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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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219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销售
分类号: F713.3
页数: 2
页码: 415-416
摘要: 煤炭销售,一直按计划分配,统一价格,直接送货的规定执行。1985年煤产量实行承包后,超产部分由矿务局议价销售。
关键词: 销售学 销售技术 产品销售

内容

煤炭销售,一直按计划分配,统一价格,直接送货的规定执行。1985年煤产量实行承包后,超产部分由矿务局议价销售。
  销售流向,1960~1963年,主要销至泰安、聊城、菏泽、济南、德州等地。1963年下半年泰肥铁路通车后,82%的煤运往外地。1976年前,供应山东、江苏、江西、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内蒙、辽宁、上海、天津、北京、武汉、南京16个省市。精煤供应上海、武汉、马鞍山、包头、济南5个钢铁厂。1976年改变北煤南运状况后,主要供应泰安以北地区。精煤用户有济南、邯郸、天津等钢铁厂。其他各种煤销往省内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泰安、德州、惠民、聊城、菏泽等地。另外,每年销往河南3万吨。地方矿的煤主要供应本县、本区工农业动力用煤和当地生活用煤。
  煤炭价格一直实行在国家物价局统一协调下制定的低价格。1985年4月以后,改为以国家统一协调定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的多层次价格。
  出厂价格的制定,按以质论价的原则,结合各矿煤层配采、煤质条件和加工工艺变化,制定出各矿煤炭品种的价格,报煤炭部批准执行。1985年以后,煤炭价格由单一的国家计划调节价,改为多层次价格。价格构成有出厂价,包括地区差,增、超核加价(加价为12%)。1966年煤炭出厂价格原煤每吨21元,块煤30元,中煤9.2元,煤泥7.8元。1982年山东省政府规定省内工业用煤(不含中央企业和生活用煤)每吨增收6元作地方煤炭开发基金。1985年国家规定计划内用煤,每吨混煤、沫煤增2元,块煤增3元,精煤增4元。1987年煤炭出厂价格,精煤每吨68.58元,块煤45.32元,混沫粉煤32.25元,洗沫煤20.66元,中煤7.85元,煤泥9.37元,原煤33.02元。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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