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肥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1575 |
颗粒名称: | 定期定量补助 |
分类号: | D992 |
页数: | 1 |
页码: | 192 |
摘要: | 1962年,全县享受定补的389户,补助21684元,户均55.7元。1964年,享受定补的496户,补助35700元,户均72元。1979年后,补助标准略有提高。农村每月每人6~10元;城镇每月每人10~15元。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标准。自1982年孤老烈属和孤老的单身复员军人在原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1985年1月始,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1987年全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1335人,共计20.9万元,人均156.6元。其中烈士家属1117人,占83.7%;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218人,占16.3%。 |
关键词: | 国家补偿 国家主权 国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