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肥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1579 |
颗粒名称: | 残废抚恤 |
分类号: | D992 |
页数: | 1 |
页码: | 193 |
摘要: | 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1950年12月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抚恤条例》相继颁布后,残废抚恤工作制度化。1951年、1962年、1972年、1982年先后对在乡和在职的残废人员进行了评残发证工作。1987年,全县革命残废人员893人,其中一等31人,二等甲81人,二等乙232人,三等甲299人,三等乙250人。 建国后,先后六次调整提高残废抚恤标准。1964年,全县发残废抚恤金4.3万元,1966年4.99万元。1970~1987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184.6万元,人均由67元增至223元。 |
关键词: | 国家补偿 国家主权 国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