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病故抚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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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80
颗粒名称: 牺牲、病故抚卹
分类号: D992
页数: 1
页码: 194
摘要: 清末,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地位,对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临阵受伤军人和公职人员,分别给予享有世职、荫监、恩恤金、恩抚金待遇。民国初期,国民政府对战时和平时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和负伤的军政人员,按其规定分别享受抚恤金、负伤年抚金。
关键词: 国家补偿 国家主权 国家责任

内容

清末,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地位,对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临阵受伤军人和公职人员,分别给予享有世职、荫监、恩恤金、恩抚金待遇。民国初期,国民政府对战时和平时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和负伤的军政人员,按其规定分别享受抚恤金、负伤年抚金。
  抗日战争时期,县、区政府对战争中牺牲的烈士统筹棺木及衣被安葬,向家属发抚恤粮300斤。1944年,执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的抚恤条例,对抗日军人因战、因伤死亡后,分别发给埋葬费300元(北海币)、抚恤金500元。1946年后,对因战牺牲的军人、民兵,除筹发棺木费外,分别发给抚恤金1500元(北海币)。自1949年8月,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革命烈士抚恤标准的决定,革命军人牺牲抚恤粮,班长、战士级发小米600斤,排连营级发小米800斤,团级以上发小米1000斤。革命职员牺牲抚恤粮,乡级发小米500斤,区级发小米700斤,县级以上发小米900斤。对因战牺牲的民兵民工一律发给小米400斤。
  建国后,抚恤粮标准略有提高。1953年1月,抚恤粮改发抚恤金。1955年、1979年、1980年、1984年先后提高抚恤金标准。1985年10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后,对县内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享受以下抚恤标准: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对被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被批准为烈士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增发应领抚恤金的四分之一。1970~1987年,全县牺牲病故134人,累计发抚恤金55468元。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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