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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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救济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97-198
摘要: 本文描述了困难户救济,退职职工救济,扶贫。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社会优抚

内容

困难户救济清末,县衙在屯头村(今桃园镇)建冬生院一所,“每年冬为粥以食饿者”。1891年(光绪十七年),县衙将积存的余剩米三十石三斗七升八合四勺,赈济饥民。对极为贫困者,还每人发给京制钱五、六百文。1912年后,每年冬季,则“劝谕乡绅富户量力救恤,不拘粮米银钱,不限斗升数目,本地之集资,即救济本地之贫民。”1926年7月,狂风大雨,摧毁禾苗,树拔屋塌,灾情严重。对此,省政府财政厅只发来“情殊可悯”,要求“招集绅商各界设法救恤,劝导各灾民补种晚禾,应俟秋后察看收成如何,再行请委”的电文,无任何资助。
  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号召“天下农民是一家,谁没饭吃帮助他”,积极开展互助和自救活动。1946年后,救济工作被列为解放区(共产党领导的区域)十大任务之一。当时主要任务是支援解放战争,县内救济主要靠劳动互助,生产自救。
  建国后,社会救济逐步制度化。
  1949~1952年,救济工作主要为医治战争创伤,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服务。重点解决灾民、贫民、孤老残幼的温饱。1951年拨发救济粮34.9万斤,贸易粮146万斤,救济款1.5万元。
  1953~1956年,救济工作服务于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着重解决困难户、孤老残幼的生活和部分人员就业问题。其间,拨发救济款11.66万元,其中困难户救济9.06万元,占78%;垦荒队员家属救济款2.6万元,占22%。
  1957~1965年,主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仅1964年就拨发救济款4.16万元,救济6366人。
  退职职工救济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被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凡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补助。1985年全县老职工享受定期补助的235人。至1987年,全县发放定期补助594440元,人年均308元。
  除对农村困难户救济外,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及党政军特人员,错划右派分子,地主和富农成分等人员的困难,均给予救济。1970~1987年,全县发放社会救济款262.08万元,救济586189人(次)。
  扶贫1978年后,社会救济工作实行改革。1980年本着“扶持贫苦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指导思想,县政府建立了扶贫领导小组。通过贯彻“自力更生为主,社队和国家帮助为辅”的方针,“扶贫”工作很有成效。1983~1984年,县投放扶贫资金68.24万元,扶持2721户,占贫困户的40.8%。经扶持,贫困户归还欠款63730元,建新房314间,购地排车250辆,手推车300辆,大牲畜222头,还购置了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等物品。1985年全县建扶贫工厂30个,安排困难户子女就业534人。发放有借有还扶贫款12.5万元。累计脱贫3724户。
  1987年,县和乡镇建立了扶贫基金会,扶贫1182户,当年脱贫501户。第四章 社会福利 清末和民国初年,县政府虽设养济院、育婴堂等,只能救济少数人,大批贫苦群众的生计无法解决。建国后,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和集体共同承担,使孤、老、残、幼人员得到救济。随着经济的发展,救济水平不断提高。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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