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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47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2
页码:
562-563
摘要:
本文包括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
关键词:
金融体制
金融管理
金融监管
内容
现金管理 1950年县人行对境内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按照限额规定统一管理。各单位均能接受银行监督。自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银行监督与管理作用得不到发挥。1962年县人行根据上级指示,帮助各用款单位推行非现金结算办法,核定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各单位库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离银行远的单位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采购农副产品需用现金的单位,必须在用款3日前报计划。各单位到外地采购所需要的资金,不准自带现金,不准通过邮局汇款,必须通过银行汇款或其他方式结算。对违犯现金管理的单位,银行有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当地政府给予纪律惩处。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现金管理制度遭破坏,各单位提取现金无计划,积压和浪费现金的现象很严重。1977年全县检查了119个单位,实际库存现金3.8万元,比核定库存3万元超26.7%。同年11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恢复和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一切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款项存入银行,统一管理,监督支付。1978年以后。贯彻“放宽、搞活”的政策,县内各银行形成竞争局面,开户单位套取现金的现象时有发生。1985年经过整顿,基本上杜绝了此类现象。
工资基金管理县内从1960年实行对工资基金监督。1972年6月~1977年,贯彻国务院、省革委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规定,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与财政、劳动部门通力合作,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控制了工资总额的任意增长。1986年山东省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工资基金计划由主管局批准,银行核签后,下达各单位执行。没有银行核签计划,开户银行不予付款。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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