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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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582
颗粒名称: 待遇
分类号: G451.2
页数: 2
页码: 606-607
摘要: 本文描述了清末到1987年教师待遇情况。
关键词: 教师队伍 教师教育 教师培训

内容

塾师的待遇靠学生交纳学费。生活贫困的山村,为塾师凑粮柴作报酬。
  清末官立学堂教员薪俸由县支出,月银10元左右;私立学堂教员从学堂田产和学费中开支,月银低于官立学堂。
  民国初期,小学教员工薪分甲、乙、丙、丁4等。高等小学教员,甲等月银9元,乙等7元,丙等5元,丁等3元;初等小学最高7元,最低3元。官立小学教员工薪由县教育科支付,私立学校教员工薪从学田收入和学费中支付。
  师范讲习所教员工薪最高17元,最低12元。
  1911~1938年,财政收入困难,教员工薪虽有明文规定,但拖欠和克扣现象时有发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教员实行半供给制,穿衣归己,吃饭由政府按一粮二柴供给。
  日伪统治下的小学及简师教员工薪由伪县教育科开支。高小教员月薪20元(伪币),初小教员18元,简师教员20~25元。
  建国后,教师以实物为工薪,月发小米120斤左右,合人民币1 6元。
  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以物折价发款,1分约0.2元左右,按每月行情计算。中学教师最高180分,最低1 20分;小学教师最高140分,最低90分。
  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县中小学教师人均工资38元,其中中学教师最高85元,最低39.5元;小学教师最高59元,最低29.5元。
  1963~1965年,两次给部分教师增加工资。1976~1980年,曾3次为部分教师提资。
  1981年,全体中小学教师工资普提1级,40%的人提2级。公办教师月工资由人均38元增加到48.2元。
  随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教师福利逐年增加。1953年起实行公费医疗,至1987年先后增发副食品补助、粮差、地区差、自行车费、洗理费、书报费、以及取暖、防暑、外籍教师探亲补助和班主任费,教龄津贴等,加上基础工资,中学教师3级每月收入180元;小学教师3级每月收入169元。
  民办教师(包括农中教师)待遇,1956年以后实行工分加补贴,由生产队记一个同等劳力工分年终参加分配,现金补贴从大队公益金中支出。小学3~5元,农中7~10元。1976年教师补助金改由国家发放,每月16元(交队8元)。1978年起,国家补助提高,小学教师增加到19元,中学22元,并增发肉食补助1元。1983年实行工资制(群众集资、乡镇管理开支)。小学最高63元,最低50元;中学最高68元,最低55元,月均工资64元。
  幼儿教师由换工、记工分、工分加补贴过渡到与民办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旧中国的塾师、教员是雇佣劳动者,收入微薄,生活贫苦,地位低下,聘用者可任意解雇。建国后,党和政府授予执教者“人民教师”光荣称号,教师亦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各级党组织重视在教师中发展党员、团员,“文化大革命”前,中小学教师党员143人,占教师总数的1.93%。1987年,教师中的党员比数占11.8%。
  党和政府一向尊重教师的劳动,表彰优秀教师。1978~1987年,县召开先进代表会议7次,受县委、县府表彰的教师累计3034人次,受市(地)级表彰的148人次,获省以上荣誉称号的33人次。为524名教师办了离休、退休,为1500名教师家属办了农转非,解决了1985名教师子女的就业问题,还为大部分教师改善居住条件。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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