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林木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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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98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林木采伐
分类号: S78
页数: 2
页码: 342-343
摘要: 建国前,境内公私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者自由采伐。70年代中后期,国营、集体所有林逐渐成材。1979年国家《森林法》颁布后,林木采伐实行采伐证制度。1986年,林木采伐审批由县林业局林政股负责,国营林场仍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关键词: 木材采运 森林资源 资源利用

内容

建国前,境内公私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者自由采伐。建国初期,境内无成林,仅有少量私有林木零星采伐。1946年,牛山林杨对8年生刺槐、12年生松树进行抚育间伐,强度分别为25%、30%,面积1160亩。此后随着林地面积扩大,国营、集体每年进行有计划的抚育间伐,成林多为零星采伐。1965年,全县幼林抚育24670亩,成林抚育10400亩,间伐改造出材240立方米,枝柴580万斤,成林零星采伐97亩,林木采伐1300立方米。
  70年代中后期,国营、集体所有林逐渐成材。国营林场由国家计划采伐。间伐由市林业局审批,皆伐由省林业厅审批。集体所有林按照“谁栽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集体组织采伐。1978年,全县森林采伐230亩,出材4140立方米。其中国营林场采代40亩,出材260立方米。
  1979年国家《森林法》颁布后,林木采伐实行采伐证制度。采伐前由采伐者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县林业局批准,发给采伐证,每立方米交12元育苗基金,方可采伐,育苗基金待来年植树后返还。1981年,全县幼林抚育11240亩,成林抚育9960亩,次生林改造300亩,抚育改造出材762立方米,枝柴340万斤;发放林木采伐证21个,277立方米。共采代810立方米,其中国营林场500立方米,国社合营林场310立方米。1985年,森林采伐730亩,木材9493立方米;抚育改造出材1552立方米,年产枝柴2549万斤,为历史最高年份。
  1986年,林木采伐审批由县林业局林政股负责,国营林场仍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采伐量不能大于生产量”的原则,林政股每5年制定一次采伐计划,严格执行限额采伐。1987年,幼林抚育44702亩,成林抚育29290亩,抚育改造出材810立方米;发放林木采伐证32个,422立方米。森林采伐250亩,木材采伐量4564立方米。其中国营林场331立方米,占7.3%;集体林场852立方米,占18.6%。全县年产枝柴2540万斤。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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