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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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泰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2000035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婚姻家庭
分类号: C922
页数: 1
页码: 93-93
摘要: 婚姻建国前,富裕人家有的男子十几 岁即结婚,亦有娶妾者。贪穷人家男子多在二 三十岁结婚,终身当“光棍”者并不鲜见。
关键词: 人口构成 婚姻 家庭

内容

婚姻建国前,富裕人家有的男子十几岁即结婚,亦有娶妾者。贪穷人家男子多在二三十岁结婚,终身当“光棍”者并不鲜见。童养媳、近亲结婚的现象屡有发生。
  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60年代后期提倡晚婚。70年代,城镇青年结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一般控制在男女均25周岁;但农村尤其山区青年,仍有早婚者。1980年,贯彻新《婚姻法》,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对城镇青年结婚,仍控制在男25岁、女23岁。
  第三次人口普查,1982年,全市15岁(含15岁)以上人口882440人,有配偶的548336人,占62.1%。已婚人口中,丧偶者63415人,占11.56%;离婚的2543人,占0-46%(丧偶再婚率男高女低,离婚后再婚率女高男低);违法结婚(男15-21岁、女15~19岁)的1720人,男女分别占同龄人数的1.03%和0.87%;不响应晚婚号召结婚的 (男22?24岁、女20?22岁)19801人,男女
  分别占同龄人数的36.09%和21.98%。
  1983年,全市女性初婚为12295人,均符合结婚法定年龄,其中晚婚(23岁以上)者10831人,占结婚总人数的88.1%。
  家庭清代,大家庭居多,“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况较普遍。1771年(清乾隆三十六年),全县有57262户,户均人口7.1人。清末,户均人口逐渐减少。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平均每户5.8人。民国初年,小家庭逐渐增多。1932年,平均每户5.7人。
  建国后,家庭结构发生显著变化。1949年,全县有157577户,户均4.5人。1957年,有178300户,户均4.8人。1964年,有204817户,户均4.7人。80年代,核心家庭成为主要家庭模式。、1984年,全市有314573户,户均4.2人。

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

《泰安市志》在省、市、区各级关心支持下,经过修志人员的戮力工作,终于杀青付梓。泰安的同志嘱我为市志作序,盛意难违,谨将所思所想置诸简端。五岳之首泰山雄踞泰安市北部,泰安因泰山而得名。泰山为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局部缩影。远在新石器时期,繁衍生息在现泰安境内汶水流域的东夷人便创造了名贯遐迩的大汶口文化,与继之而来的龙山文化描绘出山东地区史前文明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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