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市贸易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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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49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集市贸易管理
分类号: D922.294
页数: 3
页码: 571-573
摘要: 1911~1937年,集市贸易由集头控制,下辖秤、斗、店、脚、牙5行。各行均有经纪,促成交易,从中提成。各集市设1~2名警夫,维持市场秩序,禁止象征统治阶级品位的物品、宗教物品、武器、劣质商品、未熟果实等上市。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经济法 中国

内容

1911~1937年,集市贸易由集头控制,下辖秤、斗、店、脚、牙5行。各行均有经纪,促成交易,从中提成。各集市设1~2名警夫,维持市场秩序,禁止象征统治阶级品位的物品、宗教物品、武器、劣质商品、未熟果实等上市。
  1938年日军侵占肥城后,集市除由集头和经纪控制外,日伪军还强制用伪钞抢购粮、棉、麻等物资。1941年3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工商队发动群众,开展抵制日货和伪钞的斗争。1945年,县抗日民主政府组建缉私队,在解放区管理市场,缉查走私贩运活动,打击偷漏税等不法行为。翌年,增设集市交易员,打击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整顿集市。1953年,公布了关于城乡市场的暂行管理办法,对粮、棉、油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关闭了粮食市场,严禁私人和集体争购粮食。其间,因对集市控制过严,曾出现黑市争购现象。1955年根据“统筹兼顾”等政策,开放粮食市场,城镇居民和乡村用粮户可持证限量购买。适当放宽农民经商。为禁止抢购、贩运,对大麻、棉花等一、二类物资作了只准国家收购,不准个人、团体私购、贩运的规定。
  1958年后,农村家庭副业受到限制,加之自然灾害,农业欠收,市场农副产品紧缺,物价上涨。1961年后,对市场管理掌握“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允许粮、棉、油、麻、肉等物品上市。市场贸易逐步恢复和发展。
  1966~1976年,关闭了部分集市,取缔了1781户有证商贩,禁止农副产品上市,造成市场、物资紧张。
  1978年以后,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家庭副业得到迅速发展,允许个体户杀猪、宰羊,市场销售;允许个体户在乡村集市及城区贸易地区开设饭店、旅馆和从事长短途贩运。市场贸易日趋活跃。
  1981年3月,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村产品市场开放,放开三类工业品219种。同年7~1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精神,县工商局与商业局、县联社、外贸局、财税局联合,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稳定粮食价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畜产品市场管理,严防投机倒把的通知》等,制定了市场管理标准,设立咨询服务台、宣传栏和广播室,维护了市场秩序。1982年10月~1983年10月,又先后放开746种商品,保障了市场供应。
  1983~1985年,投资64万元,在新城建设3处农贸市场,其中全封闭钢塑结构顶棚1处,建筑面积9303.5平方米,营业面积8463.5平方米。实行“编号定位,对号入市”,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管理。
  1987年,全县新建集市9处,改建集市5处,集市贸易市场增加到54处。其中“天天市”17处,年成交总额12709万元。年末新城、石横、安驾庄等5处市场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
  查处投机倒把。建国初期,有的不法商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少秤短两,偷税漏税。1951年后,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对一批违法商贩罚款,并没收其赃物。1957年,成立稽查组,加强了对粮食、大麻市场的管理,实行亮证经营,取缔无证商贩。翌年,查获粮、棉、土布等投机商贩3985案,计款1亿元;罚款349起180多万元,依法惩办违法商贩37名。
  1963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至1964年底,共查出投机倒把案2245起,总经营额107万元,查获暴利11万元,补税5.4万元,依法惩办5人。1966~1976年,再次进行打击投机倒把斗争,查处伪造煤票、贩运粮棉案件8732起。
  1978年以后,为了保证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集市贸易管理工作,至1982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566起,其中投机倒把案92起,违章1474起,查获粮食39.9万斤,油料12.95万斤,以及木材、煤炭、化肥等一大宗物资,罚款1.6万元。1987年,查处违法违章案件187起,其中投机倒把案54起,千元至万元的18起,万元以上的3起;违章案件133起。查获物资除粮油外,还有汽车、钢材、木材等,罚款11.1万元。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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