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销售方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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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3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销售方式
分类号: F713.3
页数: 4
页码: 510-513
摘要: 本节描述了城镇供应,农村统销,粮油议销,粮油票证供应。
关键词: 销售技术与手段 产品销售 销售学

内容

城镇供应清末至民国初期,县衙(县公署)公职人员从集市购粮。
  1941年以后,脱离生产的党政军人员在根据地实行粮票供应;主力部队过境,凭军队后勤部粮油支付手续供应;县内国营企事业单位编制用粮计划,由粮食部门核准供应。粮食供应比例七、八、九月供应2/3的细粮,1/3的粗粮;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十二月,供应粗粮80~85%,细粮15~20%。城镇工商业户从市场购粮。
  1953年11月执行统购统销政策后,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的公职人员及城镇非农业人口实行计划供应粮油。1955年9月5日执行《山东“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实施细则》,对机关团体、城镇居民、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定量供应。供应标准:分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脑力劳动、大中学生、居民、儿童,共七类、25个级差。
  1959~1961年生活困难时期,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粮食供应标准由每月平均33斤降至27斤。
  1971年8月,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标准进行调整。
  农村统销 1953年统购统销前,农户用粮及其它用粮,主要在集市自行购买。之后,对农村缺粮户、灾区移民、菜农、基建占地的群众口粮供应、民工口粮补助,以及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等,实行计划统销。自报公议,上级核定,按户发证,分季供应。
  1955年春,对粮食统销对象实行一年一次评定,分月供应。1959~1961年,全县统销粮食2552万斤。1964年,大雨成灾,全县减免征购任务580万斤,返销58万斤,统销1037万斤,总计1 675万斤。1965年,农村统销189万斤,比1964年减少848万斤。1966~1976年,全县统销粮6275万斤,年均570.45万斤。1968年全县返销2726万斤。1978~1982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全县粮食产量逐年提高,农村统销粮总计679万斤,年均135.8万斤,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均减少491.7万斤。1953~1987年,全县农村统销粮食总计23927万斤,年均统销683.6万斤。由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无论年景丰歉,都由国家调剂余缺,即使遇到灾荒,也没有出现重大饥馑事故。从1973年起,除菜农和其他常年吃商品粮的人口外,在农村基本上只购不销。
  粮油议销为调剂粮食余缺,平抑物价,方便群众,县粮食部门自1967年开展议销业务。当年,议销粮食493万斤,食油88万斤。1968~1975年,全县议销粮食564万斤,年均70.5万斤。
  1978年后,县粮食部门贯彻改革、搞活的方针,成立粮油议价购销公司,粮油议销量大幅度增加。至1985年共议销粮食26502万斤,年均3786万斤,是1976年的5.4倍。1987年议销粮食11137万斤,食油46万斤,粮食年议销是1967年的22.6倍。 粮油票证供应1955年,先后使用粮票、油票。县内流通的有全国通用粮票和山东省粮票。
  粮票供应,非农业人口持粮食购买证到粮食经营单位提取;农业人口可持村的证明信,到粮食经营单位用粮食兑换粮票。 1955~1987年,全县共发放粮票31366万斤,年均950.48万斤;发放油票652万斤,年均19.75万斤。县内驻军凭上级机关批发的军用粮、油标准,由粮食部门供应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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