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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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9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体制
分类号: F307.2
页数: 1
页码: 338
摘要: 清末,境内除寺庙周围的林地归国有外,成片山林、村庄四旁树木、墓地树林皆归私人所有。1915年,县政府创办公有林场,派员管理。1922年,县政府从教育资金中每年提取百余元,在城西小泰山一带创办实业教育森林,由教育局管理。1931年,公有林场4处,68000亩,私有林12万亩。1935年,县政府建设科创办3处官民合办林场,6500亩,由民方管理,成材后官民各半。1948年公有林地所剩无几。
关键词: 林木资产 林业管理 林场

内容

清末,境内除寺庙周围的林地归国有外,成片山林、村庄四旁树木、墓地树林皆归私人所有。1915年,县政府创办公有林场,派员管理。1922年,县政府从教育资金中每年提取百余元,在城西小泰山一带创办实业教育森林,由教育局管理。1931年,公有林场4处,68000亩,私有林12万亩。1935年,县政府建设科创办3处官民合办林场,6500亩,由民方管理,成材后官民各半。1948年公有林地所剩无几。 建国后,荒山滩涂收归国有,私有林木所有权不变。1953年,私有林全部收归集体。1961年,根据国家“确定和保护山林所有权”,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社员宅旁院内零星植树归社员所有。1963年春,颁发林权证,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当年,创办国社合营林场。至1965年全县颁发林权证119304份,创办国社合营林场25处,造林面积16280亩。1966~1976年,林业管理体制无大的变化,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林业生产遭到严重损失。1978年后,林业管理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1981年,荒山、疏残林下放,将41638亩荒山划给群众作自留山;将12570亩疏残林下放给生产队补植造林。当年,第二次颁发林权证。至1982年共颁发林权证133200份。1987年,国营林地面积15351亩,占有林地面积4.1%;乡镇办集体林场2处,林地面积758亩,占有林地面积的0.2%;国社合营林场林地面积13400亩,占有林地面积的3.6%;林业专业户、联合体437个,承包荒山56640亩,造林46485亩,占有林地面积的12.4%。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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