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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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34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3.22
页数: 2
页码: 469-470
摘要: 建国后的土地管理归县民政局。1982年改属县农业局管理。1987年2月9日建县土地管理办公室,二级单位,隶属农业局。同年11月2日改称县土地管理局,列编县政府序列,局级单位,配干部职工29人。设政工科、城乡用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土地法规监察科、土地开发利用站、土地勘测规划站。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土地法规,管理全县土地的调查、登记、征用、划拨和需要市以上机关批准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等。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利用 土地开发

内容

建国后的土地管理归县民政局。1982年改属县农业局管理。1987年2月9日建县土地管理办公室,二级单位,隶属农业局。同年11月2日改称县土地管理局,列编县政府序列,局级单位,配干部职工29人。设政工科、城乡用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土地法规监察科、土地开发利用站、土地勘测规划站。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土地法规,管理全县土地的调查、登记、征用、划拨和需要市以上机关批准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等。198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授予县土地管理局“土地复垦先进单位”证书。
  1953年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建设征地,由征地单位根据用地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与被征单位就征地面积、用途、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助费等项达成协议后,3亩以下者由乡镇政府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及3亩以上者由地区以上机关审批。1950~1964年由县计委兼办。1968~1970年由县革委内务组办理手续,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审批。1970年6月改由民政局兼办。1982年转交农业局承办。1984年1月,县机构改革后由农牧局设土地管理股,专管其事。1987年2月建肥城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同年11月改称土地管理局。1950~1987年,全县征用土地43346亩,占可耕地的4.4%。其中工业建设用地25640亩,国防建设用地2006亩,农、林、水建设用地1800亩,交通邮电建设用地1130亩,文教卫生建设用地1270亩,市政建设用地3720亩,其他建设用地7780亩。
  征地补偿费,1965年以前按土地级差定额计算。1966~1981年改为按该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量产值的3倍计算。198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费的计算改为年产值的4倍。1986年根据上级指示改为5倍,如系菜园、果园、鱼塘、藕塘等经济收入高的土地按年产值的6倍计算。此外还增加了安置补助费,其计算标准为该征地3年前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对人均占有耕地特少的单位可超过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0倍。情况特殊,被征单位的群众仍不能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最高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能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20倍。如群众生活仍不能维持,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可转为非农业户口。1985年经上级批准,石横镇的中西、石横二村、中东、新胜4个村的1267户5540人转为非农业人口。
  1987年,根据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泰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每平方米征税5元。全县分三个档次,石横、湖屯、王瓜店、老城、汶阳5镇占用每平方米土地交税5.2元;边院、安驾庄、马家埠、王庄、过村、新城、桃园、孙伯8个乡镇为5元;潮泉、安临站、仪阳、东陆房4个乡为4.8元。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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