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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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7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国家补助
分类号: D992
页数: 2
页码: 192-193
摘要: 自1950年起,经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优抚人员,国家再给予现金补助。1960年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关键词: 国家补偿 国家主权 国家责任

内容

自1950年起,经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优抚人员,国家再给予现金补助。1960年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1962年,全县享受定补的389户,补助21684元,户均55.7元。1964年,享受定补的496户,补助35700元,户均72元。1979年后,补助标准略有提高。农村每月每人6~10元;城镇每月每人10~15元。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标准。自1982年孤老烈属和孤老的单身复员军人在原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1985年1月始,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1987年全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1335人,共计20.9万元,人均156.6元。其中烈士家属1117人,占83.7%;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218人,占16.3%。
  临时补助优抚对象若遇临时性困难,如治疗疾病、修建房屋、购买农具、种子,以及冬季防寒棉衣棉被、子女入学等,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上级批准,国家给予一定临时补助款。
  1952年拨发给革命老根据地安临站区救济款6万元,烈军属生活补助款5.5万元,农具、肥料补助款1.5万元,棉衣550件,棉被150床,棉花2500斤。
  1953年拨发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费9600元,保证了910名子女入学就读。同时拨发补助款7.28万元,帮助9052户解决了临时困难,占总户数的18%。
  1954~1960年全县共拨发临时补助款174113元,1970~1985年140万元,累计帮助82319户烈军属和复员军人解决了临时性的困难。
  1987年全县临时补助款改为无息贷款,由优抚对象申请,经村、乡民政部门批准发放。
  扶优 1978年后,每年将60%的优抚款用于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1983年县政府建立扶优、扶贫领导小组。当年扶持优抚对象818户。1984年,全县累计扶持3129户,投放扶持资金322万元。办起工、副、商业项目2688个,实现总收入695万元,其中有42户收入达万元以上。1984年,全县召开“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优抚对象劳动致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有15个先进集体和18个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奖励。1985年,县民政局建立扶优扶贫公司和社会福利公司,帮助“双扶”户发展生产。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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