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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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43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5
页码: 531-535
摘要: 农业税收历来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清朝称地丁、漕粮。民国初期称田赋。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称公粮,建国后改称农业税。清末,肥城农业税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99%,1934年占89.2%,1949年占89.3%。1950年后,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税的比重越来越小。1965年占21.3%,1987年仅占7.7%。
关键词: 税种 农业税 企业所得税

内容

农业税收历来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清朝称地丁、漕粮。民国初期称田赋。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称公粮,建国后改称农业税。清末,肥城农业税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99%,1934年占89.2%,1949年占89.3%。1950年后,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税的比重越来越小。1965年占21.3%,1987年仅占7.7%。
  清初,丁银、地赋分征。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为征收方便,实行地丁合一,即将丁银并入田赋一起征收。1891年(光绪十六年)实征条编银21497两,其中地丁银15665两,漕粮折银5792两。1908年《肥城县乡土志》载:肥城“额定钱粮,除沙压、水冲、灾缓外,分上下两忙共征银15495两,卫地丁银1056两,耗银1132两,漕粮除灾缓外实征米5417石”。
  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北京政府通令改征银元,归并杂项税目,改为币制折价按亩征钱。地丁及租课每两银折征银元(亦称大洋)2.2元(其中国税1.8元,地方税0.4元)。漕米每石折征银元6元。1919年全县田赋71092元(地丁43484元,漕折27608元),田赋附捐4348元,地方附捐6034元。1925~1927年,每两银增至8元,米每石增至8元。1928年国民革命军进驻山东后,又将田赋地丁银折征4元(国税2.2元,省税1.8元),漕米每石仍折征6元。实行1年3征,即夏秋征银,年末征米。1934年肥城县地方概算书载:“田赋及其附捐80871元,在岁入总额90638元中占89.2%。”1941~1943年,连年大旱,农业歉收,但民国政府不仅田赋及其附捐有增无减,为维持财政收支平衡还加派大宗临时附捐。1940年田赋、附捐、杂捐共200062元,比1934年增加1.2倍。1942年田赋征收改征法币,当年田赋及其附捐等共征收566803元。1943年征收1584726元,为上年的6.9倍。其中临时附捐和杂捐912056元,占当年全部征收的57.5%。
  1939年10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为解决民族战争的需要,一方面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暂时照顾地主经济利益,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力量;一方面按各区情况适当分派征收救国公粮;另外还向地主借粮借款。三者为抗日民主政权的财政收入。1941年,形势恶化,抗日军政人员分散转移,征借粮款暂时停止。1943年抗日形势好转,恢复公粮征收。按山东战时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公粮全年按夏秋两次征收。麦子占40%,小米、高粱占45%,黄豆占15%。以5%的麦子按价折合征收棉花或大麻。1944年春,县内开始采用合理负担的办法征收公粮。其方法按1938年8月21日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提出的原则,即“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不超过20%,中地主30%,大地主35%”。对贫农、烈、军、荣、工属和鳏、寡、孤、独给予减免照顾。1948年,全县通过清查丈量土地,按折合标准亩扣除免征点(人均3亩〔含3亩〕以下的每人扣除半亩,人均3亩以上的不扣)后为负担亩,每负担亩全年征粮33斤,麦季征粮13斤,柴草26斤。秋季征粮20斤,柴草33斤。1949年全县征粮2278万斤,柴草3417万斤。
  1950年,执行“种多少田,打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2年查田定产,统一计量单位,评定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全县共有收益土地1210283亩,每亩平均常年产量168斤,常年应产量20332754斤,其中按20%税率计征土地1210043亩,常年应产量20328722斤,单独定率计征土地240亩,常年应产量40320斤。1953年省人民政府公布《农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每户常年产量扣除每一负担人口100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再按20%税率计征。全县13个区镇,131434户,其中负担户129603户,非负担户1831户。人口570734人,其中农业人口560827人,照顾人口9907人。根据查田定产结果计算,全年依率计征29294183斤,依法减免4797620斤,占计征总数的16.38%。全年应征24496563斤,其中夏征占38.28%,秋征占61.72%,实际入库24391650斤,折细粮19884749斤,折合人民币196万元。当年尾欠104913斤。1955年全年依率计征29510015斤,依法减免1857839斤,应征27652176斤,实入库27590659斤,折细粮22291454斤,折合人民币224万元。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个体经济变成集体经济,纳税户也由个体变为集体。1957年,计税人口567592人,其中照顾人口6042人。定产地1226144亩,常年应产量20463万斤,依率计征主粮3105万斤,各项减免占5.1%。应征主粮2946万斤,实征主粮2944万斤,折细粮2385万斤,当年尾欠主粮1.8万斤,清理尾欠主粮收入2.4万斤。总计折款238万元,为正税,以正税的14.28%计征地方附加税34万元。自1958年6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县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以山区、平原和各种生产条件的差异确定农业税率,一般占常年产量的10.6~16.2%。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纳税户由集体转向个体,实行户交粮户结算,或村代为结算两种办法。
  农业税征收,1952年前直接征收粮、棉、油、柴草等实物。1953年以后改为以标准粮为单位结算税款。标准粮即以小麦、玉米、大豆、谷子、瓜干等6种粮食的单价平均计算计税粮。每斤标准粮规定为0.1元,财政部门以货币入账。从1961年起,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特别对农税标准粮的价格曾作过几次调整。1961年每斤标准粮调为0.116元;1967年调为0.127元;1978年调为0.15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71号文规定,农业税征收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将合同定购的数额3成按原统购价,7成按原超购价,全年夏秋两季统算平均价。1985年每斤0.2元,1987年增至0.207元。其他经济作物亦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作农业税。
  农业税的征收是根据评定的常年产量,而实际产量却逐年增加,加上价格不断上调,农民负担稳中有降。
  1952年评定的常年产量20333万斤,而实际产量22516万斤,农业税207万元,占当年农业总产值5048万元的4.1%。1965年农业税226万元,占当年农业产值8215万元的2.8%。1976年后,为弥补“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农业投资的欠账,1977年农业税调减为202万元。1987年全县按12%的平均税率计征农业税369.1万元,地方附加55.4万元,正附税合计424.5万元,占当年农产值的2.1%。1949年农业税占农产值的6.9%,38年间税负下降69.6%。1987年为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当年征收额为93477元,其中园艺税90914元,林木税2563元。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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