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监督 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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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50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物价监督 调整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578-579
摘要: 本文内容包括物价监督,物价调整。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监督 物价政策

内容

物价监督建国后,对物价实行监督,并逐步正规化。1956年5月,对铁锅、鞋帽、农用小家具、砖、瓦、灰等部分工业品、建筑材料进行评审定价。1963年,对轻、重工业品,农副产品及进口商品收费定价。1964年,先后对医疗卫生、运输收费,药品价格进行审批、调整,各公社交易所制定了物价管理制度。1966~1976年,放松了对物价的监督,市场物价失控。1981年根据有价必审的原则,以日常消费品和原材料价格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处违价商品,没收非法收入10.53万元。随后,在工、商等系统配备了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商品牌价登记、审价、调价、盘点等物价管理制度。同年,在各公社建立义务检查组。1982年,又组建了5个物价检查站,对各系统物价进行不定期抽查。至1987年,共查处违价案件95起,没收、罚款108.5万元,退还用户56.2万元。评出县级“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16个,市级“双信”单位3个。
  物价调整 1953年11月23日,根据国家法令、政策,为了稳定物价,粮食、油料实行统购统销,食糖实行计划供应,猪、烟、麻、菜和毛竹等农产品实行派购政策。
  1955~1956年,因旧人民币兑换新人民币,国家干部职工实行工资改革,新增工资流入市场,物价呈上涨趋势。为缓解供需矛盾,暂不调整物价。
  1961年,在保证18类主要生活必需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自行车、手表、挂钟、冰糖等少数商品实行高价出售,价格高出牌价3倍以上。1962年,调整部分工农产品的价格,3种农用喷雾、喷粉器上调幅度平均为58%;香烟、火柴上调幅度平均为10%;大麻、苇席下调平均为11.67%。1964年,对工农商品再次进行调价,除学生作业本及其它纸制品平均上调11.25%外,煤炭、农用工业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比1963年下降3.5%,其中平价下降1.8%高价下降14.1%;工业品价格下降1.5%,农产品收购价格比1963年下降1.11%。
  1971年对油脂、中药材、农用石油的收购、销售调整价格。花生仁、芝麻等收购价上调幅度7~31%;党参、黄花、红花等中药材收购价上调11%;煤油、柴油等出售价下调11.2%。1972年,台式、收扩多用等4种半导体收音机销售价格平均上调22.9%。
  1979年,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油提高20%,超购加价30~50%;棉花提高15%,超购加价30%;生猪、鲜蛋均提高26%。11月,再次提高猪、牛、羊肉和禽蛋等8种农副食品价格,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元食品补贴。
  1981年,对各种涤棉布和部分烟酒价格进行调整。涤棉布下调30%,部分烟酒提高20%。自1982年起,对3类小商品分3次放开,物价实行市场调节。1983年,化纤织品价格下调30%,纯棉织品上调15%,并将6个大类160种工业品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将省定统、派购农副产品由46种减为21种,翌年又减少到12种。
  1984年,县政府规定,实行多渠道议价经营,企业超产部分、计划外采购部分的工业品可自行定价。1985年,农副产品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放开和改革黑白电视机、自行车、中长纤维布等7种重要日用工业品价格和作价办法。
  1987年,调整了县化肥厂碳酸氢铵的销售价格,旺季每吨由214元调整为225元;淡季每吨由194元调整为204元。同时,玉米、稻谷(米)、谷子的合同定购价格每百斤提高1~2.14元。自来水价格(生产、生活用水)每吨由0.15元调整为0.18元。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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