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契税 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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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44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契税 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页码: 541
摘要: 1929年、1931年、1933年、1936年、1940年,征收田房契税数额依次为1709元,7407元,9560元,8500元,1381元。
关键词: 税种 耕地占用税 工商统税

内容

1929年、1931年、1933年、1936年、1940年,征收田房契税数额依次为1709元,7407元,9560元,8500元,1381元。
  建国以后,按政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肥城于1953年、1955年征收契税。税率为卖价的6%,典价的3%。实征额分别为86759元、14475元。1956年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土地归集体所有,停止征收契税,保留税种。
  1980年以后,非农业建设占地逐年增加,耕地减少,仅1987年非农业占地达1007亩,其中国家占地780亩,集体占地180亩,农民建房占地47亩。为有效地控制占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肥城开征耕地占用税。1987年应征额为328万元,其中全民单位260万元,集体单位60万元,农民8万元。按政策规定各项减免50万元,应收耕地占用税278万元,由于各种原因,当年实际征收85.3万元,占应征额的30.7%。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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