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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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41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2
页码: 519-520
摘要: 本节描述了税务管理,其中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关键词: 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财政 财政计划

内容

管理机构清末,县衙设户房,管理捐税征收;设库房,保管征收银钱。民国初年沿清制。1928年以后,肥城捐税由泰安地方货物税局管理,境内设税卡。1939年10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二科,管理税收。1943年3月~1945年8月,肥城税收工作由平肥东工商工作队第一分队负责,下设安临站、仪阳、石横、湖屯4个集市交易所。1945年8月,工商工作队改称工商管理局,下设7个事务管理所。1948年10月,撤销工商管理局,成立平肥东税务局,同年12月撤销。肥城税收工作由县财政科税务股管理,下设伏庄、王晋、北仪仙、湖屯、安驾庄、边院、东高淤7个稽征所。
  1950年5月,地方税务股从财政科划出,成立县税务局,下设7个税务所,辖若干交易所。1958年3月,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1961年11月,财、税两局又分设,1972年5月再次合并,1983年10月分设至今。1987年,税务局设政工、秘书、监察、工商税、所得税、地方税、计会、征管等9个科和稽查队、检察室、发货票管理所,下设3个税务分局和1 5个税务所。全县税务人员284人。
  管理体制清末,税收按谕旨征收。民国初年沿清制。1920年以后,各项税收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定实施细则,县具体负责征收。1949年后,税收管理体制为集中统一,分级管理。
  1950年,各项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税收法令均由中央统一制定,颁布实施。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税率增减调整,均由中央集中掌握。减免税也多由中央批准。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允许地方开征地方性税收。1972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企业,需要减成征收或免税者由省决定。1978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印发《税收管理体制具体规定》,明确凡属下列情况由县掌握审批:一、工商企业已税产品,因变质、变色、损坏,回厂或委托加工需要给予免征工商税照顾的;二、对纳税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造成长期欠税需要减免工商税,或所得税在1000元以下的;三、地方各税,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四、对违法经营采取加成加倍征收措施,以及对投机倒把活动采取罚款或打击措施的。1984年省政府规定:经县税务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新办乡镇企业,可给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全年利润在3000元以下的所得税,可以全免。省税务局规定:新办乡镇村企业初办纳税有困难者,经县批准,可免征一年。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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