。1984年,按照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经集体同意将承包土地转让承包的,谁种地谁纳粮,由转入户承担转岀户的农业税,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增产不增税政策。
  减免建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农业税减免。①灾情减免:以全年全部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产量,歉收不足三成的不减;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六成的,酌情减征。②社会减免:对纳税单位全年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饲料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个人平均占有不足150公斤,完成全年农业税确有困难的,酌情减免。③鼓励生产减免: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1-3年;垦植的茶桑果等经济林木,免税3-7年;对农业科研和农校试验生产基地,社员自留地和零星种植的农作物及宅旁隙地,均免征农业税。减免指标按照1949-1984(缺1952年和1996-1971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政策,以受灾公社(办事处)为单位分自然村统计上报市(县),经审查落实后报地区,按核准的减免指标核减受灾单位的应征税额,不另下达减免指标。这种办法执行到1984年。
  征收管理民国政府征收田赋、抗日民主政府征收公粮、人民政府征收农业税均由财政部门管理。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后,由财政部门计算征收任务,粮食部门根据 “先征后购”原则,随统购粮油征收入库后分品种、等级向财政部门作价付款。
  1949年前,田赋、公粮均为全年一次计算两季征收。1950-1984年实行全年两次计算两季征收。征收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夏季征期为1月1日?8月底,秋季征期为9月1日?12月底。
  征收税额:1957年前以小麦、小米等细粮标准计算。1958年税制改革后以小麦、高粱、玉米、谷子、大豆等的中等质量牌价折合标准粮价计算。
  标准粮的结算价格:1953年每公斤0.2元,1961年上调为0.23元,1967年为0.25元,1979?1984年为0.30元。
  交税方式:1955年前为户交户结算;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生产合作社交纳结算;1958年后由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630个生产队)交纳结算;1983-1984年改为分户 (28万余户)办理交纳结算和减免。
  附记1938-1945年日军侵占泰安时,伪政权的田赋以民国政府的银两为依据。其中1938年5~12月的附捐捐率按下忙应征地丁银83916元计算,每亩附加0.75元,又按籽粒征实708元,每元附加0.25元,共计征收附捐6.31万元。1941年伪政权征收田赋区域约达全境的60%,年内田赋额征数41.12万元,实征13.37万元。由于伪政权的政令未达全境,收入不足,财政困难,经常派员随军“扫荡”搜刮民财。
  第二节契税
  清末,契税从价征收,买契9%,典契6%。
  1913年,泰安县知事冯汝骥恐吓、诱骗并施,实行大规模的契税初验和续验。上等瓦房按契价加两倍征收,中等瓦房按契价加倍征收,下等瓦房按契价征收,上等草屋按契价加倍征收,中、下等草屋按契价征收。共征解洋19.7万元,贴用契纸28.9万张。1914年,沿“买九典六”旧税率,限成契6个月内完税。1917年,税率改为“买六典三”。1934年,以“买六典三”为限度,并按正税的半数征收附加,逾、短、匿的罚金不超过应纳税额。
  建国后,1953年开征契税。买契从价征6%,典税从价征3%,赠与契按现值征6%。限产权变动成契3个月内完税。逾期罚金不超过应纳税额的50%,隐匿不报罚金不超过税额的3倍,匿报产价罚金不超过税额的2倍。是年征收4.21万元。1955年征收4.12万元。1956年后,土地归集体所有,房屋买卖很少,故契税收入大减。1974年征收332元。1978年后,城乡房屋买卖、典押、赠与、交换数量不多,契税征收很少。
  第三节工商税
  清末,境内工商税有当税、牙杂税、牛驴税、酒税、课程银和盐税,年征税银1-91万两。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其后,推行新税,整顿旧税,调整为酒税、烟税、牲畜税、屠宰税、牙杂税、货物税及盐税,年征银元3.16万元。1929年,国民政府规定酒税、烟税、营业税、印花税为国税,货物税、所得税、杂税(包括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业税)为省税,另征屠宰、酒池、麻、油、牙课附捐为县地方收入。1941年起,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工商税,其各辖区实行的税种、税目和税率不尽统一,主要有岀入口货物税、牲口交易税、屠宰税、产销税、营业税等。由于形势变化,时征时停, 税源极不稳定。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税收情况基本同上。
  建国后,全国统一税制。1950年起,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以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至1952年,境内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53年起,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增加文化娱乐税。1955年增征房地产税。
  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并将原工商统一税按税目税率进行征收改为按企业按产品分别确定税率征收。
  1984年10月实行“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新体制,有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1种。
  1950?1985年5月工商税收共征解入库42019.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71.15%。
  1953?1984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千元建国后,除征收上述工商各税外,还征收盐税、地方自筹经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至1985年5月共征976.7万元。
  营业税清末开征,当时并不称作营业税,如当税、牙杂税等。当税按当铺征收,年征税银5两;牙杂税对工商业者征收,年征税银77两。民国初期沿清制。1929年,税制改革,设3个主要税种。①商店营业税:按商店销售额计征,当年税款5470元。②牙行税:每5年评定1次,共分6等,一等行(年牙贴费300元以上者)年征200元,二等行(年牙贴费250元以上者)年征150元,三等行(年牙贴费200元以上者)年征100元,四等行(年牙贴费150元以上者)年征70元,五等行(年牙贴费100元以上者)年征40元,六等行(年牙贴费60元以上者)年征20元;对庙会、山会、牛驴骡马大会等另立专门牙行(称“上上一等行”)税额不限,随时决定。1930年查定牙行151家,共征税款47354元。③油业税:分4等定额征收,甲种榨(日产油120公斤)年征30元,乙种榨(日产油80公斤)年征24元,丙种榨(日产油40公斤)年征14元,丁种榨(日产油25公斤)年征10元。1930年征税款6748元。
  1947年,境内解放区征收营业税,以营业纯利为课税标准,实行分级累进税率:纯利满5千元税率3%;纯利超过5千元者,其超过数税率3.17%,5千元税额不变,与超过数之税额合并征收;纯利每增3万元,税率递增0.17%;纯利297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税率20%;对非营利单位或纯利不足5千元者免税。每年两期征收。1949年调整起征点和税率,季纯利不足万元者免税,万元以上者分13级,税率5?35%,并改为按季征收。
  建国后,1950年起,对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的18个行业征收营业税,税率共6个,其中酒、烟及化妆品、迷信品税率3%,麦粉、棉纱、丝、布及机器机械、电子原件等税率1%。当年征收27.1万元。至1957年共征829.6万元。1958年9月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1日,重新开征,有商业(包括批发业务)、服务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政电讯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11个税目、21个税率,其中商品零售业税率最低(3%),铁路运输业税率最高(为15%)。当年3个月征收287.6万元。
  临时商业税1951年10月起,对于无固定地点和商品的个体无证商贩,按销售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15元,销售粮食、棉花、药材税率4%,其他货物6%。至1957年,年均征收20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改称临时经营税,征税范围扩大为凡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者一律征税,税率10%,起征点20元。1963年前年均征收20万元。1964?1981年年均征收1.5万元。1982年征收3.2万元,1984年征收15.7万元。
  烟酒税1910年查定酒锅102座、糟池437个,年征酒税银15295两。1912?1925年每年查定一次,酒锅最少76座(1916年),最多142座(1925年),年均征收税银3万元左右。1929年,烟酒税及烟酒赁单费定为国税,尽收尽解,其中酒税每5年查定1次,按池计酒,依酒计税。当年査定酒店142家、糟池458个,全年销酒109.46万公斤,共征酒税3?06万元,同时每店缴赁单费1元。烟税每年查定1次按销量计税,共査定烟丝商12家,年销烟丝9000公斤,征税39元。
  1941年9月,对外地进入抗日民主政府辖区的酒征收100%的入口税,并厉行査私缉私。1948年9月,贯彻《山东省烧酒专酿及取缔私酒暂行条例》,各种烧酒均由政府专酿专销,专卖利润全部上交,不另征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酿。建国后,烟酒税于1950年并入货物税。
  所得税工商所得税:1929年起,对工商业者和其他盈利者征收,实行超额累进制,税率10个。年收入2千元以下者税率最低为5%;20万元以上者税率最高,为50%。对军政公教人员俸给、美术著作所得及学费、法定膳养费等非盈利所得免税。
  1950年起,对预算外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农具制造业和文教用品制造业减征20%,建筑器材制造业减征15%,机械修理业、普通必需品制造业、医疗业、第二类运输业减征10%。当年征收3.3万元。至1962年共征805.8万元(其中公营企业47.9万元、供销合作社339.9万元、工交合作社278.3万元、私营业户36.9万元、其他企业102.8万元)。1963年废除21级全额累进税率,实行各种经济成分区别对待:个体经济税率最高、负担最重,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在1.8千元以上者征税再加成;合作商店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超过5万元者征税再加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县以下合作社按39%的比例税率。1983年,对个体经济减轻税负,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4年1月起,乡镇村办企业亦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50-1985年5月共征税款5825.3万元(其中供销社1685.2万元,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1973.6万元,街道企业288.1万元,乡镇企业1270万元,个体业户5.5万元,其他企业602.9万元),年均253.3万元。利息所得税:1951年起,对企业存款利息所得征税,1958年停征,执行8年共征3.6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1984年,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利改税”,将上交利润改征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比例税率55%计征;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经营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10%,最高55%。1983?1985年5月共征税款4110.2万元。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起,对个人工资、劳动报酬、特许使用费、财产租金等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按7级税率计征。月收入801-1500元者税率5%,超过1.2万元者税率45%。
  印花税1929年开征,商事、民事、凭证须贴印花者计26种,其中按件贴花者15种,按面值金额贴花者11种。印花税票由邮局发售,税款直解中央。
  1950年起,对商事、产权等行为订立和使用之凭证,依其性质分为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两类。1958年9月1日,并入工商统一税。执行8年共征28.2万元。
  牲畜交易税1916年开征,时称牲畜税,向业主征收牛、马、骡每头税1元,驴每头税0.3元,驹犊减半。1929年征收11250元。1941年征收1280元。
  1942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开征牛马骡驴买卖税,向买主从价征收,税率3%。
  建国后,1950年起改称牲口交易税,当年征收11.2万元,至1954年年均征收13.5万元。1955-1957年年均征收3.6万元。1958年征29万元。1959年仅征1000元。1960?1961年分文未征。1962年起,为扶持社队集体经济,集体购买牲畜一律免税,只对个人征收,是年共征10.4万元。1963年1月税率上调为5%。1963-1965年年均征收9.86万元。“文化大革命”中,牲口交易极少,1966?1976年年均征收6000余元。1983年征收15.2万元,1984年征收4.8万元。
  屠宰税民国初期开征,1922年征收1140元。1932年起,按屠宰头数定额征收:牛每头1元,猪每头0.3元,羊每只0.2元。当年征收17948元。
  1941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对猪羊从价征税3%。1946年4月改按定额征收:猪每头30元,羊每只10元,老残菜牛每头100元。1948年10月改按从量计征,猪每头征肉3斤,羊每只征肉1-5斤,并严禁宰杀耕牛。
  建国后,1951年起,按量从价依率计征,税率10%;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和伊期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的牛羊均予免税。至1957年年均征税19.87万元。1957年取消农民自养、自宰、自食免税规定,改为农民春节宰杀自养猪羊,除头蹄下水不征税外,再按身肉重量给予猪8%、羊20%的免税照顾。1958年实征15万元。1959?1962年人民生活困难,肉食匮乏,年均征收仅6.43万元。1963?1972年年均征收33.1万元。1973年,企业应交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体屠宰户和农民自养自宰征税。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羊每只0.4元,菜牛每头4元。是年征8.4万元。1974年征2万元,1975年征1万元,1951-1984年共征税款506.4万元。
  货物税1925年征收统捐,商民不承认,旋起风潮,不久撤销。次年9月改换名目,开征货物税,税率为2%,再加贴印花。货物在本省起运本省落地者只征一次,再过局卡概不重征。1929年此税调整,境内因无应税货物,未再征收。
  1942年,境内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征收入出口货物税,对必需物品,如军火器材、枪械机件、中西药品、军用化学物品、钢铁、棉纱、洋线、各种纯棉质布等禁止出境,入境免税;通用货物出入境税负持平;对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出境低税或免税,入境高税。如烧纸、神香、化妆品、毛织品、罐头、金银首饰等物品,出境免税,入境税率为50%。1946年4月起, 对手工制卷烟每支征3分,机制烟每支6分,土烟叶按价征5%,烧纸每块征100元。1948年10月起,对烧纸、神香、鞭炮、锡箔、黄表纸5种迷信品,从价征50%。1949年对火柴从价征15%,化妆品和卷烟从价征40%。
  1950起,对酒烟、鞭炮、迷信品、毛制品、普通用纸、砖瓦、植物油、火柴、原木等37种产品征货物税。其中粮食酒税率80%、烟丝税率45%。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8年共征753.9万元。
  商品流通税1953年起,对酒类、麦粉、毛皮、火柴、原木等21种商品,将原来从生产到零售的一道货物税、三道营业税、三道印花税合并为一次就厂征收,以后的调拨、批发、零售不再征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6年共征413万元,其中酒税400.2万元,占96%。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时境内尚无机动车,只对马车、地排车和自行车定额征税,马车每辆每年12万元(旧币),地排车、自行车每辆每年3万元(旧币)。1962年起,对机动车辆定额征税,载客汽车每辆每季35~40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季12元,机动三轮车每辆8元。1966年起,对自行车免税,是年实征2.8万元。1973年起,各类企业应交的车辆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对个体运输业和外国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年征税款3千元左右,1978年停征。27年共征62.4万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1月开征。只对泰城的心中乐、桃园春、异兰芳3家饭馆征收筵席税,对中西、连升两家旅馆征收旅馆税。筵席每次消费3万元(旧币)以上者征税10%,旅客每次消费2万元(旧币)以上者征税5%。1953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1953年开征,电影院10%,剧院、杂技团、电影放映队5%,1966年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1955年起,对城关区内各类企业、城市居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征。税率按房地产总值或租金分别以1.8%、18%征收。1973年后,各类企业应交税款并入工商税,保留对城市居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此税,1978年停征。24年共征299.5万元,年均16.6万元,其中1955~1962年年均11.3万元.1963-1972年年均24.9万元。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开征酒类、烟丝、土烟叶、粮食、植物油、淡水产品、土布、蚕丝、皮革、毛制品、肥皂、化学肥料、水泥、砖瓦、原木、电力、鞭炮焰火等37个税目以及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业3类5个税目,1972年底停征。13年共征7812.2万元,其中酒类税款1518.2万元,占本税总额的20%;商业零售税款3277.6万元,占本税总额的41.49%。
  工商税1973年1月1日起,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实行一户一率一次征收,分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4大类、49个税目、28个税率;同时,对少数税率有所调整(支援农业生产的产品下调,高档产品上调),取消对中间产品征税。1984年停征。12年共征20882.2万元,年均1740.2万元,重点税源商业零售占31%,机器、机械占18%,印染、纺织占13%,酒类占12%。
  产品税1984年停征工商税后,对原工商税中的工农业产品部分改征产品税,按产品流转额依率计征。工业产品24类、260个税目、338个税率,农林牧水产品10个税目、14个税率,其中消费品和奢侈品税率为30~60%、生活必需品和支农产品税率为3~5%。至1985年5月共征收1494.4万元,重点税源酒类税款占29.2%。
  增值税1983年1月1日起,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绸缎印染、西药6种产品,就产品增值部分征税。1983?1985年5月共征793.3万元。
  建筑税1983年10月1日起,对国营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利用更新改造资金、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各种自有资金及贷款等从事建筑工程,均按投资总额依税率10%计征。1983-1985年5月共征128.8万元。
  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于1984年开征,就全年奖金发放总额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依率计征:超过4?5个月部分税率30%,超过5?6个月部分税率100%,超过6个月部分税率300%。集体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于1985年开征,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起,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所交“三税”总额依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交税所在地分别规定为:泰城7%,省庄、山口、黄前、范镇、崅峪、徂徕、大汶口、邱家店、满庄、北集坡、粥店11个镇5%;其他乡村1%.1985年1?5月共征100.7万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8月起,为加强市场管理,对集市上岀售旧钟表、旧自行车、猪、羊、家禽、肉类及生姜、核桃、栗子等土特产品均予征税,税率为5%。1965年底停征,但仍保留税种。4年共征17.4万元。
  农村工商税纳税对象为乡镇村(社队)所办企业和农民(社员)个人。此项税收约占总税收的25%左右。但税源分散,征收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1966年起,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办企业开征所得税,起征点600元,按20%税率计征。1977年1月1日起,改按15?45%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2400元。1979年改按20%税率,起征点3000元。1981年起,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社队企业均征收工商税,所得利润扣除起征点3000元后,均按20%的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但同时规定符合以下6种情况可免征工商所得税:①社队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兽药、农机具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农机具修理、饲料加工、打井、排灌、耕作等作业收入;②社队企业生产的塑料薄膜、石器、草条苇等编制品用于农业生产的销售收入;③社队企业生产的砖瓦、石灰、水泥及其制品、陶瓷涵管、砂、石等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本公社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公益事业者;④队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理发、缝纫、浴室、修理修配等业务收入;⑤社队企业从事纯属服务、手工加工劳务性的业务收入;⑥社员在市场销售自产和集体分配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每次销售额不满30元并持有社队自产自销证明的。1982年7月1日起,社队企业工商税调整为:①社队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糖、棉、纱、鞭炮、焰火、电子产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油漆、家用电器、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等20种产品,一律征收工商税,不减免。②城市郊区的社队企业以及农村开设在城市的社队企业,均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取消原20%税率和3000元起征点的规定。对新建企业在开办初期有困难者,给予减免所得税1年的照顾。
  第四节其他税收
  盐税清末民初均称盐课,年征税银3517.58两。后根据币制的改变,由两折元。建国后,盐税就盐田征收,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负”的制度。泰安非产盐区,只对调剂者进行补税和退税。1960年起,食盐每吨征税159元,渔盐29元,农牧用盐55.8元,工业用盐免税。1981年10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调整税负,食盐每吨征税154元,工业用盐14.5元,食盐改作渔盐、农牧或工业用盐者予以退税,渔盐、农牧和工业用盐改作食盐者办理补税。1960?1984年退补相抵,净征28.6万元。
  地方自筹经费属地方收入,随同正税按比例征收。民国时期称“地方附捐”。1929年《重修泰安县志》记载,年征屠宰附捐538元、酒池附捐4580元、麻附捐125元、油税附捐203元、牙课附捐2130元,共计7575元。建国后,1950年起,地方自筹经费随同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征,筹收率为正税的1%。1958年,随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附征。1984年10月1日起,随工商税的附征部分停征,只对工商所得税继续附征。1950?1984年共征378.9万元,其中随工商税附征314.4万元,随工商所得税附征64.5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起,除地方农业税附加、中小学校学杂费收入、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育林基金外,对于凡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地(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及其他预算外企业,基层供销社的税后利润,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数的10%征集。1983年征242.5万元,1984年征326.7万元。
  附记1938-1945年,日军侵占时,伪政权征收工商税,基本上仍沿用国民政府旧制。其中:①营业税:1941年《泰安道年刊》记载,1940年共征牙行税3244元,油业税3596元。②工商所得税:通过商会向泰城和大汶口的大商户实行派交,派多少交多少,无税率规定。③印花税:只在泰城和大汶口征收。④屠宰税:1941年实征2374元。
  第五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管理权限
  建国后,税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各项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和调整,均由国家掌握。1958-1960年,曾将税收减免权和利润较大的土特产品税收开征权下放到省。1973年,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的征收规定和办法由省统一制定;大集体以上企业的税收减免由省审批;社队企业的税收减免由地区核定。1977年后,社队企业税收减免权,临时经营的适用税率和起征点的规定权,由地区掌握;同时,县(市)级掌握如下一些税收管理权;①对已税产品因变质损坏需加工整理改制者,有权决定减免照顾。②对长期欠税单位的工商税和所得税减免额在1000元(1980年6月12日调整为3000元)以下者,有权批准。③对交纳地方各税确有困难者,有权核准减免。④对投机倒把活动,有权采取罚款、补税等打击措施。⑤对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者,有权采取加成或加倍征税措施。
  第二节稽征管理
  清末民初,税收由县署掌握,商会协助,承包商负责稽征。包税指标、核定税额等重大事项由县知事决定。1929?1937年,国税由营业税征收局直接征收到户。该局在泰城、大汶口驻税警队,并在道朗、大汶口等地设税
  卡,负责稽征、缉私、罚补税款、勒令交税等。盐税由专设缉私队(一度称缉私营)执行査私、缉私、罚税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权根据斗争形势,采取灵活的稽征措施,设立站卡,巡回检查,加强缉私。1942年设祝阳、上港、大槐树、水北4个税务检查站。1946年设缉私队,并设城关、渐汶河、山口3个事务所,下辖泰安车站、洪沟车站、祝阳、下港、黄前、山口、省庄、渐汶河、邱家店、崅峪、范镇11个税务检查站,还发动群众举报偷税行为。
  建国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1950年按经济区划设城关、山口、范镇、崔家庄、北集坡、夏张、六郎坟7个税务所。1956年3月又增设大汶口、良庄、西遥3个税务所。1959年7月后,按行政区划设立税务所。1981年增设直属税务所专管境内中央、省、地级企业的税收。1983年9月,增设发货票管理所,形成条块结合的税收征管体系。稽征工作实行纳税登记、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申报、纳税检査、发货票管理等项制度,并采取如下措施:①对县(市)以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附属工厂、服务社,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附设经济单位,按行业及其隶属关系实行对口管理,依帐计征。②对城镇街道及乡镇村(社队)创办的企业,直接掌握到户,依帐计征。③对个体经营户,税务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相结合,按行业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实行季度评定,分月交纳。④对个体零售业,实行源泉控制,委托批发单位代扣代交。⑤对集市贸易及农村零散税源,实行划片包干,巡回检查,定点征收,小集归片,中集协作,大集共管,各税统收的办法。1963?1984年,共罚款补税18万元,其中罚补最高年份是1963年,罚款7.1万元。

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在省、市、区各级关心支持下,经过修志人员的戮力工作,终于杀青付梓。泰安的同志嘱我为市志作序,盛意难违,谨将所思所想置诸简端。五岳之首泰山雄踞泰安市北部,泰安因泰山而得名。泰山为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局部缩影。远在新石器时期,繁衍生息在现泰安境内汶水流域的东夷人便创造了名贯遐迩的大汶口文化,与继之而来的龙山文化描绘出山东地区史前文明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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