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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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3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私房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468
摘要: 全县统一规定:儿女不满18岁的不批,现有房屋的不批,旧宅基面积大(半市亩左右)能再建住房的不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不批,当年建不起来的不批,不执行新村规划安排的不批。凡批准建房者,由村委定点,区(公社、乡镇)代县人民政府检验登记,发给“房产证”。房产归建房户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建房户只有地基使用权,没有买卖或转让权。
关键词: 产权产籍管理 房产管理 房屋拆迁

内容

农村住房一直为私人所有。建国前房产契约须由官府验契加盖公章后有效。房产买卖后的新契约亦须验契,并交纳验契税。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宅基地亦归集体所有。地面建筑物和树木等附属物归个人所有,可以转让、租赁或出卖。1956年规定,个人建房须申报区县批准,非耕地由区审批,可耕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全县统一规定:儿女不满18岁的不批,现有房屋的不批,旧宅基面积大(半市亩左右)能再建住房的不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不批,当年建不起来的不批,不执行新村规划安排的不批。凡批准建房者,由村委定点,区(公社、乡镇)代县人民政府检验登记,发给“房产证”。房产归建房户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建房户只有地基使用权,没有买卖或转让权。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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