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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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4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536-540
摘要: 本文描述了工商税其中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
关键词: 工商税收 地方税体系 税收体系

内容

清末,县内工商税以盐税为主,由县衙派员查征。1815年(清嘉庆二十年),《肥城县志》盐法载:“额销引六千六百八十九道,共课银一千六百三十九两”。1891年《山东通志》载:肥城县“额销引由六千六百八十九道减为五千四百道,征银八千三百二十五两”。
  民国初年沿清制,设税卡或集市征收烟酒等税。1929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改办新税,包括普通营业税、印花税和牙行、油类、牲畜、屠宰、烟酒牌照营业税以及田房契税统称杂捐。山东地方普通岁入经常门概算书记载:1931年肥城县杂捐合计2291元(银元,下同),1935年减为1994元,1936年增至19524元(普通营业税140元,牙税2786元,油税2028元,牲畜交易税3680元,屠宰税3853元,烟酒牌照税1971元,其他5066元)。
  1939~1949年,县内执行的税目税率,因战争所需,凡枪弹、炸药、中西药、电池、棉花、粮食、汽油等军需品及日用品禁止出境,入境免税。其他通用品,为鼓励入境限制出境,采取税率有别加以限制,豆油、花生油、麻油出境税率15%;入境5%。迷信品、奢侈品,以高税率限制入境,神香、鞭炮、化妆品等,入境税率50%;香水、洋烟等入境没收。农村税收,主要是牲畜、屠宰和酒税。牛驴骡马交易税按价向买主征收3~5%;屠宰税定额征收,每头牛3元(鲁西币,下同),羊0.3元,猪0.5元。后改为按价征3%。酒税按池征收,大池每月300元,中池250元,小池50元。为加强征收管理,采取奖惩办法,凡查获偷漏税,货主除补交税款外,并处以税款1倍以下的罚金。如系群众揭发,提10%的罚金作奖酬,最多不超100元;如系税务或机关干部查获,提取5%作奖酬,最高不超20元。当时由于政治环境,市场物价不稳定,税收特点:一是税额变化大,1头猪的屠宰税,1年半的时间由60元增至2500元。二是消费品税率高,1949年白酒税率80%,露酒100%。当时境内酿酒户642家,是县工商税的主要来源。三是应税品种及税率规定细,货物税品种、税率多达972个。四是起征点低,手工制纸烟的起征点为支,1947年1月每支课税0.1元;1948年2月,每支2元,从量计征。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和《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规定全国征收14种税,后调为11种,肥城县执行6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牌照税。1949~1952年,县国营工业企业仅酒厂1家,年产酒100吨;最大的集体企业是建国铁业社,资产总值875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大量的是行商和摊贩。税收特点是税源分散,征收困难,税收任务小,增长幅度大。1949年税收总额15万元,1952年48万元,增长2.2倍。
  1953~1956年,税收工作既要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还要利用税收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1953年国家确定以“保征税收,简化手续”为原则,修正税制。税制修正后,肥城执行7种税:工商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工作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如下措施:对国营商业取保护措施,国营和合作商业从事工业品批发不纳营业税,对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商,从1953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对私营工业取限制措施,私营企业之间的加工业务,以高税率从严限制;私营企业接受国营企业加工业务给予低税率照顾。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征所得税、房地产税节制资本,以达改造目的。1953年课征工商所得税21万元,居当年7种税的第二位。对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取放宽政策予以照顾,凡毛利不够支付工资的,免征营业税。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取支持优惠措施。1953~1956年免征信用社4年营业税。通过这次修正税制,1953年全县税收总额155万元,1956年214万元,比1952年增3.46倍,每年递增9.5%。
  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工商统一税条例》,肥城执行的有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人民公社化初期,农村停止税收。随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从1959年1月恢复农村税收。但对人民公社和生产队所办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和服务业,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对公社企业生产的砖瓦、石灰、水泥制品、原木等不征工商统一税。1962年4月,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率一般为10~15%。1966年以后按国务院指示,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
  为调节供销社积累,使其纳入国家预算,从1956年4月采取附征措施,县供销社按应交所得税额的17%附征;基层社按10~14%附征。1957年1月改按5级累进税率征税,税率30~80%。同年下半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停止征收所得税,以上交利润入国库。1961年供销社复为集体,仍按5级累进税率征税。1962年改按39%的税率计征。1963年4月,根据“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的原则,调整了所得税。1966年税收总额达718万元,比1956年税收总额增2.35倍。由于“文化大革命”对税收工作的冲击和干扰,使税收连年下降。1969年税收总额575万元,比1966年减少143万元,降19.92%。为贯彻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的精神,对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社队办工业,暂免所得税,全年利润24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征所得税。对投机倒把和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运输队、地下包工队,采取补税罚款和取缔措施。
  1972年3月,国务院发布《工商税条例(草案)》,对税制进行简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为82个。1974年1月,按财政部规定,农村社队的企业工商所得税由原固定比例20%的税率改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20~45%。因税制过于简化,影响了税收的管理与监督作用。1975年中央采取措施,使税收工作逐步好转,税收总额1338万元,比1974年增长63%。1978年又比1975年增长60%。
  1978年以后,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对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社员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老革命根据地的社队工副业免征5年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有仪阳、安临站、桃园、王庄、安驾庄、孙伯6个公社。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同年6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全县29个国营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等企业全面开征所得税,实现了产值、利润、上交税利同步增长。国营工业产值增7.5%,利润增107%,上交税利增62.2%。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新开征11种税。加上原有的12种,共23种税,肥城执行16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产品税全国由原来44个税目分解为270个税目,肥城执行39个税目。执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征收额1985年2352万元,1987年3284万元,比1985年增长40%。本税主要来自电力、煤炭、橡胶、白酒4大产品。
  增值税 1983年在县轻工机械厂、仪阳机械厂、县玛钢厂、县农机修造厂试行。1987年10月又扩大了纺织品、服装、鞋帽、药品、印刷、造纸、日用陶瓷、皮革等14个行业,变产品税为增值税征收。1983年征收15.7万元,1987年征收1 21万元。
  资源税肥城只征收煤炭资源税。第二步利改税确定,企业交纳产品税后,销售利润在12%以下的不征,超过12%的部分实行超率累进征收。1984~1985年肥城各煤矿销售利润均在12%以下,按规定未征。1986年9月,改为按实销量定额征收。统配煤矿吨煤征0.5元,地方煤矿征0.3元。南高余、平阴、五里垢、隆庄4个矿因亏损免征。
  营业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所属肥城4个支行的营业税,原由各总行汇总交纳,1985年7月1日改为就地交纳。农村信用社原执行免税,1986年1月1日恢复征税。1987年此税征收总额1374万元,其中金融系统411万元,占29.8%。
  集体企业所得税肥城税收主要来自县轻工机械厂、水泥厂、水泥制品厂、建筑公司及乡镇企业。1987年共征收159万元,占总税额的2.7%。
  奖金税根据上级指示,肥城从1984年开征奖金税,因免征限额不断提高,故税额不大。1985~1987年共征收118万元。
  建筑税肥城从1983年10月开征,当年征收13万元,1987年征收161万元,是1983年的12.38倍。
  除上述税目外,1987年还征收城乡个体所得税1000元;城建税242万元;车船使用税37万元;房产税184万元;屠宰税1420元;牲畜交易税7000元;盐税5万元;滞纳金37万元;车船牌照税45万元。
  为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的发展,减税免税逐年增加。1985年减免59户,金额175万元,允其税前归还贷款16户,金额345万元。1987年减免146户,金额527万元,归还贷款325万元。
  根据国务院通知,1985年全县组织248人,对2532户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查补税款363万元。1986年查补税款329万元。1987年查补税款299万元。
  1987年税收总额5838万元,是1949年的389.2倍,是1957年的26.7倍,是1970年的6.6倍,是1980年的2.55倍。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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