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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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71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分类号: F302.2
页数: 2
页码: 259-260
摘要: 本文描述了联产到组责任制,联产到劳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
关键词: 农业集体化 农业生产责任制 农业体制

内容

1978年以后,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联产到组责任制 1980年,县委、县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精神,全县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由生产队统一计划,统一使用劳动力和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大型农具,统一核算分配的前提下,对作业组实行“五定一奖”,即定地块,定产量,定费用,定报酬,定奖惩,超产奖励,初步克服了“吃大锅饭”的弊端。最早实行“联产到组”的汶阳公社李店生产大队,336户,1502人,耕地1429亩,当年人均分配达到103元,比1978年增63.5%;人均口粮531斤,比1978年增37.9%。
   联产到劳责任制1981年,在联产到组责任制基础上,全县推行“五定一奖”联产到劳生产责任制。发挥集体经营与分工协作的长处,把个人的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在一起。至5月,全县实现联产到劳责任制的生产大队占全县生产大队总数的76%。当年,石横公社41个生产大队,250个生产队,51685人,实行联产到劳责任制。1982年,全公社粮食亩产达到736斤,比1980年增长9%;人均分配139元,增长39%;人均口粮496斤,增长10.2%。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1982〕一号文件精神,在“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下,在王瓜店公社西大封生产大队,搞联产承包责任制试点,而后全县推行。其做法是:土地按生产队的人口或人劳比例,以劳为主,合理搭配,分户经营,签定合同。以地定产,种植自由,产品除上交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全部归农户。集体耕畜作价到户,定期收回价款。农户或集体使用给予适当报酬。对成片果园承包给专业组或专业户,签订合同,集体按年份提留。对道路林网树木,有的树随地走,成材后归农户或按比例分成。有的专人护理,合理补助,规定奖罚,树归集体。对成片山林固定专人看管,规定奖罚。有的实行专业户承包,成材后按比例分成。梯田堰边的花椒树等随承包土地谁栽谁有,收入归己。集体小型农具作价后归农户所有。各类水面,由专业户承包或联户承包。水库、塘坝、机井、扬水站,采取专业承包或集体承包,签订合同。至1982年底,全县580个生产大队,3640个生产队,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部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意见》,向农民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并制定具体政策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是延长土地承包期,承包期由1~3年,延长到15年以上,果园延长到20年以上,荒山荒滩延长到30年以上。二是调整口粮和提粮指标,动粮不动地,实行两田(责任田、口粮田)互补。三是本着有利耕作和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至1987年,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日臻完善,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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