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肥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2234 |
颗粒名称: | 三、养护经费 |
分类号: | U418 |
页数: | 1 |
页码: | 426 |
摘要: | 公路养路费历来由交通部门统收统支。1944年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曾作出关于人力畜力车,凡装运军工商品的均需缴纳养路费的规定。当时,县内无专职机构,临时有1~2人负责,随收随上交泰安交通部门。1949年8月,为沟通城乡贸易,保护、发展公路交通事业,山东省政府本着“用路者养路”的原则,首次发表布告,规定通行本省公路的公私汽车,凡属营业性者,一律按所得运价的5%缴纳养路费;营业性质的公私畜力车辆,每月每辆按所得收入的3%交费。同年11月8日,鲁中南行署根据山东省政府交字第45号布告精神下发通知,规定营业性的马车,均按套征收。1950年县公路站设会计和路政员,1980年设征收组,1982年在全县12处养路工班设征收点。所收养路费逐级上交县公路站和泰安市公路段。1961~1973年收入176.27万元,支出283.73万元。1978年后,随着经济开放,年收养路费百万元以上,收入均大于支出。1987年收入797.34万元。1979~1987年总收入3546.37万元,支出1238.63万元,占总收入的35%。1985年县公路站被省交通厅评为养路费征收先进单位。 |
关键词: | 公路养护 道路 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