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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公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34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公房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467-468
摘要:
办公用房不论建国前或建国后均由国家和地方拨款修建。
关键词:
产权产籍管理
房产管理
房屋拆迁
内容
办公用房不论建国前或建国后均由国家和地方拨款修建。
清末民初,县城除给县官修建内衙外,一般官员或职员多租赁民房或建私房。建国以后,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多建公房供干部职工居住,按月交房租。50年代单职工每人每月交0.2元;60年代交0.3元;70年代交0.5元。双职工或带家属者住房,50年代每间交0.5元;60年代交0.6元;70年代交0.7元。1980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住房标准和《住用公房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县级干部住房不超过70平方米,其他干部不超过50平方米。机关单职工住单间,凡超过标准者加收房租费。房租费分一、二、三等,月每平方米收费分别为7、6、5分。房租费各单位自收自用,住房由各单位负责分配、管理、维修。1985年之前,各单位自建住房。1986年以后,在龙山以东和长山街北端,规划了两个居住区,由县房产开发公司统一建房,统一管理。各单位购买,按标准分配。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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