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肥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2076 |
颗粒名称: | 工资 |
分类号: | F244 |
页数: | 1 |
页码: | 370 |
摘要: | 1959年以后,职工工资以工代资。社队办企业职工由所在生产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企业补助少量生活费。 60年代后期,职工实行工资制,多数按技术定级。由公社、生产队和个人三者分成,比例不一。汶阳、石横等公社实行“四、四、二”制,即职工工资的40%交生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分配;40%留归个人;20%交公社作公益金。有的公社为“四、六”分成,即工资的40%交队记工分,参加分配;60%归个人所有。还有的采取“七、三”、“八、二”分成。 1982年,社办企业职工实行承包和计件工资制。村办企业职工也实行工资制,企业承包人将企业所得,除按合同交村、纳税及发放职工工资外,其余归个人所有。1987年乡镇、村办企业工资总额6334万元,人均1460元。 |
关键词: | 工资 劳动报酬 职工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